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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公伯啊,連假之前補上班,先苦後樂在法律上可以嗎?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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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有還,天道理當如此。

當國定假日碰上週二或週四,廣大上班族先把「工時」借給公司,再一口氣休好休滿。這樣的作法已行之有年,假期總數沒有變少,還因為連續假期的天數增加而更好規劃出遊行程,但從勞基法的角度來看,真的沒問題嗎?

 

在討論之前,我們先簡單了解背景,

原來是2015年的元旦正逢星期四,民眾盤算著,歡騰跨年後能休一天假,但馬上又得上一天班,接著才是周休二日,於是祈求能連休四天的聲音傳到政府耳裡。

國發會為此做了民調調查,有高達7成2民眾期盼2015年元旦後彈性放假,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於是在2014年10月先拍板宣布2015年的元旦連假長達4天,但是須補上班一天。行政院接著宣布:未來國定假日凡是遇週二或週四,將一律實施彈性放假,並在前一個週六補班、補課一天,將「彈性放假」正式制度化。

 

有借有還當然沒問題,先苦一點點(連續上班6天),下一周爽爽放連假,OK!

但,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一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補上班.jpg

如果週六補上一天班,一周的工時不就超過40小時嗎?

嗯~確實需要解套一下。

 

根據勞動部於民國105年1月21日發出的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中翻中白話文: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即是俗話所稱「見紅就休」的行業。這樣的行業,就是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象。

 

那麼,勞基法30條第3項寫什麼呢?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也就是說,若公司設有工會,只要經過工會同意,公司可以將8周內的正常工作時數重新分配,但每周的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不過,依舊不能牴觸每日不超過8小時的原則。沒有工會的公司,透過勞資會議同意,也可適用勞基法30條第3項。經此解釋,原本每周40小時的工時上限,即可放寬至48小時。

 

但若是彈性工時的行業,也就是「部分工時工作者」,又怎麼辦呢?

勞工部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沒錯剛好就是前幾天)發布的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中指出: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制定時,是以全時工作勞工為規範對象,勞動部在105年1月21日發出的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令(就是上述提過的公告),是考量到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見紅就休的出勤情形,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的合理空間而定。

 

這邊插播兩個名詞解釋:「全時工作者」vs「部分工時工作者」

**「全時工作者」即是指工作時間是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每週工時40小時,每日工時8小時的勞工。

**「部分工時工作者」指的就是不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每天工作不一定要上足8小時或不一定只工作8小時的勞工,概括稱彈性工時。

 

雖然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原則上已是足以讓雇主彈性安排勞工出勤的模式。若同一家公司的雇主已經依照彈性工時規定,並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調整公司中全時工作勞工的工作日與休息日,那麼其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若不一起適用同個規定,恐怕會影響公司秩序的一體性,難以符合實際需求外,對勞雇雙方均有重大影響。

 

因此,考量勞雇雙方權益及彈性工時規定意旨,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但若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同法彈性工時規定。

 

希望各位看完這篇文章,對「補上班」冷知識多一點認識,每一項政策決策其實都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雖然不懂其中來龍去脈也必須補上班,雖然不懂箇中道理也可以開心休連假,但多了解一些也很不錯吧!

 

眾律法律小知識,下台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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