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直銷產品退貨的幾個問題

實習律師 賴奕霖

前言

許多人曾經因為親戚、朋友的邀請下加入直銷產業,購買公司的產品,並成為公司的會員。為了達到公司要求的業績進而賺取獎金或是其他獎勵,有些人一次就投入數千元甚至上萬元的金額購買公司,事後卻後悔自己一時糊塗投入太多金錢,想要退貨。此時公司通常會有一些理由不願退費,要怎麼辦呢?

常見退貨問題

一、怎麼向公司辦理退貨

會員只要想要退貨,隨時可以以書面向公司主張,但要注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的規定

在做法上,建議可以到郵局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將正本寄到傳銷事業、副本寄到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利日後舉證

二、公司可不可以拒絕退貨

原則上公司不得拒絕會員退貨,但在特定情形,例如:貨品嚴重毀損,公司則例外可以拒絕。具體情形仍需要個案判斷

三、公司要退多少錢,可以扣除哪些費用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公司必須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公司可以扣除因銷售產品所發的獎金或報酬,以及產品價值的減損。除此之外公司並不能巧取名目另外向傳銷商請求其他費用(常見的費用包含行政費、規費、刷卡手續費等),否則即有違法之虞

四、 公司可以請求賠償或違約金嗎

不可以。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也不得不當扣除獎金或報酬,例如:公司因傳銷商銷售產品發獎金五千,卻在傳銷商退貨時要求加倍返還獎金,即屬違法

五、公司如何判斷產品價值的減損

隨著公司產品不同,價值減損的判斷方式也會有差別。傳銷商在與公司簽約時,公司應在契約中寫明產品價值減損判斷之方法,並向公平會報備(參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0條、第14條規定)

若有其他問題,可以參考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網站:

https://www.mlmpf.org.tw/teach_detail.aspx?lang=zh&idept=5&pk=65#Q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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