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不知道的專利大事件:智財局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並自202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第2篇第3章專利要件部分
5.7.2 審查注意事項1節,新增第(5)點及第(6)點,說明有關發明及新型一案兩請,發明申請案審查中或發明申請案核准審定後至發明公告前,如果新型舉發案經審定舉發成立但尚未確定,發明申請案的審查原則。
修正第2篇第6章部分
4.2.2允許的刪除1節,針對申請人於本局發審查意見通知函前,主動以負面表現方式修正請求項,藉以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的部分(disclaimer),申請人仍然應該提供先前技術文件,敘明理由,供審查人員憑斷,未提供者,視為引進新事項,但如果該先前技術已揭示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得例外不提出。
第2篇第7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公告
3.1.2 申請專利範圍的減縮1節,有關例示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的情形,將原第(6)點中「刪減所引用或依附之部分請求項,並分項敘述剩餘之請求項」移到新增第(7)點,並說明除本項的情形外,增加新的請求項皆不屬於最後通知修正限制所稱的「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第2篇第9章更正部分
6.審查注意事項1節,配合第 6 章「修正」的內容,新增有關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記載請求項的審查原則。
第2篇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
4.2.4 有關寄存的注意事項一節,新增第(3)點,說明申請人依專利法第 27 條第 5 項的規定,檢送外國所指定其國內的寄存機構寄存的證明文件應證明生物材料之寄存事實及存活事實。
其他修正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