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4

 

一、前言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於民國70102日訂定發布,前後歷經11次修正,最後修正施行日期為10211日。

 

為配合「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修正本辦法第四條,並配合於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四條修正:

 

為鼓勵綠能技術之發展及配合「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凡發明專利申請案為綠能技術相關者,申請人得申請加速審查,惟因申請人以此事由提出加速審查申請,並無簡化專利專責機關檢索及審查程序,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本次修正中增訂第三款,明定申請人對該申請案之實體審查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者,亦應繳納申請費,以符公平。

 

 

 

舊法

新法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

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

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三、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三、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本次修正中,增訂第二項以配合本次修正,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舊法

新法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結語
 

此次專利規費收費辦法修正之處,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修正「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4條、第11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2899&ctNode=74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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