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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保護甚麼?

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3條:「智慧創作」包括了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形式與種類之文化成果的表達。「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2條則就這些智慧創作類型提供具體的說明。

 

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向主管機關申請後,經認定並登記,使受上述條例保護,申請的原住民族或部落可以主張「智慧創作專用權」。

 

 

取得專用權後應如何行使

「智慧創作專用權」分為「智慧創作財產權」和「智慧創作人格權」,權利人可以對抗任何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以及其他侵害其「專有使用及收益其專用財產權」之行為。簡單來說,被申請登記的原住民智慧創作就不能再被濫用,專用權屬於申請的部落或族群或是全體原住民族,不屬於申請人個人;且依條例第15條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之,是一種永久存續的特殊權利。

 

取得智慧專用權後,非專用權人需要向專用權人(部落或族群)取得授權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依照條例第1718條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當智慧創作經主管機關認可公布取得專用權後,遇到有侵害專用權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請求排除、防止,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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