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共和國

 

(Republic of Lebanon)

 

語言:以阿拉伯語為主,法文為第一外語。

首都:貝魯特(Beirut)

面積:10,4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黎國西濱地中海,海岸線長225公里,東部與北部與敘利亞接壤,南毗以色列。

人口:約618萬人(2015年)

宗教:黎巴嫩為基督教及伊斯蘭教混合治理之國家,總計共有17個教派。

幣制:黎巴嫩鎊Lebanese Pound (LBP)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黎巴嫩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黎巴嫩商標採「使用在先主義」,商標註冊並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亦可透過在先使用而取得。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僅需兩週的時間。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5年,之後的延展日期為第一個延展日起算15年。

黎巴嫩不採用尼斯分類,但以尼斯分類作為基本原則,可跨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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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諮詢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9點~晚上6點,12:00-13:00午休時間)來電,謝謝您

諮詢專線: 台北(02)2697-2999 | 新竹(03)667-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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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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