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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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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版」的定性

一種將作品通過任何方式公之於眾的行為,用作紀錄及呈現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產業。傳統意義上,「出版」包括選編作品、組織文字,複製成各種載體型式的出版物,最後向公眾傳播的社會行為總和。當前,傳統出版方式漸趨式微,轉以電子出版品或電子書等無實體閱覽形式提供。

隨著晚近知識開始普及,導致那些以「意見領袖」為核心的新型態自助出版平台如雨後春筍般踴現,乃指建構線上後台系統,獨立作者或出版社台等端點可自行上傳作品,並自訂價格及選擇目標市場,相較於有一定產製成本及中間通路商的傳統出版作業,自助出版平台成為文字工作者的新舞台

廣義的出版發行業者

主要是無形勞務的提供,出版過程橫跨不同商品及服務分類,應依商品及服務性質分類原則作分類,舉例如下:

1. 「書籍;期刊;雜誌;報紙」等紙本印刷品

2. 以電子形式複製於載體者,如可供下載的「電子出版品」,或僅藉由電子閱讀器、網頁、手機的應用程式提供閱讀瀏覽,而提供不可下載之線上電子刊物;電子桌面出版;提供電子刊物線上瀏覽等服務;

3. 大型出版社,除前面的商品及服務外,若有從事圖書的代理經銷,或有通路門市販售自己或他人的出版品,就有可能涉及代理經銷及書籍零售服務。

自助出版平台的創新之處

即平台出版商提供讀者單次閱讀或自定期限的「訂閱方式」,在訂閱期內無限閱讀專案內作者群所創作的作品或書庫內的書刊雜誌,藉以延長客戶的消費周期,增加平台和作者分享利潤的機會

行業統計分類及所對應的尼斯分類

當中J大類的「中類58出版業」,是指從事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及其他出版品、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出版的行業。

以上可對應尼斯分類如下所示:

 091701「電子出版品」、
160701「書籍;期刊;雜誌;報紙;目錄;照片;明信片;賀卡;複製畫」、
3501「為軟體發行業者提供行銷服務」、
351935「電腦軟體零售批發」、
3801「通訊社;新聞社」、
4101「雜誌之出版;書刊之出版;電子書籍及期刊之線上出版」、
4210「為軟體發行業者提供軟體開發服務;網站代管;藉由網站提供電腦技術和程式設計之資訊」等服務。

以下為對照關係表

圖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主題網

資料來源:

《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1]

[1]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lp-931-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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