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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品牌只能申請一個商標!?

在經濟發展日益蓬勃的社會,國人之消費習慣相較於數十年前,亦有所改變,琳琅滿目的精品填滿百貨公司一片片落地櫥窗,下個季節,又會有全新的商品再度抓緊消費者的眼球,甚而手刀購買。其中,緊緊抓住消費者的心的即是這些品牌於整個社會中的識別性,一拿上這款包,周遭的人立即知道是來自那個品牌、那款包型,彷彿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於自己身上,而這樣的情境,即與商標息息相關

一般人想到商標,多有認為商標即為品牌LOGO,換言之,一般消費者對於商標之認知,多係一間公司搭配一個商標,如此之認知,例如:想到星巴克之商標,一般人民之法感情多認為其商標即為那美豔的「賽壬海妖」,而大多數人對於商標之認知亦僅及於此,不過,商標真的是如此簡易又單調嗎?

實則,商標之功能係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而得以與他人區分識別之標識。除了各公司之品牌最一望即知的LOGO文字、圖形之組合外,諸如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相圖、聲音甚或上述各種形式之聯合式等皆得以為商標,商標法第18條有明文規定之。

因此商標係五花八門,並非一個品牌祇能擁有一種商標,亦非僅係文字、圖形方得構成商標。實際上,同一個品牌擁有數種不同商標之情形亦所在多有,舉國人所熟悉之精品品牌LV (LOUIS VUITTON)為例,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即於其以品牌名稱LOUIS VUITTON所申請之商標外,以其經典之棋盤格紋分別申請棕、黑、米黃色三種不同之連續圖案商標[1],由此可知,LOUIS VUITTON此品牌所擁有之商標數量實為多元,絕非僅就其品牌名稱申請商標。

綜上,「一個品牌祇能夠有一個商標」應係對於商標制度有所誤解,倘僅允許其就品牌名稱、圖樣申請之,則對其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將失之不足,與商標法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制度目的[2]相悖。實則,只要能夠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該品牌皆得嘗試將之申請為商標,以保護、鞏固其心血,此亦為商標制度得以蓬勃發展之重要原因之一。

 

 

[1] 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2] 商標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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