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頂樓於住戶們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一般沒有甚麼爭議,但千金難買好鄰居,有時候就會遇到把頂樓當作自己家,任意使用造成鄰居困擾的住戶,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實習律師殷耀晨

 

頂樓是公寓的共用部分,為所有住戶所共有,關於共用部分之使用,首先要注意的就是住戶間有無分管協議或規約存在,因為一旦住戶間有分管協議存在,且允許該住戶有使用的權限,就很難再主張該名住戶無權占用頂樓了。

 

怎樣的情形是有分管協議呢? 依民法第 820 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此規定來約定共有物如何使用的協議就是所謂的明示分管協議;另外有種情形是,共用部分長期以來皆是某位住戶使用,其他住戶對於他的使用及管理皆沒有干涉,這時候,就有可能成立默示的分管協議了(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0八七號民事判決)

 

倘若沒有分管協議,該名住戶占用頂樓之行為即屬於無權占有,其他住戶即可以依據民法第 821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及民法第767:「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請求法院命該無權占用之住戶不得再為相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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