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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同一個商標得向智財局多次提案申請通過?──論商標第23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

 

按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23條明文規定之。由條文可知,商標於申請之後,其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僅得縮減,不得擴張

依上述條文,致商標權人在進行商標佈局時,有時遇到為準備擴張事業版圖或預期未來要開發新產品等情事,則可能再提商標申請案,其目的係將其商標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增加,蓋按商標法23條,商標權人於申請後即不得擴張其商標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因此,倘搜尋智慧局商標檢索網站時,常會發現,同樣的文字、圖案等商標,其卻有不同之案號,細究其不同,其實僅為商品類別之差異爾爾。於此,不免使人產生「相同文字、圖案但不同案號之商標申請案,其所申請之商標,是否為同一商標」之疑問。

實則,是否為同一商標之認定,仍應回歸商標法,按商標法第18,商標之定義為:「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據此,於認定是否為同一商標時,仍應回歸本條,而以商標之圖形等判斷,尚非以其所提之案號不同,即認為其係不同商標。

綜上可知,商標之佈局影響商標權人提案至深,其中亦有涉及規費之考量,實非易事,又,商標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亦將影響商標權人得否向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標之人主張其權利,不可不謹慎考量之。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業法律智慧財產佈局經驗,秉持著專業熱忱,我們能夠為您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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