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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商標廢止()

實習律師 賴奕霖

簡要介紹完商標廢止的概念、法規與相關流程後,最後來看幾個與商標廢止相關的法院判決。

判決字號

相關法條

爭議

法院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 104號行政判決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

商標權人將其商標於外國網站上使用於指定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使用?

原告雖主張,上開官方網頁之網址乃美國地區「.com」網頁資料,且內容均為英文,不得作為在臺灣地區有使用系爭商標之證據云云,惟查,在現今網路媒體及國際貿易蓬勃發展之時代,企業設立之官方網站大多以英文為主要語言,世界各地(包含我國)之潛在客戶或相關消費者均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企業之官方網站,了解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並進行相關交易,不再受到地理區域之限制,第三人誠城公司之官方網站縱使設於美國地區,惟臺灣地區之相關消費者仍可透過網際網路瀏覽觀看,自得作為系爭商標之使用證據,原告之主張,尚非可採,準此,足認被授權人誠城公司於申請廢止日之前3年內,確有將系爭商標使用於氣動噴槍商品,堪予認定。

白話說明

依商標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得申請廢止商標。關鍵在於:商標使用的情形要如何認定?

法院認為,商標雖然使用於美國的網站,但現今網路媒體蓬勃發展,相關消費者都可以透過網站連結了解企業的商品或服務,不會受到地理因素的限制,因此企業將商標用於設置於國外之網站,仍構成商標之使用

判決字號

相關法條

爭議

法院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4號行政判決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

在商標廢止註冊案件中,商標使用之判斷,及實際有使用之效力及於「同性質商品」的認定

認定商標實際使用之商品是否與原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一致,應依社會通念,就二商品之用途、功能及目的等是否相同加以判斷,如二商品具有上下位、包含、重疊或相當之關係者,亦得認為其商標實際使用之商品與其指定使用之商品符合。

至於商品或服務分類係為便於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屬同性質之判斷,並非絕對受該分類之限制。商標指定使用於多項商品或服務,且該等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相同,若商標權人已提出部分具體商品或服務之使用證據,與其同性質之其他商品或服務,雖未提出,亦應認為有使用,以免對於商標權人過苛。

白話說明

依商標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得申請廢止商標。關鍵在於:商標使用的情形要如何認定?

法院認為,商標是否使用於指定的商品,要看使用的商品與指定的商品之間的用途、功能、目的判斷如果兩個商品有上下位關係(例如:指定於飲料,而使用於汽水類商品),包含、重疊或相當的關係,則可以認為商標已符合使用的規定

另外,若商標指定於多類商品而僅使用於部分產品,若商標標示的商品與商標指定的商品性質相同,也可以認為商標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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