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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車禍處理|汽車買賣租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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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人生四大事,買車、買房、結婚、生子,買第一台車的時候不免將遇到買保險的問題,而汽車保險種類這麼多,哪些是一定要保的?哪些保險是適合我的?筆者都將在這篇文章中簡單說明。

二 汽車保險的種類與特色(以下分類僅為主險)

(一) 強制汽車責任險:

  1. 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殘廢、體傷,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一律給付。
  2. 為法定需強制投保的保險,否則將面臨罰鍰。
  3. 此為責任保險,白話來說就是幫被保險人擦屁股,如甲開車撞到路人乙,乙受傷,需給付乙保險金。
  4. 僅就生命及身體所受到的損害負責,被害人財物上的損害,不在保險範圍內。
  5. 保險給付有上限,每一人死亡200萬元,殘廢最高200萬元,醫療最高20萬元。

(二) 第三人責任險:

  1. 這保險的目的是補償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障不足,於超出強制汽車責任險給付範圍時發揮作用。
  2. 所謂第一人指的是駕駛,第二人指的是車內乘客,第三人指的是第一、二人以外之人。
  3. 保障第三人之範圍除受傷、死亡外,還包含了財物損失。

(三) 竊盜損失險:

  1. 因車輛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包含失竊尋回之修復費用。
  2. 自負額有分10%、20%的區別,所謂自付額,指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損失的金額。

(四) 車體損失險:

  1. 保障自己車因車輛發生碰撞之修復或維修費用。
  2. 丙式: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時發生理賠,且免自付額。
  3. 乙式:發生理賠原因為丙式+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4. 甲式:俗稱全險,理賠原因為乙式+第三人非善意行為、車損。

三 該如何選擇保險

除法定一定要的強制汽車責任險外,筆者也建議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有理賠第三人所受的財損,如果你不小心擦撞到百萬名車,對於一般受薪階級而言,可能需要賠償給對方的修車費就是一年的薪水,如果造成第三人死亡、殘廢、受傷,超過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的範圍部分(非常容易超過),也能發揮保險的作用,至於失竊險,則視情況而定,如果覺得愛車失竊的風險機率高且愛車的價值高則可投保,車體損失險第一年可考慮乙式,因為車剛買來很容易不小心碰到,第二年後已經開熟這車碰撞機率小了,可考慮轉為丙式,第七年後失竊險與車體損失險的理賠額度甚低,可以考慮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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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接續酒後駕車對後續人生之影響(二)

參、既然已經多繳酒駕紀錄之保費,若酒後駕車肇事,保險公司理賠受害人後向我追償,這合理嗎?公平嗎?

一、當汽車駕駛人(被保險人)因酒駕肇事造成駕駛人本人或第三人傷亡,在傷害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是不負理賠責任,但本保險為政策性保險,其目的在迅速提供車禍受害人基本保障,所以保險公司會先賠付受害人。但基於維護公平正義及社會公序良俗,保險公司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向被保險人追償。

二、惟實務上,受限於被保險人財務因素,追償金額不足彌補理賠支出,所以其差額便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攤,這對於不喝酒的駕駛人卻要額外分擔酒駕肇事理賠的費用,顯然不公平。另本保險屬於強制投保的政策性保險,每位車主都須投保,然強迫沒有酒駕紀錄的車主額外負擔保險費,也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為使保險費率更具公平性,故將追償不足的金額改由有酒駕紀錄的被保險人負擔。

三、商業保險之代位權

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代位是保險人控制風險的重要工具,比如說:小明和小王是非常好的朋友,小明將其所有的房屋(有投保火險)已非常低廉的租金出租給窮困潦倒的小王居住,某冬夜,天氣十分寒冷,而小王在充滿雜物的屋內生火取暖,而且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果不其然,小明的房屋全數燒毀。受害屋主小明按民法是可以向小王要求損害賠償,但小明念在多年友情不忍向小王要求損害賠償,此時,承保小明房屋火險之保險公司,可以理賠予小明後,代位向小王求償。因此保險代位制度一來可以防止小明不當得利(因火災之發生,同時產生兩個請求權,一為向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一為向小王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外,可以防止小王逃避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亦不會受制於小明之怠惰受到損害(若保險法沒有第53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僅能用民法上之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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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接續酒後駕車對強制汽車責任險之影響(一)

貳、本保險酒後駕車加費制度何時實施?加費(計算)方式為何?

一、金管會與交通部已於102年12月27日會銜發布酒後駕車紀錄加費的費率表(僅適用汽車),並自今(103)年3月1日起實施。先來看看費率表:

 

前一年有違反酒後駕車紀錄次數

汽車

1次

2,100

2次

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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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酒駕紀錄列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計費,我們可以討論幾個問題。

壹、為什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費率要實施酒後駕車紀錄加費?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補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損失之重要制度之一,各國為合理保障交通受害人之權益,每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投保汽車責任保險。其政策性目的係在藉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可由保險公司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之責 ,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1]

二、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98-100年間因酒後駕車所致傷亡人數平均每年高達約1萬4千人(其中每年平均死亡人數418人),造成多數家庭重大且難以彌補的悲劇,故防制酒後駕車,已成為全民共識。[2

三、因此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刑法第 185-3、185-4 條條文,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成為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構成要件,修法前,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具體危險犯,法院需實質判斷駕駛人飲酒或食用麻醉藥品的行為,到底對交通安全有無危害。

這也是為什麼警察在執行酒駕臨檢時,會有吐氣測酒精濃度、走直線或畫圓圈來測試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但是在修法後,不能安全駕駛罪修為抽象危險犯,駕駛人一但有第 185-3條條文描述的情狀,即該當其構成要件,縱使駕駛人表示其酒量甚好,不曾酒醉,法院應認定其符合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構成要件。

這也是為什麼警察在執行酒駕臨檢時,會有吐氣測酒精濃度、走直線或畫圓圈來測試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但是在修法後,不能安全駕駛罪修為抽象危險犯,駕駛人一但有第 185-3條條文描述的情狀,即該當其構成要件,縱使駕駛人表示其酒量甚好,不曾酒醉,法院亦應認定其符合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構成要件。

四、另配合102年1月25日總統府召開「總統與道安/反酒駕團體座談會」中「酒駕經取締者(酒精濃度超過法規標準),通報保險公司調整往後年度之汽車保險費用」之決議,將被保險人(車主)酒駕紀錄列入本保險加費因子。經精算結果,酒駕紀錄每次(無次數限制)加費新臺幣(以下同)2,100元。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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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小客車租賃契約規定,如於汽車租賃時間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因素致所租賃之車輛受損,通常依契約應賠償車輛維修費、維修期間所致損失、拖吊費、折舊費等(實際應依雙方所簽訂之契約而定)

然因租賃之車輛通常已使用一定年限,所更換之零件如為新品,則車輛維修費(包含零件費用與工資費用)之零件費用是否得全部請求即有爭議。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故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如係以新品換舊品,應有折舊之必要,且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原物應有之狀態,故以新零件換舊零件修復時,應予折舊,始符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有損始填之精神。(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年度士簡字第644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簡字第1548號判決)

折舊方式之計算,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運輸業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四百三十八,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至發生車禍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是以,汽車維修完成後(目前租賃實務上通常約定由出租人送回原廠維修),承租人應賠償之維修費用,僅限於工資費用之全部,及零件費用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計算折舊後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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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朋友的車發生車禍,如何請求車損賠償?/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案例

  甲跟乙借車,甲於開車時闖紅燈與酒駕之丙對撞致兩車皆有損害,甲得否請求丙賠償車子之損害賠償?

二、分析

  開他人的車發生車禍之案例在實務上時常出現,例如開家人的車、開公司的車等案例亦可與本案做相同方式處理。

  此案例中,甲並非車主,故甲無權向丙請求損害賠償,因為民法上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權利人為因此車禍而受損害之人,即財產權受侵害之人車主乙。甲如欲透過訴訟或調解程序向丙請求賠償,可透過債權讓與或民事委任之方式解決。

三、債權讓與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給第三人,[1]讓與後受讓人即變成權利人,並得以此地位向債務人主張其權利。因此,本案車主乙得與甲簽立債權讓與契約,將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給甲,使甲能順利乙權利人地位對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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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買車–淺談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甲與乙汽車公司約定以20期分期付款買一部A車,在繳了頭期款後,

雙方於監理站登記該車之所有人為甲。嗣後,甲沒錢繳付剩餘之分期款,

某天乙汽車公司以甲沒有繳分期款為由,而將A車拖回。

本例中,乙汽車公司之理由是否正當?

 

二、法律規定

(一)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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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旅遊時應注意事項及糾紛之處理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邱冠文

 

前言

近年國內旅遊風氣高漲、度假觀念興起,許多人選擇到達旅遊目的地後,向當地租車業者承租汽車,省去自行開車長途跋涉之勞頓,駕駛新車徜徉風景名勝間,實為人生樂事。然而出發前仍應事先瞭解潛在風險及發生糾紛時因應方式,以免敗興而歸。

 

一、租車行之選擇

以連鎖租車行為佳,慎選商譽良好之車行[1],可參考交通部觀光局提供之租車行列表[2],車況、服務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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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傷得主張的權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18

甲在清晨散步,乙因疲勞駕駛一時不注意,於黃閃燈時開車撞到跨越斑馬線之甲,甲之腿部受嚴重傷害,必須截肢,乙應負何責任?甲可主張什麼權利?

 

乙之刑事責任

乙因疲勞而未注意路況而沒看到路上行人甲係主觀上對於應注意而能注意之事未加注意屬過失甲腿部受嚴重傷害,必須截肢則甲之腿的行走功能毀損喪失,為重傷,乙構成過失重傷害罪。

、過失重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甲欲追究乙之刑事責任,可向檢察官提起告發,檢察官得知乙之犯行後,即應開始偵查並起訴。

 

乙之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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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015

壹、背景事實:

    甲駕曳引車於路上時,機車騎士乙由對向行駛而來,因不明原因失控滑倒,並滑入甲所行駛之車道內,因事發突然,甲反應不及,將乙輾壓而過乙因軀幹遭輾壓而當場死亡,甲有察覺乙已人車倒地,但因恐惹上麻煩、遭到誣陷,未停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即逕行駕車離去。

 

貳、相關規定

    刑法第185之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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