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生下小孩嗎?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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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公投提案修改「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欲將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一項,「針對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的時間規定縮短至8周,此舉引起社會極大爭議。

 

生與不生,為什麼不能自己決定呢?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係依據「優生保健法」第17條訂之,而優生保健法的立法理由,於第一條開宗明義: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法條中對於健康保護及生育調節有明文規定,本篇文章不多談公投修法提案的正反面意見,而從其他條文切入介紹。盼讀者先有基本的認識與理解,再來談修法的支持與否。

 

以下分別舉例「人工流產」(終止懷孕)以及「結紮手術」(避免懷孕)的異同,再進一步討論已婚者與未婚者的差異。

 

事例一:「人工流產」(終止懷孕)

A男和B女是對相處和睦的恩愛夫妻,A男喜愛孩子,且渴望孕育下一代;但B女因曾經流產,對懷孕生子一事懷有陰影。某日B女再度懷孕,卻決定瞞著丈夫將孩子拿掉。(在有配偶的狀況下須徵得配偶同意始得人工流產,B女如何取信產科診所?是否有偽造A男簽名一事於此暫時不做討論)

 

上述事例,相應法條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
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按現行法律,B女若要實行人工流產需得配偶A同意。

在有配偶的情況下,懷孕的女人除了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這五種不可抗力、無法選擇的情況外,對於自己懷了孕是否生下孩子的決定,無法自主。倘若配偶拒絕同意實行人工流產手術,那麼妻子就必須忍受懷孕期間的種種不適。

 

妻子的身體自主權何在?如此不啻默認,在一個家庭是否生兒育女的決定權上,男方(父親)具有優於女方(母親)的地位。於此,似乎與我國憲法保障兩性平等的權利有所違背。

 

事例二:「結紮手術」(避免懷孕)

A男已婚,但風流成性,且已與妻子育有兩名健康子女,自認已盡「傳宗接代」責任,不打算再多生孩子,更為避免在外風流時不小心「弄出人命」,於是瞞著妻子實行結紮手術。

 

優生保健法第10條第一項,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已與妻子育有兩名健康子女的A男,可以推定並未有礙於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但已婚的A男同樣需得到其妻子同意才能施行結紮手術。

 

讀到這裡,為什麼的生與不生,已婚者都要讓配偶一起決定呢?原來是「優生保健法」立法目的是由家庭出發,立法者盼夫妻間「對於孕育新生命」能有一致決定,字裡行間透漏華人傳統以家為單位的思考方式。(是否符合現代社會及訴求兩性平等?值得深思)

 

另外,若是未婚男女欲實行結紮或人工流產手術,因其所考量的點應是基於「生命的延續」。因此在第10條中特別提及: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

 

倘若沒有但書規定事項-不危害自身及下一代身體健康的因素存在下,未婚男女被視為應該要能繁衍後代,而不能任意結紮。在此值得思考的問題即是:如此規定是否已經過度限制單身者對於自己身體、以及是否養兒育女的選擇?

 

從上述舉例可以整理出:一般對於女性人工流產(俗稱墮胎)的爭議主要環繞在「胎兒的生存權」以及「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議題上。尚在腹中的胎兒究竟是「生命」,還是僅屬於「母體的部分」亦值得探究。

 

最後,關於結紮手術(避免懷孕)與人工流產(中止懷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兩者最大不同在於事前避免以及事後止血,更考量到兩者手術的「可逆性」問題,以及是否「危害第三人(胎兒)的權利」。

 

一般結紮手術具有可逆性,若事後反悔,無論男或女都可再透過手術回歸原本的得以生育的型態。但人工流產手術不可逆,這也是為什麼人工流產所引發的爭議總是大過結紮手術的原因。

 

回到目前公投討論的墮胎周數縮短問題。在法律上,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人工流產不可逆,法律上針對施行人工流產已有如此嚴謹的規定,是否還有必要限縮得以合法人工流產的週數?此舉是否更限制了女性對身體(子宮)的自主權?有無侵害人權的疑慮?此公投法若真的通過,是否會造成非法的人工流產更加盛行,反而無法保障國民的生命及健康,值得各位細細思量。

 

墮胎公投修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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