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併購花旗消金業務案:以相關論點為核心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近來,震撼金融圈的大事件為花旗美國新任行政總裁在剛上任不久,就宣布要賣掉布局多年的13國消費金融業務;作為長年穩居台灣外資銀行龍頭的花旗台灣,不管其出售的對象為何,均成為近期最熱財金時事之一[1]。
最終,在花旗台灣分割其消金業務部門一案中,星展台灣從與台新、國泰世華、台北富邦和渣打銀行間的競爭中勝出,爾後星展台灣於2022年第一次股東臨事會表決通過,批准星展台灣以新台幣443億元併購花旗台灣消金業務部門[2]。
本文首先針對「讓與營業或財產」與「公司分割」的差異進行說明,其次將以「商定留用權」討論分割案中雙方如何處理被併購部門員工之工作權。
「讓與營業或財產」vs 「公司分割」
首先,讓與營業或財產,是指轉讓公司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致其原訂所經營的項目不能成就。採此方式之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目的:(1)股東無意繼續經營而希望退出市場;(2)取得資金後轉投資其他事業以促進企業轉型之目的;(3)透過購買母公司營業或財產之方式,達到組織調整的目的。[3]
其次,公司分割主要應用在架構集團化企業、協助企業瘦身和專業分工,借以提升企業價值。而其經濟上動機,則不外乎是取得經營彈性、通過資本市場籌資和節稅等,惟其最終目的乃是必須是最大化股東的利益[4]。
綜上所述,其相似點包括:(1)皆須移轉全部或部分營業或財產予他人;(2)移轉全部或部分營業或財產之對價,皆可能成為其他公司發行的新股;(3)由(1)所產生兩者除了股東權益、負債責任(包括或有負債)外,其會計處理均相當類似。[5]反之,其不同之處體現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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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公司分割 |
營業或財產讓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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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範圍 |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是指公司將其得獨立營運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營業讓與既存或… |
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及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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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人 |
同上規定…新設的其他公司,而由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給該公司或其股東作為對價的行為。 |
單純讓與營業或財產,並無新增生另一公司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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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對象 |
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1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分割,其存續或新設的公司,均限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非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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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式 |
依據公司法第317條、第317條之2及企業併購法第35、36條的規定,須作成書面分割計畫,提出於股東會,且分割計畫必須載明法定事項。 |
依公司法第185條規定,該法未為要式規定,因此買賣契約書可簽,但也可不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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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否實踐保護債權人的程序 |
應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於公司為分割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不為前述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分割對抗債權人。 (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3條至第75條及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 6項) |
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項,僅規定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承認,餘未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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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之連帶責任及消滅時效 |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公司法第319條之1及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 7項) |
受讓公司僅就因讓與營業或財產而承擔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對於非交易範圍內讓與公司之債務,不負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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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的 |
適當縮小公司的規模,以求企業經營之專業化及效率化。 |
通常較著重於處分營業或財產以獲得現金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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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受讓營業公司股份之對象 |
可能取得股份者,有下列三種情況:被分割公司、被分割公司之股東。(企業併購法第36條) |
只有讓與公司取得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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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理 |
與分割淨資產直接相關之股東權益調整科目,應隨淨資產之分割而移轉。(經濟部92.2.11商字第09202018810號函);另,因受讓公司對於被分割公司分割前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2年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故財務報表之編製,應揭露該項「或有負債」。 |
營業或財產讓與,本質上屬買 斷,非屬交易範圍的讓與公司債務,與受讓公司並無關聯,讓與淨資產直接相關的股東權益調整科目,也和受讓公司無任何關係。 |
表一:「讓與營業或財產」與「公司分割」的不同之處
代結論:兼論涉及「商定留用權」的課題
另外,花旗台灣讓與或出售部分營業予星展台灣時,有可能牽涉到依企業併購法第16條的「商用留用權」的問題[6]。就分割而言,指的是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規,將其得獨立營運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的其他公司,作為既存或新設的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之行為;原則上,因為分割公司勞動契約上的雇主可能發生法人格的變動,因此有適用商定留用權的空間[7]。
惟在本案的情況下,標的公司(花旗台灣)未因分割消金業務部門而消滅,勞工也未必移轉至既存之他公司(星展台灣),基此,就無適用商定留用權的空間。
然而,經花旗台灣在2022年1月26日召開的第二次正式的勞資協調會議中,針對以下七大議案進行討論:員工年資結算、密約補償金、優退優離方案、久任獎金、併購後勞動條件、花旗交易獎金如何劃定可領取範圍以及工作權保障期間。會後,星展台灣同意將保障員工3年的工作權,並且給予留任獎金[8]。
[1] 張舒婷、謝順峰,〈〈銀行家觀點〉艱難的決定 花旗「斷捨離」 新執行長葫蘆裡賣什麼?〉,《自由財經》,該文摘自2021年7月份《台灣銀行家》月刊。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595718。最後瀏覽日:2022年3月17日。
[2] 請參考,星展(台灣)2022年第一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表決事項之決議結果;高敬原,〈星展443億買下花旗消金業務!3500名員工全數留用,娶親背後有這四大策略〉,《數位時代》,2022年1月28日;陳怡慈,〈台新金籌280億 啟動併購〉,《經濟日報》,2021年11月16日;葉憶如,〈國泰金500億併購銀彈上膛 傳競標花旗消金業務〉,《經濟日報》,2021年11月17日。
[3] 經濟部商業司委託證期發展基金會執行,〈營業或財產讓與之會計處理〉,《2006年度健全商業會計制度非公開發行公司治理輔導計畫》,頁1、2。
[4] 陸君卿(2007),〈公司分割在企業重組架構下的法律問題-以併購三法為中心〉,《證交資料第537期》,頁8-9。
[5] 同前注3,頁4。
[6] (第1項)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30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10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第2項)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7] 李承陶(2013)〈論企業併購之勞工權益保護—以商定留用權的存廢為核心〉,《司法新聲第106期》,頁45、46。
[8] 朱漢崙,〈星展買花旗消金 允諾保障員工3年工作權〉,《工商時報》,2022年1月27日。https://ctee.com.tw/news/finance/588561.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3月18日。
[9] 參見2000年11月24日制定頒布的《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條的立法理由。
[10] 第一次金融改革方案發生在2001年至2003年,又稱「258金融改革方案」;在2年內將金融機構壞帳比率降到5%以下,銀行資本充足率提高到8%以上;整起改革約花費近新台幣1.4兆元;同時也通過「金融六法」來使金融業務鬆綁,容許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有利於創新,亦鼓勵金融業合併,避免危機一再重演,促進金融體系穩定。至於第二次金融改革則發生2004年至2008年,時任總統的陳水扁與經濟顧問小組開會後,宣布第二次金改四大目標:(1)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10%以上;(2)將12家公股金融機構數目至少減為6家;(3)國內14家金控公司須整併為7家;(4)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以限時、限量並限對象的方式為之。惟二次金改的具體成效,僅為台灣銀行與合作金庫市佔率超過10%、公股銀行兆豐金控於2010年確定不合併台灣企銀、渣打銀行於2006年收購新竹商銀、花旗銀行於2007年收購華僑商銀以及金控公司減半未成反而於2008年新成立一家公股掌控的台灣金控;除此之外,就是衍生諸如:紅火案和二改金改案等相關弊案。以上資料,請參考《維基百科》,〈臺灣金融改革〉。
[11] 數位編輯,〈2021財經大事|金融業併購風 問花落誰家〉,《工商時報》,2021年12月06日。https://ctee.com.tw/topic/2021/553251.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4月1日。
[12] 原訂國票金控合併安泰商銀一案(惟金管會2022年1月27日宣布「暫不受理」國票金控申請併購安泰銀行案),股東臨時會與合併基準日是在2021年12月2日,以補足國票金旗下缺少實體銀行通路的劣勢。請參見夏淑賢,〈安泰銀合併案 員工安置聚焦〉,《經濟日報》,2021年11月29日。https://udn.com/news/story/7239/5923409。最後瀏覽日:2022年4月1日;彭禎伶、魏喬怡,〈國票金併安泰銀 金管會緩議〉,《工商時報》,2022年1月28日。https://ctee.com.tw/news/finance/589286.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4月1日。
[13] 花旗台灣出售消金業務從2021年4月宣布至今已9個月,歷經二次的標售階段,新加坡星展銀行最後擊敗台灣本土銀行富邦金及國泰金。請參陳碧芬,〈星展將於10:30宣布買下花旗台灣消金業務〉,《工商時報》,2022年1月28日。https://ctee.com.tw/news/finance/589433.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4月1日。
[14] 新光金和台新金再掀金金併議題,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2022年3月31日說,金融機構是否合併由股東自發性決定,金管會一般以4大要件審核金控轉投資案,包括財務和資本健全、資金來源妥適性、守法性及金控投資後須維持健全經營。請參見廖珮君、紀佳妘,〈新光金合併台新金 四大要件 牽動結局〉,《經濟日報》,2022年4月1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6207443?from=edn_subcatelist_cate。最後瀏覽日:2022年4月1日。
[15] 參見《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16] 重要者包括本案中勞方所作聲明之一「但員工目前並不瞭解國票公司制度及未來長期經營方針,已強烈向工會反映,需要資方更清楚的說明。國票金與安泰銀原本就存有不同的企業文化、組織架構、管理制度、人力資源與組織結構等方面差異,不應以『全部留任』一句簡單術語含糊帶過。」參見陳依旻,〈國票金娶安泰銀讓員工「不安」工會列出3大聲明!〉,《ETtoday財經雲》,2021年10月15日。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102059。
[17]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說「此併購案最後『應予緩議』,主因是金管會認為國票金併購安泰銀過程中,國票金股東和董事的支持度不夠,一旦併入安泰銀,對安泰銀業務健全經營和法定義務恐無法達成,金管會也認為此過程有四大疑慮,包括一、財務健全性,二、資金來源,三、併購綜效,四、員工安置計畫也沒妥適協商。」參見廖珮君,〈國票金併安泰銀 金管會擋關〉,《經濟日報》,2022年1月28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926/6066739。 最後瀏覽日:2022年4月1日。
[18] 例如:在星展台灣合併花旗台灣消金部門一案中,星展總座承諾3500位消金員工全數留任。參見陳依旻,〈花旗3500位消金員工全數留任!星展總座3年不裁員待遇不變〉,《ETtoday財經雲》,2022年1月28日。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180256。最後瀏覽日:2022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