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見到配偶發現另一半有出軌的跡象,而尋求徵信社的幫助,並與徵信社一起合作蒐集證據,但有時為了取得證據,可能就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分析如下:

一、實務案例

李婦懷疑蔡姓老公與吳姓女子有外遇,委託徵信社調查抓姦,李婦與徵信社在月底到吳女租住的小套房,徵信社的柳姓人員以自備鑰匙打開大門,並撞壞門鍊,進門看到蔡及吳兩人在床上全裸,吳婦一行衝入房間拍攝作證。

二、實務見解

    刑法第306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上述案件是否得以維護配偶身分法益而主張不構成侵入住宅罪,實務認為仍構成刑法第306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參臺灣高等法院 100年度上易字第 2600 號刑事判決之判決意旨:「刑法第306無故侵入住宅罪之侵入行為,係指未得到所有人之同意,而為身體物理性之進入其目的在維護個人之隱私權,亦即人人對其私密之活動或者活動所在之空間範圍,擁有不受他人干擾之自由至於條文所謂「無故」,應係指無正當理由而言。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即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因此,究竟有無正當理由,仍需依阻卻違法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為斷,亦即視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之精神,如未逾越歷史文化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即具有社會相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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