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護令這回事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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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等詞語經常出現在社會新聞中,那麼保護令到底是什麼?怎麼來、怎麼聲請?保護的範圍和效力又有多大?

 

根據衛服部保福司網頁介紹,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此具法律效力的命令可分成三種:

1.通常保護令

2.暫時保護令

3.緊急保護令

 

三種保護令的差異在於聲請核發的時間急迫性以及因應急迫狀況而拓展「範圍效力」,但並非以字面上作區別。

 

「緊急保護令」顧名思義是基於被害人有操受家暴的急迫危險,情勢緊急的情況下,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能是社會處等相關機構)透過緊急方式向法院聲請,法院應於受理後4小時之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是在訴訟的過程中保護當事人所使用。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保護當事人不會受到他方傷害所使用。家庭暴力尚未向上述狀況達到急迫危險的程度。

 

「通常保護令」是最正式的保護令形式,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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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一個例子:

阿明平時經常向老婆索討金錢買酒喝,買不到就極盡羞辱的咒罵太太,造成心理壓力,但太太若不甘辱罵兒給了買酒錢,情況卻會更糟,阿明會在酒後痛毆妻小,而且一發瘋短時間內無法銷停。

某日阿明晚間又像瘋了一般討酒錢買醉,醉後對妻兒揮刀並破口大罵,阿明的苦命太太阿芳為了保護孩子,帶著兩個孩子躲進衣櫥,並在衣櫥中透過手機播打110報案。

 

警方抵達阿明家中,先制伏持刀發狂的阿明,再救出阿芳母子三人。倘若警方就這樣離開家中,難保不會再發生難以挽回的遺憾。情況符合所謂「急迫危險」,因此警方可透過電話、書面、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形式協助被害的阿芳母子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法官在收到聲請後,在四小時內確認狀況危急,即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這份保護令在核發時生效。禁止阿明再對阿芳和小孩實施家庭暴力,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阿芳決定為了保護小孩堅強起來,本起家庭暴力事件進入訴訟程序,再訴訟過程中,阿芳可再申請聲請通常保護令,待通常保護令生效,原本的緊急保護令即功成身退。

 

通常保護的時效通常為兩年以下。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通常保護令、變更通常保護令內容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

 

要是阿明絲毫不理會保護令,繼續騷擾阿芳和小孩該怎麼辦呢?

這時候阿明就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可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61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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