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談了許多檢察官、法官腦補被告「一定」知道存摺密碼不見就一定是拿去詐騙的案例,那麼實務上有實踐「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官嗎?還是有的!以下是本所以「無罪推定原則」成功說服法官的實際案例:

 

【案例事實】

未滿十八歲的少年A因想買一台摩托車卻不獲家長同意,某天偷偷把自己的存摺從家裡帶出,前往超商領錢,領完錢後就把存摺放在書包帶去學校沒有加以保管,後來發現存摺不見了,因為怕向銀行或警局掛失會被家長發現偷領錢,便沒有掛失。數日後A的父母接到警局來電,說A的戶頭是詐騙集團的帳戶,懷疑A是詐騙集團的共犯,訊問後移送起訴A

 

其實本案的事實再簡單不過了。一般來說,法官都不太會認為被告是無辜的,尤其近來詐騙集團找上未成年人購買人頭帳戶的比例有上升的趨勢,加上本案有一個關鍵在於「帳戶落入詐騙集團手上之前帳戶被清空」,少年A的確有在存摺被盜前因想要購買摩托車而領光帳戶裡的錢,這也是法官一開始不認為少錢A無罪的原因。

 

「於一般情況下,詐騙集團必定對該指定帳戶有所掌握,換句話說,指定帳戶的所有人必須對該帳戶被他人或詐騙集團使用有所認識­­容忍。所以,常見的情況是指定帳戶所有人,將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賣給詐騙集團;或詐騙集團透過兼職、打工、借款等名義,騙得帳戶所有人的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至於,一般人遺失提款卡之情形,因為通常情況,很少有人會同時帶著存摺、提款卡及寫好的密碼去提款機提款。況且,因為遺失的人隨時可向金融機構掛失或向警察機關陳報遺失。所以,很難想像詐騙集團可以同時取得遺失人的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而且甘冒提款卡隨時被停用之風險,而要求被害人將詐騙金額匯入該帳戶。

 

不過本案跟前面幾個案例一樣,法官也無法證明少年與詐騙集團的關連,本所當然極力以「無罪推定原則」為少年辯護,加上有同學當證人佐證詢問遺失存摺之處理、以及帳戶內小額的轉進出記錄等,終於說服法官認為「少年所辯仍有可能性」最後做出無罪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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