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保單由我做主—淺談保險受益人變更

實習律師 賴奕霖

案例事實

大雄是一名年約40歲的男子,與妻子靜香在2008年結了婚,兩人也因為事業忙碌沒有生小孩的打算。婚後,大雄與靜香因為個性不合沒幾年便決定離婚,之後大雄與靜香也都找到了自己的新伴侶,展開新的生活。某天下午,大雄的新女朋友圓圓發現大雄先前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上千萬元的壽險,但保單上的受益人是大雄的母親,於是圓圓就向大雄提議能否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自己,降低自己心中的不安。大雄心裡擔心,圓圓與他只是同居人還沒結婚,把保險受益人變更為圓圓不知道保險公司會不會接受,大雄能否將保單的受益人變更為圓圓呢?

 

分析

先說結論,大雄可以將保單的受益人變更為圓圓

依保險法第110條第1[1]規定,要保人可以自行指定保險受益人,無須經過保險公司之同意。然而,實務上為了避免詐領保險金的情形發生,要保人指定的受益人通常限定於與要保人具有親屬關係的父母、子女或是配偶,如果要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與自己沒有親屬關係,負責的業務員必須請要保人說明原因[2],所以實務上多數要保人都會指定受益人為與自己有親屬關係的人。

但是,要保人仍有變更受益人的權利[3]具體的作法是先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為自己的親屬,待保險契約成立後,再以契約書變更受益人並通知保險公司,無須經過保險公司同意。

要注意的是,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俗稱壽險)若要變更受益人,除了要保人指定、通知保險公司兩個條件外,還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因此,大雄若要將自己的壽險保單受益人改為圓圓,只要填寫變更受益人的申請書並通知保險公司就可以了。

 

[1] 參照保險法第110條第1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2] 參照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若否,應說明原因。」

[3] 參照保險法第111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