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的圖式規範(6–9)
[專利專欄] 歐洲專利的圖式規範6/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篇介紹歐洲的專利圖式中較特殊的「生物影像」,以及「科學實驗數據圖表」等類型之細部規範。
性質不同的圖式
歐洲專利法規 EPC rule 46(a)有規定:「圖式應以耐久、黑色、濃密度充足、粗細均勻、清晰的線條(電腦繪圖)或筆畫(紙本手工)來繪製」。
對於「機械/機構發明」的圖式而言,這算是切確的要求,像是下方的圖1這樣的「機械裝置、機構」類型的發明就,可由「清晰的線條」所構成的圖來幫助迅速理解其「構造、技術概念」。也因此,歐洲專利局(EPO)普遍認定專利申請需要付上「圖式」,以幫助正確、清楚地公開「發明技術」。
圖1:機械裝置/機構類型發明圖式例
然而在一方面,「生物技術或藥物」類型的發明則是以「特定的材料、微生物種類,以及特定條件來互相搭配」為主。因此「與形體上的特徵無關」,時常會採用「實驗數據表」、「特殊分析技術產生的圖像」或「照片」等來做圖式,以提供足夠的數據來證實其「功效的可信度」。
也為此,「生物技術或藥物」類型的發明較常會提供特殊類型的圖式。
實驗數據圖
「藥物」類型的發明,例如是下方圖2這樣對「3個不同年齡的病患(patient A, B, C)」投入藥劑,並且觀察個別的「失智症延緩時間(Delayed time before final stage)」之藥效實驗,其「實驗檢測數據」的圖式可採用下方圖2這樣「柱狀圖」的形式來呈現。
其中代表3個病患的「延緩時間條」在「黑白圖式」的前提下,可加上不同的「剖面樣式」,如此「樣本(病患)」多的圖表中則可較容易做區分。
圖2:實驗數據圖例
參考資料:
1. Reddie — Is it time to rethink the patent drawing requirements?
https://www.reddie.co.uk/2019/02/12/is-it-time-to-rethink-the-patent-drawing-requirements/
2. EPO — Reproducibility of drawings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a_ix_2_2.htm
3.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 Rule 46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20/e/r46.html
4. EPO — Technical drawings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a_ix_1_1.htm
5. Stages of Alzheimer’s
6. LIFULL介護 — 認知症の治療方法、つづけ方のポイント-
[專利專欄] 歐洲專利的圖式規範7/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篇繼續介紹歐洲的專利圖式中較特殊的「生物技術圖像」及「照片」等類型之細部規範。
實驗圖像照片作為圖式
「生物研究」的技術,例如是為了檢測是否有改染「病毒」,則會將此病毒的「DNA或RNA因子」,與從「潛在感染者」身上取下的「細胞樣本」中的「蛋白質」之DNA或RNA因子做比對。
而在近代的檢測程序上,會使用到「蛋白質印跡(Western blot)」方法,首先會像是下方圖1這樣的「凝膠電泳(gel electrophoresis)」技術。此技術概念是將「含有特定蛋白質」的「細胞樣本」放進「洋菜膠」裡面,並且在此「洋菜膠」裡施加「電場」,而使蛋白質分子「帶電」,則「帶電的分子」在此電場中會呈現「固定流向」。此時,細胞會被分解,而「不同長度/質量的帶電分子」在「洋菜膠」裡面會呈現「不同的流速」,則以此「流速」來推算「分子的質量、性質」,並整理出圖1這樣的「樣本圖表」。
如此的「樣本圖表」為了能忠實呈現,則自然需要直接以「原本分析結果的圖像,或者照片」來作為圖式。
圖1:凝膠電泳圖例(取自參考資料7)
凝膠電泳之後
繼「凝膠電泳」分析後,又會使用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或聚偏氟乙烯(PVDF)製的「膜片」來粘貼這些「帶電的蛋白質分子(負電)」,這裡是使膜片「帶相反電荷(正電)」,以吸附「帶電的蛋白質分子」。
在膜片上陳列著「多種蛋白質分子」之後,又會在加入「首要抗體分子(primary antibody)」來與「目標蛋白質分子(病毒)」反應,以及「次要抗體分子(secondary antibody)」來與「宿主蛋白質分子(感染者)」反應,並準備下一階段的分析。
參考資料:
1. Reddie — Is it time to rethink the patent drawing requirements?
https://www.reddie.co.uk/2019/02/12/is-it-time-to-rethink-the-patent-drawing-requirements/
2. EPO — Photographs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a_ix_1_2.htm
3.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 Rule 46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20/e/r46.html
4. Wikipedia — Western blo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estern_blot
5. Wikipedia — Immunofluorescenc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Immunofluorescence
6. Praxilabs — How to Analyze Western Blot Data
7. Wikipedia — Gel electrophoresis
[專利專欄] 歐洲專利的圖式規範8/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篇繼續介紹歐洲的專利圖式中較特殊的「生物技術圖像」及「照片」等類型之細部資訊、規範。
凝膠電泳之後的實驗圖像圖式
繼「凝膠電泳」分析後,會使用「膜片」來固定、陳列著其中含有「目標蛋白質分子(病毒)」及「宿主蛋白質分子(感染者)」的多種蛋白質分子。再來會加入「首要抗體分子」及「次要抗體分子」來分別與「目標蛋白質分子」及「宿主蛋白質分子」反應,如此可較容易突顯「目標蛋白質分子」及「宿主蛋白質分子」。
後來則會使用「免疫螢光(Immunofluorescence)」或「X光」等方法來偵測,以「免疫螢光」而言,會為極微小的蛋白質分子作「染色」,例如是與「溴化乙錠(Ethidium bromide)」、「螢光素(fluorescein)」或「綠螢光蛋白Green fluorescent protein」等螢光反應性物質做結合。
再來,「染色過的蛋白質分子」可如下面圖1這樣,由「螢光顯微鏡」技術來放大成像。如此需要以「不同色調作區分」的分析圖像,則自然在專利申請時會需要以「彩色繪圖」、「菜色照片」的形式來作為圖式。
圖1:免疫螢光圖像例(取自參考資料1)
最終實驗分析圖像圖式
在「免疫螢光」的顯微成像過程中,可使用具細緻畫素、解析度的「CCD (charge-coupled device)相機」來擷取、儲存像上方圖1的圖像。接著像下方圖2這樣「放大檢視」,例如是在「圖1左上的赤色反應蛋白質」中找尋「亮點區」來作為「樣本特徵、數據」。
假設此「樣本特徵、數據」為「目標蛋白質分子(病毒)」所呈現,則往後再另外取樣的細胞,經「同樣的技術分析」後也呈現極為相似的「樣本特徵、數據」時,則可判定是「陽性反應」。
圖2:蛋白質印跡(Western blot)分析結果圖像例(取自參考資料4)
參考資料:
1. Reddie — Is it time to rethink the patent drawing requirements?
https://www.reddie.co.uk/2019/02/12/is-it-time-to-rethink-the-patent-drawing-requirements/
2. EPO — Photographs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a_ix_1_2.htm
3.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 Rule 46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20/e/r46.html
4. Wikipedia — Western blo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estern_blot
5. Wikipedia — Immunofluorescenc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Immunofluorescence
6. Praxilabs — How to Analyze Western Blot Data
7. Wikipedia — Gel electrophoresis
[專利專欄] 歐洲專利的圖式規範9/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有關於歐洲專利之圖式細部規範,最後在本篇也介紹一個在2013年與「專利圖式」相關的「判決例」。
申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 (BoA)
歐洲專利局EPO的「申訴委員會BoA」 是負責檢視、審視「歐洲專利局EPO」中較有「爭議性的判決、判定」的程序會。
而在2013年的一件「專利舉發無效案(案號為:T 2259/09 of 7 June 2013)」之中,「申訴委員會BoA」推翻了「歐洲專利局EPO」所下的「一審判決」,使「專利權內容」中「圖式的刪除」不須受到嚴格「限制」。
「申訴委員會BoA」的這一決定非常重要,有助於防止「歐洲專利局EPO」對「專利權內容」所允許的「修改」採用更嚴格的判斷標準,尤其是該標準已經比其他地方的專利局普遍採用的標準嚴格得多。
詳細案情
此「專利舉發無效案」,是在「歐洲專利局EPO」授予了某一「歐洲專利」後,有「第三方」提出了異議來反駁此歐洲專利的「有效性」而發起。
而此歐洲專利的「權力所有人」所做的對應,則是將獲准的申請專利範圍(Claim),也就是「專利權範圍」之內容做調整,而且「刪除所有專利圖式」,如此來回避「第三方」提出的反駁點。
歐洲專利局EPO所下的一審判決中,是認定「圖式」可幫助解釋「專利權範圍」,因此「刪除專利圖式」會造成專利權內容較不定型,因而有得「延伸、擴大解釋」,應依照「歐洲專利法規」來禁止此修改行為。
但接著再上訴至「申訴委員會BoA」時,則是認定調整後的「專利權範圍內容」不受「專利圖式內容」所限制,且此案的「專利權範圍內容」也夠「明確、清楚」而無須圖式來幫助理解,因此推翻了「一審判決」而准許了「圖式的刪除」。
參考資料:
1. Modiano&Partiners — DELETING DRAWINGS AND PATENT VALIDITY AT THE EPO: A POSITIVE DEVELOPMENT
http://www.modiano.com/docs/european_news/modiano_news_eu_december2013.pdf
2. EPO — Boards of Appeal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