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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經使用原住民族文化元素會有影響嗎?

在本條例以及實施辦法公布之前,已現存許多使用、製作、竄改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元素的情形,無論該元素是否已經申請專用權並受主管機關審定公告,都應該秉持原創,檢視是否有誤用、濫用的情形,避免不當的詮釋,造成爭議。

 

若已經使用的原住民文化元素,日後由特定族群或部落完成登記並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使用行為將可能被專用權人要求停止。如果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專用權的情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取得智慧專用權後,非專用權人需要向專用權人(部落或族群)取得授權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一般大眾在下列三種情形下,可使用已經公開的智慧創作,使用時應該註明出處,若未註明出處,則應該檢視使用之目的及方法有沒有損害專用權人的利益,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

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2、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3、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目前已申請到專用權的項目

依照2001710月原住民族委員會審定公告7項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分別是

1、阿美族馬太鞍部落男性傳統服飾-五片流蘇裙(O fohkad i ilisinan no Fata'an a niyaro'

2、阿美族馬太鞍部落部落領袖大禮冠盤帽(O pakowawan no Sapalengaw no Fata'an a niyaro'

3、阿美族馬太鞍溼地Palakaw-巴拉告傳統捕魚技藝工法

4、鄒族特富野社Tohpxngx(歷史頌)

5、鄒族yxsx no cou 男女傳統服飾

6、賽德克族sapah cbiyaw/sapah cbeyo/sapah sbiyaw傳統家屋Mashtatun

7、邵族儀式性杵音、Mashbabiar非儀式性杵音與Izakua歌謠及 taturtur長木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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