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Nature》上一則評論看人工智慧將如何打破專利法?!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2022年5月24日,由來自於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法學院和計算機學系的教授(Alexandra George、Toby Walsh)聯名發表在《自然》(Nature)雜誌上的一篇文章。就人工智慧如何打破專利法進行討論。
2020 年,一種機器學習演算法協助研究人員開發出一種對多種病原體有效的抗生素。人工智慧也被用於幫助疫苗開發、藥物設計、材料發現、太空技術和船舶設計。幾年之內,許多發明都可能涉及人工智慧。這是專利制度面臨的最大威脅之一。
專利法基於發明者是自然人的假設;它目前正在努力與作為機器的發明者打交道。世界各地的法院現在都在努力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將人工智慧系統命名為發明人的專利申請已在100多個國家或地區提交。一些團體正在就人工智慧和智慧財產權法進行公眾諮詢,包括在美國、英國和歐洲等地區。
如果法院和政府決定人工智慧的發明不能申請專利,其影響可能是巨大的。當投資回報可能有限時,資助者和企業將不太願意使用人工智慧發明人進行有用的研究。社會可能會錯過有價值和拯救生命的發明的發展。
與其強迫舊的專利法適應新技術,吾人建議各國政府設計定制的智慧財產權法(即「AI-IP」)來保護人工智慧衍生的發明。各國還應制定一項國際條約,以確保這些法律遵循標準化原則,並確保任何爭議都能得到有效解決。研究人員需告知下列兩個步驟。
「誰」不是什麼?
首先,能夠發明的機器並不是世界上第一部專利立法(1474年威尼斯專利法)的起草者的考慮因素。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也沒有考慮到它們,該公約奠定了國際專利的基礎系統。即使到了1994 年,當世界貿易組織敲定其《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時,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仍然幾乎聞所未聞。1883年和1994年的條約規定了當今的國際專利標準。
TRIPS協議保護「所有技術領域的任何發明,無論是產品還是工藝,只要它們是新穎的、具有創造性並能夠為工業所應用」。在其措辭中,「發明」、「新穎性」、「創造性步驟」和「能夠為工業所應用」是技術術語,每一個都有其法律含義。從本質上講,如果不滿足這些要求中的任一個,是不能獲得專利的。
新技術以前曾挑戰過該系統。備受矚目的案例測試了基因序列、人造生物體和其他物體是否可以申請專利。這些案件的核心法律問題是它們是否是發明。例如,在美國分子病理學協會(以及其他機構)和分子診斷公司Myriad Genetics在猶他州鹽湖城進行了長達數年的官司之後,美國最高法院於2013年得出結論,分離的人類基因序列無法獲得專利,因為遺傳信息是自然的產物,而不是人類的發明。
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以一種新的方式挑戰專利制度,因為問題在於「誰」發明了發明,而不是「發明了什麼」。專利局面對此類發明的第一個也是最緊迫的問題是發明人是否必須是人類?。若否,則一個令人擔憂的是人工智慧可能很快就會多產,以至於它們的發明可能會用申請量壓倒專利系統。
另一個挑戰更為根本。當一項發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認為是「非顯而易見的」時,就會出現「創造性步驟」。該名義上的人員具有相關技術領域普通專家的平均技能水平和一般知識。如果專利審查員得出結論認為該發明對這個假設的人來說並非顯而易見的,那麼該發明就離獲得專利更近一步。
惟若人工智慧變得比某個領域的所有人都更有知識和技能,那麼人類專利審查員如何評估人工智能的發明是否顯而易見,就不清楚了。一個用於在發明之前審查有關技術領域的所有發布資訊的人工智慧系統,將擁有比任何人類都多得多的知識體系。根據所有知識進行評估,幾乎所有事情都顯得很明顯。如果將來每個人都可以使用這樣的人工智慧工具,那麼專利性的「創造性步驟」標準將幾乎無法實現,幾乎沒有任何東西可以申請專利。需要進行徹底的重新思考。
測試示例
這些問題已經被美國人工智慧公司Imagination Engines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Stephen Thaler創建的稱為「DABUS」(統一感知自主引導設備)的人工智慧系統引起了關注。Thaler聲稱DABUS發明了一種新型食品容器和閃光燈,用於在緊急情況下引起注意。
這些發明並不引人注目。而其後果卻是在2018年,由英國吉爾福德薩里大學學者Ryan Abbott領導的Thaler國際法律團隊開始向世界各地的專利局提交申請,並指定DABUS為發明人。這些案例被認為是第一個測試人工智慧系統是否可以在現行法律下被認定為發明人的案例。專利局和法院不得不對這個問題作出裁決,並試圖指出法律中的漏洞。
迄今為止,專利局已經拒絕了英國、美國、歐洲(歐洲專利局和德國)、韓國、台灣、新西蘭和澳大利亞的申請。對這些決定的挑戰大部分都失敗了,法院得出結論認為發明人被推定為人類。在德國,一家法院承認,如果Thaler被任命為促使DABUS創造這些發明的發明者,這些發明可能會獲得專利。這是承認人工智慧系統輸入的妥協。但在這一點上,司法意見的趨勢幾乎完全反對將人工智慧系統視為專利目的的發明者。
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何評估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的情況下,專利註冊機構和法官目前必須盡其所能解釋和適用現有法律。但這遠非理想。政府最好制定明確針對人工智慧創造性的立法。該文作者提出了實現這一目標的三個步驟。
傾聽和學習
首先,各國政府和參與專利政策的多邊機構(如世界貿易組織)應對問題、證據和觀點進行系統調查。他們應諮詢利益相關者,包括專利註冊局、代表科學家和工程師的專業團體、消費者和患者權益團體、商業發展和商業化機構,以及智慧財產權法專業人士。此前這種性質的調查導致許多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法因互聯網和數位經濟的發展而發生變化。例如澳大利亞政府在2014–18 年間就在線盜版問題進行的公開磋商,乃導致法律允許法院阻止訪問侵犯著作權的網站。
一些國家已經開始對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進行此類似的初步調查,歐盟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亦屬如此。這是一個好的開始,每個司法管轄區的專利系統都應該效仿。
這些調查必須回歸基礎,並評估保護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作為智慧財產權是否會像對其他可專利商品一樣激勵對社會有用的發明的生產。人工智慧系統的程序員已經可以通過計算機代碼的著作權和他們編寫的軟體功能的專利獲得一些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出於政治或務實的原因,有些人可能更願意將AI生成的發明成果留在公共領域,供所有人免費使用。其他人則呼籲擴大智慧財產權保護。
AI-IP法
修補現有的法律保護可能會留下灰色地帶,因此更全面的法律改革更為可取。一個理想的解決方案是政府通過「立專法」的形式來設計一種定制的智慧財產權。此類專門的法律旨在涵蓋著作權、工業設計、商標以及專利,但尚未涉及的創意產出類型。它們已經激勵和保護了對電路佈局、植物新品種以及在某些司法管轄區的數據庫方面的投資。
一些批評者可能會反對特定形式的智慧財產權的迅速發展。但一個獨特的 AI-IP學說的優勢在於,它可以被定制以滿足AI創造力發生的特定條件。例如,立法者可能會決定,如果AI-IP更容易和更快地開發,它的保護期限應該比傳統的20年標準專利期限更短。一旦專利期限屆滿,這將鼓勵其他人在發明的基礎上再接再厲。雖然專利通常授予發明者,但立法者可以決定以不同方式分配AI產生的發明的獎勵 — — 可能在AI開發人員、指導AI的人和用於訓練它的數據的所有者之間分配。
國際條約
實施AI-IP的國家可能會吸引研發投資。另一方面,與使用一項發明相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可能會降低其可用性。今天的藥物和疫苗也出現了同樣的情況:專利可以吸引投資,使它們得以開發,但人們在無力負擔產品或無法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來製造它們的國家中失敗了。例如,對生產新冠疫苗的專利限制是,為何在疫苗首次上市約18個月後,低收入國家中只有約16%的人接種了至少一劑疫苗的原因之一。與此同時,一些收入較高的國家正在提供第四劑疫苗接種。在設計AI-IP時,必須找到一個平衡點,以避免重現這種不公平。
一個傾向於進口發明的國家可能會看到不保護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的好處。然後,它可以向其民眾提供人工智慧在其他地方發明的昂貴新藥的廉價副本,而無需支付版稅。然而,它也可能錯過吸引工業建設投資的機會。
專利條約解決了這個「搭便車問題」。TRIPS協議的設立部分是為了使各國更難選擇不以專利形式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公約還管理設計、商標、著作權和其他各種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使用。
國際條約對於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也是必不可少的。它將制定統一原則,在多個司法管轄區保護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這可以通過談判新條約或將這些規則添加到現有的國際智慧財產權協議中來實現。
建立這樣一個條約將是一個雄心勃勃的長期計劃。批評者可能會反對各國放棄制定有關人工智慧發明的國內政策的自由,尤其是在人工智慧的全部潛力仍不清楚的情況下。然而,一項國際協議的全球利益將使談判它的時間和成本變得值得,因為它可以避免不確定性和爭議。
AI-IP條約還應避免專利制度的關鍵限制。專利在每一個司法管轄區分別註冊,執行糾紛通常必須由註冊國的法律制度加以解決。這可能導致專利持有人在許多國家面臨類似的法律訴訟 — — 比如蘋果和三星就花了7年時間解決50多起關於手機和平板電腦設計和功能所引起的訴訟。該系統繁瑣且昂貴,意味著有些人無法根據專利法執行或捍衛自己的權利。
相反,AI-IP條約可以包括爭端解決機制,可能由專業國際法院裁決。靈感來自於將於明年啟動的歐洲新的統一專利法院以及世界各地的各種仲裁法院。
制定定制的法律和國際條約並不容易,但不制定它們會更糟。人工智慧正在改變完成科學和創造發明的方式。我們需要切合目的之智慧財產權法,以確保它服務於公共利益。
資料來源
Alexandra George & Toby Walsh, Commen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breaking patent law, Nature, 24 May 2022. 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d41586-022-01391-x. Last visited 25 Ma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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