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之非金融業務人員於審查客戶背景後,為服務客戶而準備或進行交易時,仍需持續監督涉及洗錢資恐活動之可能,並且在不同階段視風險程度不同而負有向主管機關申報可疑交易之義務。而洗錢防制之可疑交易申報可分為大額交易申報與疑似犯罪交易申報兩類,以下就兩申報內容簡述之:
 
1. 大額通貨交易 
所謂「大額」係以新台幣五十萬元或等值之外幣為標準;又所謂「通貨交易」係指單筆現金之收付或換鈔交易,無論現金、傳票記帳均屬之 。而依據國際規範僅金融機構大額交易申報義務,對於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並非強制規定 ,
2. 疑似涉及特定犯罪之交易 
特定犯罪包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收受、持有或使用財物及財產上利益,此利益無合理來源,又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並冒名開設帳戶、以不正當之方式取得他人帳戶或規避洗錢防制法相關程序規範,內部控制管理。又律師於執行職務發現客戶未能依要求提供資訊,或提供之資訊不實,且未能合理說明原因、酬金或委託之交易金額高於新台幣五十萬元,並要求分次以低於五十萬元之數額進行交付,或指定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之金融工具支付款項、客戶本身或交易涉及法務部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國家及國際組織所任定之恐怖組織、恐怖份子 。
 
依前述規定,指定之非金融業務人員於審查客戶背景後,為服務客戶而準備或進行交易時,仍需持續監督涉及洗錢資恐活動之可能,而判斷風險程度之因素約可分為規避查核程序,及與恐怖組織關聯性高低兩類,如交易金額明顯高於應受檢驗的新台幣五十萬元,卻設法規避此項查核標準,或交易相關人員、資金來源流向與被公告制裁或被列為高風險之國家與地區有關,即為防制洗錢之重要規範對象,指定之非金融業務人員即應依照相關程序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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