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釋企業併購法的修法要點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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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日,行政院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該草案重點概括如下五點[1],以下分別說明之:

  1. 增加併購資訊的透明度;
  2. 增列投票反對的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
  3. 放寬非對稱式合併;
  4. 明確化無形資產項目;
  5. 賦予新創公司個人股東緩課股利所得稅。

 

1. 增加併購資訊的透明度

5條第3項規定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草案修正為公司應在股東會開會通知揭露董事的利害關係說明,且得將其內容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的網站

 

2. 增列投票反對的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

12條規定在股東會會前或會中,僅放棄表決權之股東方得向公司請求買回股份。惟草案汲取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的見解,進一步擴大異議收買請求權的股東範圍,即縱使在股東會會中投票反對併購議案,亦得請求公司買回所有股份。

 

3. 放寬非對稱式合併

182936條的相關內容,以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即俗稱的「大鯨魚吃小蝦米」)。現行法就「股份轉換」和「公司分割」是採並列規定,即要求發行新股須未超過主併購公司股份總數的20%,且支付現金或財產價值同樣未超過主併購公司淨值的2%。惟草案改採「擇一」方式,相關條文修正為「支付股份、現金或財產未超過淨值20%」。草案提高了淨值的百分比,理由為企業併購法立法之初為參考舊日本商法第413-3條的簡易併購程序規範,但日本已於2005年修正為會社法,故參考日本新法修正條文相關文字。

 

4. 明確化無形資產項目

40條之1明定可辨認無形資產的類型,包括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及各種特許權等各種特許權。其次,放寬併購取得的無形資產得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作為攤銷的計算標準,使併購方更易於估計其租稅成本。

 

5. 賦予新創公司個人股東緩課股利所得稅

草案增訂第44條之1,使被併購的新創公司個人股東的股利所得可以選擇延緩至取得次年度的第3年起,分3年平均繳稅。惟前述新創公司的認定,乃需以設立登記至決議併購未逾5年及未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為認定標準。

 

3項對「轉讓」的定義,是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以利判斷延緩課稅期間內因應合併或分割對價取得而轉讓股份的課稅年度

 

5項則明確了「決議合併日」和「分割日」的定義,是以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至股東會首次決議「合併日」或「分割日」為判斷基準,又假如公司是依同法第19條「簡易合併」或第37條「簡易分割」規定辦理的話,就以「董事會首次決議通過日」為判斷基準

 

7項明確規定「緩繳規定」的「申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當併購公司為外國公司」時,相關課稅執行細節,由財政部另訂定辦法來規範。

 

[1] 經濟部商業司,〈行政院會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20211230日。https://gcis.nat.gov.tw/mainNew/publicContentAction.do?method=showPublic&pkGcisPublicContent=5451。最後瀏覽日:20223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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