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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歐洲專利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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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數據看趨勢!歐洲專利局的與人工智慧有關的專利申請案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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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工智慧(AI)等顛覆性技術的興趣日益濃厚是顯而易見的,隨著發明取得新的和鼓舞人心的結果,這個話題變得越來越重要。下面將就歐洲專利局與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申請的成長趨勢進行說明。

與人工智慧相關的合作專利分類(CPC)子組

來源:Grunecker.de

AI專利的申請數量與申請人

相關資料顯示,自2010年以來,與AI相關的CPC子組中的歐洲專利申請數量一直呈指數增長,2020年目前申請數量最多為975件,如下圖所示。

來源:Grunecker.de

2010 年至 2020 年間,向歐洲專利局提交了1571項與人工智慧相關的專利申請。在這一總數中,有9個被拒絕,196個被核准,還有1338個仍在等待作出決定(其中59個已發布第一次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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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起德國發明專利年費官費上調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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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專利商標局(DPMA)近期公佈決定,將分別於2022年5月1日、7月1日上調補充保護證書和發明專利的年費官費標準,上調幅度約為5%到23%不等。

德國補充保護證書(SPC)年費官費調整如下表所示:

德國發明專利年費官費調整如下表所示:

(來源:German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Fee Changes)

資料來源:

IPRDaily,〈#晨报#联影医疗冲刺IPO 拟募资超百亿,曾与西门子专利纠纷;德国发明专利年费官费自2022年7月1日起上涨〉,2022年4月4日。

German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Fee Changes, March 2022, https://grunecker.de/fr/informations/detail/deutsches-patent-und-markenamt-gebuehrenaenderungen/. Last visited 4 Jul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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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的圖式規範(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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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歐洲專利的圖式規範6/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篇介紹歐洲的專利圖式中較特殊的「生物影像」,以及「科學實驗數據圖表」等類型之細部規範。

性質不同的圖式

歐洲專利法規 EPC rule 46(a)有規定:「圖式應以耐久、黑色、濃密度充足、粗細均勻、清晰的線條(電腦繪圖)或筆畫(紙本手工)來繪製」。

對於「機械/機構發明」的圖式而言,這算是切確的要求,像是下方的圖1這樣的「機械裝置、機構」類型的發明就,可由「清晰的線條」所構成的圖來幫助迅速理解其「構造、技術概念」。也因此,歐洲專利局(EPO)普遍認定專利申請需要付上「圖式」,以幫助正確、清楚地公開「發明技術」。

圖1:機械裝置/機構類型發明圖式例

然而在一方面,「生物技術或藥物」類型的發明則是以「特定的材料、微生物種類,以及特定條件來互相搭配」為主。因此「與形體上的特徵無關」,時常會採用「實驗數據表」、「特殊分析技術產生的圖像」或「照片」等來做圖式,以提供足夠的數據來證實其「功效的可信度」。

也為此,「生物技術或藥物」類型的發明較常會提供特殊類型的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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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歐洲專利的圖式規範4/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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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題介紹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授予的「歐洲專利」之圖式規範,本篇繼續介紹圖式的細部規範。

視圖種類

如同全球大多國家的專利制度,歐洲專利局接受「6面視角圖」、「立體圖」、「分解圖」與「剖面圖」等等多種圖式呈現法。

「6面視角圖」是由「俯視圖(上方)」、「仰視圖(下方)」、「兩側視圖(左右兩方)」與「前後視圖(前方與後方)」等6個視角來觀看「物體結構」的平面圖。

「立體圖」是由斜視角來觀看「分解圖」結構」的呈現法,較方便一眼看出此「物體結構」大致上的外觀。

「分解圖」是將物體的「組件」拆散,並以「連接線」來表示各「組件」之間的「連接、組合關係」。

而「剖面圖」則是將物體剖開,並且從剖開的「截斷面」來觀看其「內部」的呈現法。

陰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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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專欄] 歐洲單一專利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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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題介紹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的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推出的「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制度。

歷史沿革

歐洲聯盟委員會是從2012開始推動此歐盟單一專利制度,期望將各成員國各自管理的本國專利,在歐盟的協議之下統合為「單一共用的專利」,也就是「單一個專利權」在「同意此協定的歐盟成員國」皆可適用的規則。

如此,可在「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來「一站申請完畢」,之後獲得「多國的共同權益保護」(在同意單一專利的歐盟成員國內),專利權人不需再個別管理國家階段的進入與年費維護,可期待管理人事、成本上會大幅縮減。

在此架構下,也可以透過單一專利法院協議暫行議定書(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on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PAP-Protocol)的簽署成立歐盟統合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來統一審理批准議定書歐盟國成員國內的「專利侵權訴訟糾紛」等事務。統合專利法院於在2022年1月正式成立,而「統一專利侵權訴訟糾紛的處理上是否可順利運行,仍待時間來確認。

單一專利與傳統的不同

傳統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是先在「歐洲專利局」申請、審查後,再指定到「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締約國與延伸國 (2022年現今有38個國家)」來個分別請求當地的專利權,接著會由「指定的國家當地的專利局」來管理此專利權。通常,專利說明書的全部或部分(申請專利範圍)也必須翻譯成當地語言。隨此,維持專利權的「年費」也需要在個別國家分別繳納。

新的歐盟單一專利則是在「歐洲專利局」申請,並且經審查而獲准歐洲專利後,則可另外請求權利保護的管道。歐盟單一專利的專利權及其年費由歐洲專利局統一管理,不需再至「指定國家的專利局納金」,可省去許多手續,而且此權利可直接適用於全部「同意單一專利協定的歐洲聯盟成員國(2022年現今有17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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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技術公司位列歐洲專利局所有專利申請中之首位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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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正在加大對研發的戰略投入,以攻克不確定和艱難的商業環境,繼續其全球化戰略。根據華為2021年年報,華為2021年度研發投入是1427億元人民幣,在年度銷售額6369億元人民幣中佔比22.4%。這是迄今為止10年來華為最大的研發投入,同樣是全球研發投入第二大的公司,旨在擴大其專利投資組合。作為全球擁有最多專利投資組合的公司之一的華為;截至2021年底,其在4.5萬多條產品線上擁有超過11萬項專利。

在歐洲專利局(EPO)近日發布的《2021年專利指數報告》(2021 Patent Index Report)中,華為共申請專利3544項,故被評為2021年歐洲專利申請數量第一的公司。事實上,華為新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案數量,每年都在上升。它從2020年的3,113件躍升至2021年的3,544件。除歐洲外,華為亦在鞏固其在中國(第1名)和美國(第 5 名)的專利申請數量前五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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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歐洲專利局統計2021年度專利申請數量前十大的公司

 

此外,在IPlytics的一份報告中,華為被評為全球擁有最有效5G專利的公司之一,專利份額為15.93%Capital on Tap 2020年全球最具創新科技公司調查(The World's Most Innovative Tech Companies)連續兩年將華為排名全球第一。基此,華為的技術實力和創新能力得到了認可。

最後,華為還積極參與ICT人才的培圳暨培養。展望華為的未來5年,其將投資1.5億美元用於培養全球數位人才,如此將惠及全球超過300萬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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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歐洲專利的圖式規範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所授予的「歐洲專利」之圖式規範。歐洲專利性質上相當於其他國家/區域的「發明專利」。

遵守規則乃最速之道

申請歐洲專利,必須向歐洲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而向歐洲專利局申請發明專利時所提交的「圖式」,必須合乎相關規範,否則很可能會收到官方的「形式核駁(Objection)」而需要再耗費多餘的作業時間來修正。再加上,還沒修正到合格之前,整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官方審查程序」也可能中斷、停擺,而造成可取得專利權的日子更加遙遠。

可採用的圖式種類

如同全球大多國家的專利制度,歐洲專利的圖式方面也接受「黑白線條圖」、「彩色繪圖」或「黑白/彩色照片」。

現今電腦世代也都會建議使用電腦繪圖軟體(例如AutoCAD®)來繪製,並輸出為可供電子送件的電子檔(PDF格式)。如此,而後在複製、列印、印刷時也方便控制其品質。

黑白線條圖式

如同全球大多國家的專利制度,在歐洲專利最接受的也是以「黑線條」與「白底」繪製成的「黑白線條圖式」。

另外,以呈現物體結構的圖式而言,可以細線或者「不同灰暗度的灰色」來表現「陰影效果」,以方便看出此物體結構的「表面形體」。

黑白照片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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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如何做專利檢索17:Espacenet Patent Search — Classification Search/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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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Espacenet進行專利文獻檢索時,若希望以技術領域類別來收尋較特定範圍內的文獻的話,可如圖1點選在Espacenet首頁的[Classification search]來進入圖2的介面。

 

圖1: Espacenet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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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Espacenet — Classification search介面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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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Classification search]介面中首先有圖2中央的A~Y共9大[主技術類別]可供選擇,且上方仍有附加[關鍵字收尋欄]可供更限縮檢索條件。本文中單純以技術類別進行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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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IP Key計劃說明智慧財產與藥品安全維護重要性 

藥物的作用是在維持身體健康,並且感到舒適。但對於假藥(Fake)或仿冒(Counterfeiting)藥品,效果可能剛好相反,不僅有害、甚至威脅生命安全。主要原因在於,假藥與仿製藥因為缺乏完善的公共主管機關審查,難以確保公眾取得的藥物是安全的[1]

歐盟智慧財產局資助計畫IP Key在東南亞(South-East Asia)區域發布文稿,指出無論是假藥或者是仿製藥品,其衍生效應在特定條件下均會進一步惡化。往先,這類型為主要與生活風格(Life-Style)藥物有關,然而現在甚至創新或救治生命的關鍵藥物,例如:心臟疾病藥物,為經過主管機關審查便進入市場的情形也在增加。

但若其同時非法並且對人體有害,則假藥與仿製藥品之間便沒有區別。假藥以核准產品的形式在市場流通,然而其中可能含有具有低品質原料甚至錯誤的調劑。仿製藥品,相對的,則是不合於智慧財產規定之藥品,例如註冊商標獲專利。但是兩者之間問題相等重要。

根據近年歐盟智慧財產(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以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之研究,在仿製藥品中有90%的絕大多數,同時也會對病人健康產生傷害。此外,世界衛生組織也在2017年報告公布,每年因服用仿製藥品死亡孩童可能數量介於72,000至169,000人之間。

此外,仿製藥品也並非單純為公共健康考量。創新與創作是現代經濟的基石,而仿製藥品剝奪了應由其被仿製者取得的合法權利與獲利。不僅醫療與藥物公司受害,公眾也因為獲利無法為用於研發更有效的藥物而遭受損失。

更甚者,仿製與仿冒藥品如今要進入合法供應鏈有更方便的管道。意味著不僅在非法的商號或線上入口才能取得他們。對於消費者而言,可能在不知情情況下購入並對於其可能產生的人體影響一無所知。此趨勢也因為電子商務發展而催化,為非經管制的賣方提供良好通路。根据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報告,指出在歐盟邊境經查被退回的海運或郵務遞送的仿製貨品佔總量的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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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首次公告兩項共同實施規則

共同實施規則(Common Practice, CP)是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與各會員國國家智慧財產局取得行政措施一致性的措施[1]。EPO的會員國也已經在共同議案下,同意了共同實施規則。

EPO首次發布的兩個共同實施規則,分別有關發明單一性審查(Examination of Unity of Invention)、以及發明人指定(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經由會員國在12月EPO行政委員會會議上支持。

EPO局長António Campinos表示,「個人非常高興在整合計畫中宣布此項里程碑(Milestone)。」並表示,「我們了解到公司與發明人在尋求專利保護時,會遭遇不同國家專利局以及EPO實務操作不同之困難,這將使歐洲專利系統變得複雜,並使成本與不便利性增加。」

在議案下,EPO2019年擬定的部分策略計劃2023中,由國家專利局、EPO與產業與智慧財產專業領域代表,選定了六個共同實務領域。這些獲選的領域被認為經由提升EPO與歐洲國家智慧局操作一致性,更有可能為使用者與專利局帶來可見的效益。

發明單一性審查(Examination of Unity of Invention)[2]
此規則非旨在協調不具單一性實質審查及其後果,此規則目的在改善專利局之間的對話品質。藉由共同規則,當不具單一性作為駁回事由被提出時,將明確相關的資訊範圍能使申請人了解不具單一性審查之結果與審查人員做出決定之理由。

發明人指定(Designation of Inventor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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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認有權採納初審之證人證據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去年底對上訴爭議(T 1604/16)作出決定,說明有關事實與證據認定效力與權能的問題。相對以往認為EPO在爭議處理階段能審理證據之權能有限,EPO此決定認為其有權能對初審(First Instance Department)證據認定作相對充分之判斷。

根據歐洲專利條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第117條,EPO有權處理開放式(Non-exclusive)表列的證據態樣,並EPO敘明採納證據相關的實施規則。據此,經過EPO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 Board of Appeal)判例,EPO發展出「證據評價自由原則(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編入審查基準。

簡言之,該原則說明上訴委員會有權依個案(on Case-by-Case basis) [1]在「證據評價自由原則」下,評估以任何形式提供或蒐集而得的證據以及證據提供是否充分。換言之,上訴委員會認為EPC規定中,並未對特定型態證據之證據力提供明確的判斷規則。

而本案T 1604/16之爭議在於[2]:上訴委員會是否有權審理經過異議程序(Opposition)認定之事實。尤其,本案上訴委員會取得之證據不同於異議程序可以「直接聽取證人(Witness)意見」,上訴委員會僅能獲得證人意見的「文字逐字稿(Transcript)」。

事實上,本案上訴委員會指出,根據判例T1418/17委員會僅能在下述三種情況下,推翻初審對事實之認定:

a)未考量實質重點、

b)將不相關知識項列入考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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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專利商標局公告終止英國代理人國內資格

從2020年2月1日起,英國離開歐盟。直到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過渡期間,歐盟法(EU law)持續對英國生效,英國也持續作為歐盟會員。因此,儘管脫歐協議已經於2月1日生效,英國專利代理人能夠在歐盟單一市場與關稅領域內執業,直到2020年底為止。

1月18日,德國專利商標局於正式發布公告Notice No. 1/21[1]。指出從2021年1月1日開始,英國專利代理人已不得再以「歐洲專利代理人」身分,在德國執業。

事實上2020年節結束前,來自英國的專利代理人仍被允許依據「歐洲專利代理人在德活動法」,在德國依據期從英國取地之執業資格,暫時(Temporarily)且偶然(Occasionally)性地在德國提供專利代理服務。此時,英國代理人仍能向「德國專利商標局」執行代理業務。同時,也能向「德國專利代理人辦公室」取得相同性(Equivalency)資格認可。

而過渡期結束之後[2],上述選擇也在2021年的1月1日正式畫上句點。意味著代理人授權效力也從2020年12月31日開始失效。自此以後,英國專利代理人將不在德國具有等同「歐洲專利代理人」資格。不同於歐洲專利代理人,英國專利代理人將再也不具有向德國專利商標局代表客戶之資格。

已註冊為歐洲專利代理人者,根據「歐洲專利代理人活動法」,若失去其歐洲專利代理人狀態,經過合理期間後,也將會從「德國專利代理人辦公室」登記中刪除。

2021年生效之EU-UK雙邊合作協議(OJ L 444/14)中,並未提供代理人授權基礎,而協議附件2(Reservation No.2)之專業服務「專利代理人」僅指具有德國資格之人。相似地,2021年1月1日起,英國律師也將不得再向德國專利商標局執業。

若您對於國際智慧財產布局有進一步興趣,歡迎直接與本所聯繫。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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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實驗:當意識到仿冒品時 立陶宛人傾向不購買假貨 

立陶宛國家專利局(The State Patent Bureau)去年間進行了社會實驗,結果發現立陶宛人(Lithuians)在清楚意識商品為仿冒品時,不會考慮購買仿冒貨品。此社會實驗的目的,在了解立陶宛社會在不計產品品質的情形下,對仿冒品的需求程度[1]

在實驗中接觸的100位路上行人裡,僅有1位對購買仿冒香水或手提包表示興趣,另1位留下兜售者的電話「以防萬一」。其餘的受訪者對仿冒品表示沒有興趣,其中1位受訪者甚至回頭責罵兜售者叫賣仿冒品的行為。

「國家專利局」本次實驗是與歐盟智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合作計畫之一部分。此計畫目標在提升智慧財產、包括其保護、以及鼓勵人們拒絕購買仿冒品的意識。此計畫在聖誕節前實行,為了鼓勵人們在假期前夕購買禮品時,再次留意是否為仿冒品。

國家專利局局長Irina Urbonė表示,「購買仿冒品貨物的同時,我們不僅傷害了原版貨品的製造者,我們也對自己以及親屬帶來健康風險,因為我們不能確定仿冒貨品的安全性。」儘管社會實驗的結果令人振奮,然而統計數據顯示,隨犯案被捕的數字增加,仿冒活動的規模正持續增加。

過去一年,立陶宛海關發掘了667件個人疑似轉口仿冒品的案件。於2018年,類似的案件僅287件。過去一年,海關查扣了542,258,000個仿冒品,比2018年數字增加超過29%。專家表示,仿冒品不安全甚至對人民生命或健康帶來威脅,因為無法得知商品是在合作情形或以何種原料製成。

同時,非法走私仿冒貨品也意味著逃避關稅與工作被取代。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部局、智慧財產取得、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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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智慧創新報告摘要

2020年12月底,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出版了專利與第四次工業革命報告,提供公共討論的資料與觀察結果。根據EPO定義,第四次工業革命(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4IR)系指朝向資訊導向經濟(Data-Driven Economy)發展之技術趨勢[1]

根據報告,直到2023年估計將有超過290億台設備可以連結至全球的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其中多數設備將創造即時資料。經過與其他技術合併,例如大數據、5G、或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將能取代過往由人類執行的重複性理解性工作。

EPO發現,過去十年4IR創新發展有戲劇性的加速,並佔超過2018年全球創新的10%。自2010至2018年間4IR創新年平均專利申請成長接近20%,相比於2000至2009年的年平均成長12.8%。另外,年度國際專利家族申請量從2010年起成長了將近五倍。總結而言,智慧物聯專利占了2018年所有申請量的11%以上。

從國家做分別,則美國依然在4IR領域保持領先地位,儘管韓國與中國在此領域正快速成長。歐洲,則儘管在瑞典或瑞士等國表現突出,整體而言相對落後。從2000年至2010年間,有接近1/3的國際專利家族申請來自美國,並且在各項子領域均表現突出。自2010年後,美國更以18.5%的平均年成長率,進一步強化其領先地位。歐洲與日本,分別佔1/5的申請量,中國則佔約1/10。

動態間,EPO觀察到美國、韓國與中國的領先與快速提升趨勢;相對地,歐洲與日本申請人自2010年之後,申請數量成長趨緩。在2010年至2018年區間內,申請量最高的前10大申請人,共佔總專利家族數量的23.8%,相對於2000年至2009年間的18.5%有所提升。

EPO統計前十大智慧物聯專利申請人,包括:4間美國公司、2間韓國公司、2間歐洲公司,日本與中國公司各1間。依申請量排序,分別為韓國三星、韓國樂金、美國高通、日本索尼、中國華微、美國英特爾、美國微軟、歐洲愛立信、歐洲諾基亞、以及美國蘋果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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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允許透過視訊會議提供證據 

經12月15日行政會議決議[1],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將允許透過視訊會議(Video Conference, VICO)方式提供證據,同時對應修正歐洲專利協議執行規則第117、118條。修正之規則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代表未來無論是否有舉行口頭程序(Oral Proceedings),都可以採VICO方式向EPO提供證據。

依據歐洲專利協議執行規則[2],EPO或相關人可依是否有必要透過VICO條件決定提交證據的方式,並註明日期、時間、地點與舉行方式。在證人或專家收到上述舉行證據提交程序的召集通知(Notice of Summon)後2個月內,必須給予證詞。根據官方通知,若口頭審理程序是以VICO方式舉行,則證據提交程序也必須透過VICO方式辦理。

EPO並發布公告,以下摘要EPO公布之VICO證據提供作業說明[3]

 

一、收到召集通知(Summon Notice):

應在收到通之2周內以書面回覆EPO是否參加程序以證人身分出席並作證,並說明作證時使用之語言(Language)。另外,以另外書面告知EPO寄送會議連結與電話號碼之聯繫方式。EPO視相關資訊為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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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修正專利補充保護證書審查實務

丹麥專利商標局(Dan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DPTO)修正核准補充保護證書的程序實務[1]。根據歐洲專利醫藥產品補充保護證書規則(Regulation No 469/2009)3(d)條,符合規範之發明得受與補充保護證書(下稱:證書)[2]

該證書授權第一次核准上市之醫藥產品延長專利年限。不過根據DPTO之實務,若第二次許可具有另外得治療用途,則仍有可能根據第二次的產品上市許可,獲准證書。

DPTO解讀2020年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Santen案判決case-673/18,根據規則第3(d)條,先前已經獲得上市許可的醫療產品,儘管可能包含有其他的用途,上市許可仍不能被認定為第一次上市。

因此,DPTO修正實務操作。據此,若上市許可是延續先前上市許可,並且是為了已經獲得過上市許可的醫療產品之其他醫療用途,將不符合授與證書的要求。修正之規定,將同時適用在審查中、並新提出的申請案。不過,DPTO將不會另外依職權重新審查已經核准的證書。

2015年日商Santen根據有效成分ciclosporin獲得了產品Ikervis的上市許可;根據該上市許可,Santen再次申請第二用途之上市許可;然而,Santen的申請被法國工業產權局(INPI)駁回。該案經巴黎上述法院被提交制歐洲法院審理。

歐盟補充保護證書規則於2009年正式制定,基於該制度,獲得專利保護的醫藥產品因需要經過國家專責機關審查的期間,可以透過補充保護證書延長專利權保護期間至多5年。根據規則(No 469/2009),第3(d)條之上市許可,必須為第一次上市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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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亞專利法修正 12月生效

保加利亞專利及實用新型註冊法(下簡稱:專利法),於20201030日正式通過,124日正式生效[1]。據報導,本次專利法修正,涵蓋實體、程序,甚至為統一專利法院進行準備[2]。實體方面,將排除主要生物學方法之可專利性,此修正將使保加利亞專利法與歐洲專利條約一致化。

程序上,申請人將無須另外提交專利檢索暨實體審查申請,也因此申請人將失去藉由不申請「檢索暨實體審查」,進而「放棄申請案」之操作機會。除非申請人表示撤回,否則智慧局將公開申請案[3]

專利維護的期限屆滿與權利回復期限也大幅縮短。從3個月的回復期限,改為自知悉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舊法規定,自知悉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但不超過專利權利到期1年內,可以提出權利回復。

另外,職務上發明之規定也有微幅修正,新法允許有別於法定所有權人之合約安排。舊法規定除非雇主在收到受僱人通知發明發生三個月內提交專利申請,否則專利申請權將歸予受僱人。新法允許僱用人在僱傭契約中訂定三個月以上的提交申請期限,進而可能排除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權。

其他報導之修正,包括:專利部分之新法提供電子申請與電子通知回復智慧局之規範,將會有新的專利、實用新型以及補充保護證書電子註冊,另外也預期於未來引入專利申請電子送件。

另外,也此次修法也增訂了有關統一專利之規定,但相關規定只有在統一專立法院正式實施後,才會正式實施。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佈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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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修正醫藥品補充保護證書規定

醫療與農業用產品,在英國可以透過補充保護證書(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 SPC),藉以延長專利的保護期限。延長保護制度接續原專利期限20年屆滿後,再至多提供5年的專利期限延長[1]

原SPC制度由歐盟法(European Law)規範,其專利權延長保護分別對個別國家發生效力。因此,依據SPC的規定取得在英國市場銷售醫藥品之許可後,可申請該延長權利保護的效力僅及於英國。隨英國脫歐,對於北愛爾蘭/愛爾蘭協議(Northern Ireland/Ireland Protocol)生效之後, SPC產生修正規則之需要。

其實,現行英國SPC下延長之保護對全英國具有效力,然而現行制度並不接受僅獲准在英國部分地區銷售的銷售許可提出SPC申請。脫歐後,根據北愛爾蘭/愛爾蘭協議,在北愛爾蘭銷售的醫藥產品必須依歐盟法取得銷售許可,而在英國其他地區,則依據英國法進行申請。

這表示,在英國銷售許可外,還會有分別對應北愛爾蘭(Northern Ireland)、大不列顛(Great Britain)等地區的銷售許可。因此,修正之規定在於,若SPC僅在特定地區獲准銷售,則允許該SPC延長保護效力僅及於該經過獲准銷售的地區。此外,若在之後申請人獲得另外地區的銷售許可,也仍有機會補提出另一地區申請,使SPC效力擴大至全英國。

商業、能源與產業策略國務秘書Amanda Solloway表示,儘管可能有僅於部分地區獲得銷售許可的情形,多數情況下仍預期醫藥廠商會申請全英國的銷售許可。此外,僅管未有延伸的專利權期限,其他形式的智慧財產,例如:資料保護與市場獨佔等相關機制,仍可適用於保護廠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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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 (Amendment) (EU Exit) Regulations 2020 https://lordslibrary.parliament.uk/supplementary-protection-certificates-amendment-eu-exit-regulations-2020/ (Latest viewed: 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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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承認歐洲統一專利法庭協議

德國國會(German Bundestag)今日承認(Ratify)統一專利法庭協議(Agreement on a Unitary Patent Court, UPCA)。該協議自9月28日進入德國國會,通過相關委員會審查,並交付國會表決達2/3議員贊成[1]。709位議員中,有570位投下贊成票。

今年3月德國聯邦憲法法庭解釋便表示,統一專利法庭之架構若未經過德國國會投票,並達到2/3議員同意,將不合憲且不具有效力。根據憲法庭的判決,在2/3同意的基礎下,將特定憲法規定之主權交給統一專利法庭[2],同時期,德國司法部長Christine Lambrecht仍宣示要在該立法會期通過承認(Ratification)案[3]

統一專利法庭是在歐盟(European Union, EU)的架構下提出的架構[4],歐洲統一專利法庭的概念除了在提供統一的訴訟案件審理外,也在統一專利權利範圍解讀與權利實施的效力。自2012年提出後面對許多不同的挑戰。其中包含英國脫歐帶來的影響。

今年6月,英國已經正式撤回其統一專利法庭的承認。UPCA中沒有關於會員國撤回承認的相關規定。儘管,有評論認為英國脫歐應不影響統一專利法庭的生效與實施;然而,對於英國脫歐對統一專利法庭實際產生之效果,仍待觀察後續發展[5]

對於德國國會通過承認案,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局長表示:「德國國會的承認,為統一專利的實施帶來重要的進展。若實施,歐洲發明人將可獲益於統一專利保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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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erman parliament passes bill required for UPC ratification https://www.bristowsupc.com/latest-news/german-parliament-passes-bill-required-for-upc-ratification/ (Latest viewed: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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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與國際授權主管總會強化合作

在去年簽訂合作備忘錄的基礎上,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與國際授權主管總會(Licensing Executives Society International, LESI)於11月16日正式簽訂了第一個合作工作計畫,於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意識、協助全球創新者,促進對歐洲專利系統的有效運用[1]

該合作計畫涵蓋2020-21年,包含超過30場研討會、訓練、座談會以及和作出版活動。在過往EPO-LESI快速成長技術研討會基礎上,核心在促成未來共同合作。會中,EPO局長Campinos強調,與LESI合作重要性將在協助企業透過投資研發,並有效運用專利發明以及智慧財產系統,面對經濟挑戰。

LESI是鼓勵技術智慧財產移轉、授權的全球性非營利專業組織。去年,EPO與LESI針對快速成長技術產業(High-Growth Technology)舉辦研討會,吸引來自34國超過300位專業人士,分享歐洲觀點之智慧財產授權運用實務。

快速成長技術產業往往介於中、小企業或新創階段,同時也被認為是歐洲經濟成長的動力來源。同時,對於成長中的產業,智慧財產尤其能發揮重要的功能。LESI指出,雙方合作將鼓勵新領域的知識分享與將專利技術帶至市場端。企業也將技術重新導向,以適應新常態。

2019年研討會中,EPO首席經濟學家Yann Ménière指出,約2/3中小企業會將其技術商業化;其中,又有約一半會與外部夥伴合作,以授權合約、合作研發或分拆方式,共同開發[2]

近期因疫情影響,數位活動舉辦的工具以及資源也越加豐富。也有助未來雙方合作活動透過線上方式發布、宣傳。舉例而言,EPO的PatlLib 2.0便是向歐洲、全球分享資訊的重要平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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