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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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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對象及如何申請評議與評議不受理做介紹,接著本篇要介紹評議的程序、效果與特色。

評議程序

申請評議後,評議中心會先「試行調處」,也就是把金融消費者跟往來有民事爭議的金融業者找來,坐下來談一談。如果調處成功了,雙方的紛爭解決。

若一方不同意或調處不成,接著由具備公正、專業的評議委員,依雙方主張、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進行書面評議。最後,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接著,再將評議中心評議書,寄送給當事人。

評議的效果

評議不成立

收到評議書後,如果金融消費者不願意接受評議決定,則評議不成立。同時評議決定也不拘束金融服務業。金融消費者還是可以尋求其他管道,如訴訟、仲裁、和解等方式解決紛爭。簡單而之,評議是多提供一個解決紛爭的管道,當評議不成立,並不會影響利用其他管道尋求救濟的機會。

評議成立:當雙方均接受評議決定時,評議成立。

  • 一定額度內的強制賠付機制

透過金融服務業者事前書面同意之方式,使業者必須接受一定額度內(100萬元或10萬元)給付的評議決定;如果超過一定額度給付的評議決定,而金融消費者也表明願意減縮該金額至一定額度者,業者也必須接受。例如,消費者與銀行間關於投資型商品爭議事件,評議決定為銀行須賠付150萬元,因評議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強制賠付上限,原本對銀行沒有拘束力,銀行可自行決定接受或不接受此評議決定,但是此時若消費者表明願意減縮該金額至100萬元時,銀行就必須接受。

強制賠付的上限?

金保法所規定之「一定額度」是多少?意即強制賠付的上限是多少金額?依金管會公告,投資型商品或服務類爭議(如基金、投資型保單等)是100萬元以內,非投資型商品或服務類(如豁免保費、保單紅利、墊繳、存款等)是10萬元以內。如目前爭議頗大的TRF商品,是屬於投資型商品或服務,因此以100萬元為上限。

  • 法院核可之評議書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評議成立後,金融消費者在不變期間內,可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使評議書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評議書經法院核可者,若是之後銀行不付錢,是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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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在銀行開戶、買基金、買保險、申請保險理賠等經驗嗎?

如果發生下列情形: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不賠;或是銀行理專推薦退休族買高風險的理財商品;或是保險業務員不當推銷保單;或銀行不當使用金融消費者的個資進行行銷等等金融消費爭議時,您知道有訴訟以外的紛爭解決管道,提供一個較快速的解決方案嗎?

在金融消費爭議事件的訴訟中,資訊能力不對等與談判能力較弱勢的金融消費者要對抗具高度專業、財力、資訊優勢的金融服務業者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精神、時間、成本等,以訴訟的方式紛爭解決,耗時冗長、對消費者而言,往往緩不濟急。

因此,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全發展。依金保法之規定,設有爭議處理機構即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提供一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以期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金保法適用對象?

金保法所保護的「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1)專業投資機構、(2)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因依社會通念認為(1)、(2)所列之人,其談判能力與專業能力較一般消費者強勢,基於金保法採保護弱勢原則,是以,(1)、(2)所列之人,不在金保法保護之列。

什麼是評議?

金融消費爭議發生時,若是透過訴訟途徑,需時冗長;而評議機制是多提供一個解決紛爭的管道,當與金融服務業發生金融消費爭議,金融消費者可先向業者申訴,申訴後,不滿意業者的處理結果或是業者逾期未回覆,金融消費者可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決定只有在一定額度(100萬元或10萬元)以下,有強制賠付之拘束力。評議成立後,金融消費者可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使評議書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如何申請評議?

首先,金融消費者應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主要是希望雙方能自行協議解決紛爭,因此有申訴先行程序的規定。

第二,填寫評議申請書,向評議中心申請:不滿意業者的處理結果或是業者怠於處理,金融消費者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申請評議不受理之情形

需注意!申請評議時,有下列9種情況是不受理的:

  1. 申請不合程式(例如資料、表單填寫不齊全);
  2. 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3. 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4. 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5. 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6. 當事人不適格;
  7. 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8. 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9.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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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之立法架構設計上有一定之相似之處,但在適用之主體與適用之範圍上有不同之規範方式,蓋消保法之目的係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注重於買賣關係及商品之糾紛,但金保法除了金融商品之糾紛外,由於金融商品本身具有投資性,故金保法所保護之面向與消保法更不同。

金保法之規範主體-金融服務業者

  金融服務業者,係指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金保法之保護主體-金融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係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換言之,即金融商品或服務之買方。但具有一定能力之投資人或金融商品之買方由於談判能力與專業能力較一般消費者強勢,故法律上並無保護之必要性,故本條所稱之金融消費者排除下列兩者之適用:1)專業投資機構;2)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專業投資機構與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專業投資機構係指下列任一種之情形:(1)國內外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基金管理公司及政府投資機構;(2)國內外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及金融服務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信託業法經理之基金或接受金融消費者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3)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參專業投資機構範圍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第2條)。

  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係指「依下列各款法令規章之一所定,以專業投資人或專業客戶身分,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於該筆金融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之自然人:(一)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二)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三)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四)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法人係指「其應符合之條件為該法人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最近一期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參專業投資機構範圍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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