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專利權係法律賦予專利權人排他的權利。若被告確有侵害專利權之行為,即須負責損害賠償責任。專利權損害賠償金額以我國專利法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設有損害賠償的制度。除我國專利法外,法院尚有運用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作為損害賠償額度計算方式。

二、計算方式

  依我國法規,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分述如下:

  (一)具體損害賠償說

  根據我國專利法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兩百十六條之規定。」,此種方法又稱為具體損害計算法。民法第兩百十六條為民事法律損害賠償之基礎規定,其計算方式為:填補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為限。所受損害指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所失利益則指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致受害人原本應增加之財產或利益未增加。

  (二)差額說

  即比較專利權人遭受侵權行為前後之收益差別作為賠償額度之計算。根據我國專利法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專利權人雖能證明侵害人具有侵權行為而無法證明其損害時,專利權人可就自身之實施專利權前後收益之差別,而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主張。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應指在專利侵害期間,若無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所預期之利益。

  (三)總利益說

  總利益說是以侵權行為人之所得扣除商品成本後之利益總額,作為專利權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根據我國專利法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可知專利權人只要證明侵害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即可請求損害賠償,但侵害人可以反證推翻,例如:證明其利益所得與侵權行為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或舉證證明其所得之利益少於所付出之成本等。

  (四)合理權利金

根據我國專利法新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以相當於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所受損害。」明定以合理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方法之規定,就專利權人之損害,設立一個法律上合理之補償方式,以適度免除權利人舉證責任之負擔。

  (五)法院酌定賠償數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專利侵權訴訟屬民事訴訟範圍,適用民事訴訟法定其訴訟程序。因此,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定其損害賠償數額,且無法證明損害數額或證明顯有困難,法院可依情況定其賠償數額。

三、結語

  在此簡單的說明侵犯專利權時應如何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但是,由於相關的因素非常的複雜,並不能完全的直接套用,仍需要依照每個案例的特性,作充分的研究、分析,才能準確的計算侵權賠償金額。

 

 

參考資料

民法(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專利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讀通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769&guid=45f2e9ed-6a50-488e-8514-47a78e3cc320&lang=zh-tw

民事訴訟法(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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