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制度中,就功能性創作之保護,除有發明專利外,亦設有新型專利之制度,二者除在申請標的範圍有所不同外,審查上亦有所差異。前者係採實體審查,後者則採形式審查(又稱登記制),差別在於形式審查僅會就申請標的是否符合新型標的之定義、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書面記載是否合於規定且已清楚揭露必要事項等情事進行審查(專利法112條參照),對於創作內容是否具備專利要件,尤其是新穎性、進步性,則不做實質認定。因此,由於獲准新型專利之創作,其內容並未經審查委員檢索前案以評定其可專利性,故相較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權本身係具有不確定、不安定之特性。為防止權利濫用,法律上即要求新型專利權人於行使專利權時,應先提示新型技術報告,始得進行警告(專利法第116條參照)

惟新型技術報告是否提示,僅是影響新型專利權人於新型專利權嗣後遭撤銷時是否要負擔賠償責任之問題(專利法第117參照),並不妨礙其侵權訴訟之提起,換言之,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因此,新型專利權人縱未曾提示新型技術報,亦得對疑似侵害其專利權之人提起侵權訴訟。
新型技術報告係由智慧財產局所出具,任何人皆得申請(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參照)。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內容僅會針對新穎性(限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 條第1項第1)、進步性、擬制新穎性、先申請原則等要件進行比對,對於其他有撤銷專利權情事者,不屬技術報告應處理事項。每份新型技術報告除因記載不明瞭致難以進行有效的調查、 比對外,原則上皆會針對每一請求項賦予代號,可能的代碼有
代碼 1: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不具新穎性。
代碼 2: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不具進步性。
代碼 3: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 
代碼 4: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創作相同。
代碼 5:本請求項的創作,與同日申請的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創作相同。代碼 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
需注意的是,新型技術報告之作成,並無使新型專利權消滅之法律效果,並非智慧財產局所為之行政處分,就其案件無拘束機關之效力,僅是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答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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