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能否強迫員工將特休假放完?
實習律師殷耀晨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從上述法條可知,員工有排定特休假的權利。此外,依同條第四款規定,勞工年度終結時,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是勞工依法自然有選擇是否放特休假之權利,雇主無法強迫勞工休完特休假。
倘若雇主強迫排休,即已妨害勞工的特休排定權,此時,勞工可以做的,就是正常上班,因為如果雇主不讓勞工上班,即屬於民法第487條之受領勞務遲延,而於此情形下,勞工不但沒有補服勞務之義務且仍可以向雇主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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