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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侵害勞工權益的犯罪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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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性騷擾防治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25條,臚列如下:

第25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復關於職場性騷擾以外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妨害家庭之刑罰規定,臚列如下:

刑法第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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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40條及第41條,臚列如下:

第40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4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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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就業服務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63條及第64條,臚列如下:

第63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64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前開犯罪構成要件之條文內容,摘錄如下,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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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勞動檢查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34條,臚列如下:

第34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    者。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前開犯罪構成要件之條文內容,摘錄如下,請自行參閱:

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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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工廠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68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2,臚列如下:

第68

工廠違反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69

工廠違反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三十七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70  

工廠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或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71  

工廠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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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勞動基準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75條、第76條及第77條,一一臚列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75條(強制勞動禁止之違反)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An employer who violates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 shall be imprisoned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five years, detained and/or fined a sum less than N.T.$ 750,000.

勞動基準法第76條(抽取不法利益禁止之違反)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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