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保管理父母財產的手足會履行照顧責任呢?

實習律師殷耀晨

 

案例:

甲有一哥哥乙,一姐姐丙,母親丁已經年邁,已出現健忘情形,並需要請看護長期照顧,費用皆自丁之存款取用。丁之財產有一房屋及存款一百萬,由甲管理中。近日,乙向甲丙二人表示,他將負起照顧丁之責任,但丁之財產皆須由他來管理。此時甲該如何確保乙會履行照護丁的約定呢?

 

一般來說,確保父母受照護最好的辦法,就是確保好父母的財產,蓋一旦父母沒有足夠財產,子女就有扶養的義務,且這個義務不會因為子女間有約定而有影響。

 

在上述案例的情形下,甲最擔心的情況顯然就是哥哥任意使用媽媽的財產造成媽媽未來可能沒有足夠的財產來應付生活所需,此時,有的人可能會選擇以協議書之方式,書面約定哥哥的責任,但這個方式可能沒有非常有效。不能說協議書之方式沒用,只是在母親尚有行為能力但思慮較不週全的情形下,哥哥仍有能力主導許多事,一旦簽名蓋章的人是母親,該法律行為就仍屬有效,如此就無法有效達到目的。

 

那怎樣才能有效確保母親的財產不會被任意處分呢?

最好的方式應該是由甲依民法第15條之1規定聲請擔任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在上述母親已經常有健忘且需要照顧之情形下,甲不妨於徵詢母親之意思後,依法聲請取得輔助人地位,蓋此時依據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受輔助宣告之母親在為重要財產處分之情形,皆需要獲得甲的同意才可為之。如此即可以避免母親因思慮不周,加上哥哥的惡意管理,導致母親財產損失的狀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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