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edium閱讀

20200409家族合夥.jpg

肥水不落外人田,很多家族其實是合夥事業,成立的各家看似獨立的公司其實都只是營運需要,因此不能只看各公司登記的股份。

 

而要說這麼有趣的題目之前,就得先了解什麼是「合夥」,合夥在法律上的定義有哪些,因此本篇章先著重在法規法條對於「合夥」的規定。

 

民法667條以下至709條通通都是關於合夥的條文,有興趣的讀者可再進一步搜尋條閱讀,本篇文章簡單介紹不同條文中所提及的不同合夥性質。

 

合夥者,指兩個人以上互相約定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這個「出資」可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是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替。如果是以金錢之外的方式出資者(譬如提供土地、廠房、技術...等),應該估算該價額視為此人的出資額度。如果未經估價,就以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民法667條)

 

合夥契約:二人以上互相約定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合夥組織「沒有」權利能力,因此合夥的權利義務均屬於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各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也為全體合夥人共有(民法668條)。

 

合夥財產指為了達成經營共同事業的目的,合夥人從個人財產中拿出一部分為他的特別財產。可以想像為:合夥是一個放在中間的圓圈,各合夥人將自己的私人財產拿出為了要一起經營事業而出資的部分放進圓圈中,圓圈內的資產就為全體合夥人共同所有。

 

合夥事業的決議和事務執行,除非另有契約約定,否則應由全體合夥人同意為之(民法670671)。

 

以上概述帶領各位讀者簡單認識「合夥」的相關法規,下一篇,我們就要開始分享一個家族合夥、兄弟鬩牆而鬧上法院的故事。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