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方便又便宜,近年境外電商大舉進攻台灣網拍市場,打著網路下標、超商付款取貨免運費的旗號,只要購買商品,選擇超商付款取貨,還不用付錢就可以等著貨品送達超商,讓消費者不需要在家等送貨員,選擇自己方便的時間取貨,吸引廣大消費者上網購物,強大競爭力造成本土電商只能跟進。

 

便利的服務,卻出現少數消費者濫用的情形:因為貨物送達超商,若逾期不取,貨物就會退回到原超商,讓賣家取回。若以往需要付運費的情形,消費者不取回物品,比較容易有違法的疑慮;免運費後,有消費者認為,「就算不去取貨,我也沒損失錢,賣家也沒損失物品,好像也沒甚麼關係」,造成勞力、運送成本的浪費。

 

有心還是無意 結果差很大

上面提到逾期不取貨的問題,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要成立間接毀損罪,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1、故意,有他人受損害的意圖

2、施行詐術(消費者下標,讓賣家以為消費者有購買的意思)

3、使本人或第三人處分財產(賣家出貨)

4、財產因此產生損害(運費或其他物品上的損害)

 

一般如果是單純忘了在時間內取貨,就不成立間接毀損罪的故意,而以目前免運費的優惠來算,似乎也沒有造成賣家的損害;即使消費者心裡是故意不想要取貨,賣家也很難證明。

 

網拍不取貨 仍可能觸法

法院實務上仍然曾經有下標不取貨,最後遭法院判刑的例子。案例事實是網拍業者被同業惡意下標多次,每一次都不取貨,故意藉此讓同業損失運費,最後法院判決犯間接毀損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

 

所以如果有財產上的損害,例如運費,也能證明消費者有故意,例如對話紀錄等,惡意不取貨的消費者仍可能成立間接毀損罪。

 

參考資料

[1]士林地院105年審簡字第111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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