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飼料管理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26條及第27條,一一爐列如下:


26條(違法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之刑罰)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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