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爾多瓦共和國
Republica Moldova
(Republic of Moldova)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摩爾多瓦位於東南歐、巴爾幹半島北部,是羅馬尼亞與烏克蘭之間的內陸國。摩爾多瓦擁有獨特資源,十分有利農業生產。全國面積約75%為黑色沃土,適合種植玉米、水果及蔬菜。傳統上,農業及加工業是摩爾多瓦國民經濟的重要部分,因此摩國成為前蘇聯市場主要的農產品及食品供應地。
摩爾多瓦與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科索沃、馬其頓、蒙特內哥羅和塞爾維亞,同為中歐自由貿易協定(CEFTA)成員國。此外,摩爾多瓦與歐盟於2014年6月簽署協定,引入優惠貿易機制,在摩爾多瓦與歐盟之間設立自由貿易區[1]。


語言: 羅馬尼亞語
首都: 基希涅夫(Kishinev)
面積: 33,846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處東歐的內陸國家,西鄰羅馬尼亞,東、南、北接烏克蘭。
人口: 約300萬人(2014)
宗教: 東正教(93%)
幣制: 雷(Moldovan Leu; MD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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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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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摩爾多瓦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摩爾多瓦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4~16個月。
摩爾多瓦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摩爾多瓦商標法規定,已註冊商標可加注®符號或註冊商標文字以彰顯其已註冊資格。
關於摩爾多瓦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摩爾多瓦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商標法條約 Trademark Law Treaty;(3)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4)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9)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摩爾多瓦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主要法源為2008年《商標保護法》(Law No. 38-XVI of February 29, 2008,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as amended up to Law No. 101 of May 26, 2016))。
三、商標主管機關
商標主管機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Agenția de Stat pentru Proprietatea Intelectuală, AGEPI)。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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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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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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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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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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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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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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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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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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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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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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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必須是顏色之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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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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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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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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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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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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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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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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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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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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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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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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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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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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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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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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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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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2
(一) 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二) 不具識別性。
(三)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四) 商標僅包含歌功頌德之目的。
(五)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六)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七) 違反公序良俗,特別是違反人道、下流的標示或字眼,以及傷害個人、少數民族、宗教團體、國家等之宗教、民族、及專業情感者。
(八) 有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品質、特性之標示。
(九) 未經有權機關同意,使用之包含或模仿國家的徽記、旗幟;國際組織之全名、縮寫;關於控制、保證、或獎勵商品品質之官方標示或戳記。
(十) 包含具高度象徵意義之標誌,特別是宗教方面。
(十一) 包含相同或近似於受保護之葡萄酒或蒸餾酒之產地地理標示。
六、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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