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公司是否要負出租人責任?

乙公司與消費者間成立租賃關係,已如前述。根據民法第423條之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據此規定,乙公司負有「維持停車場適於停車狀態」之義務,例如:有通常聯外通道、地面平整、機械式車位之機械得以正常操作、停車塔之車台板及支撐結構有足夠承重能力等。因此,乙公司對於消費者之車輛被竊賊破壞、失竊等損失,尚無契約義務之違反,自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乙公司是否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因第三人破壞系爭汽車並竊取車內物品而受有損害,被告對該第三人之行為所致原告受有損害之結果,自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參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北簡字第 10517 號民事判決)

因此,由於本例係因第三人破壞系爭汽車並竊取車內物品而受有損害,非乙公司之行為所致,故乙公司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1. 車子停在停車場出事誰負責? 文.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吳絮琳律師
  2. 停車場僅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 法律保護網-陳怡成律師事務所
  3. https://www.facebook.com/lawspace.com.tw/photos/pb.220823971264150.-2207520000.1448907572./108899549444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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