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範本 范國華律師
一、為確保本社區之公共安全,各項設施之正確使用,建立良好秩序,維護環境整潔及全體住(業)戶之權益,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主管單位: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
三、各住(業)戶於裝潢施工前,應親自或約束包商向管委會洽辦下列手續:
1.填具承諾書。(完成後統由管委會收存)
2.繳交施工保證金新台幣 (完工後經檢視無任何破壞後,無息退還)以及 元清潔費。
3.經收單位填交保證金收據。(保存至施工完成後,憑以退費)
四、施工期間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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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樓 年度機車車位抽籤作業辦法範本 范國華律師
一、 車位承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 承租費用:每月每車位100元,以年計一次收費1200元〈退租不退款〉
三、 欲承租車位者,請至管理中心登記,並依據個人偏好車位順序填寫「承租戶機車車位意願順序簽單」投入抽籤箱中。
四、 車位決定方式:
1.「承租車位意願順位簽單」公開抽籤,依抽籤順序,再依該住戶意願順序,逐一確認車位。
2.住戶所填寫之「承租車位意願順位簽單」意願順序之車位,如在該戶被抽到前,已被其他前面抽籤到之住戶分配,則該住戶會分配不到車位。
3.抽籤作業完成後,依該住戶意願順序未能分配到車位者,如仍有剩餘車位,得由管理委員會逕行分配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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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樓財務管理辦法範本 范國華律師
第一條 依據
為健全本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之財務結構,特依『XX大樓住戶規 約』依(以下稱規約)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管理機構為依規章組成之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
第三條 事務範圍
本辦法之事務範圍有下列幾項:
一、 會計事務:會計收支報告、會計帳務整理、預算書編製執行、 決算書製作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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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樓停車場遙控器與門禁磁扣管理辦法範本 范國華律師
一、目的:為強化本大樓住戶安全之管理及規範地下停車場鐵捲門(柵欄機)遙控器及大樓門禁磁扣使用方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使用範圍:本大樓地下停車場及各門廳出入口(含電梯)。
三、核發對象與管制:
1.核發對象:本大樓各區分所有權人、承租戶、住戶等人為限;惟承租戶應取得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區分所有權人並應擔保承租戶之使用不違反本管理辦法及
本大樓相關安全之規範),始得申辦。
2.管制:本大樓遙控器僅作為停車場鐵捲門(入口柵欄機)啟閉之用;磁扣僅作門禁出入使用,二者均嚴禁借用或轉為其它用途,並請妥慎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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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樓 公共設施管理辦法範本 范國華律師
一、 一般管理規則;
1. 本大樓公共設施之開放對象為本大樓住戶,住戶有訪客欲使用公共設施時應由住戶陪同,其他非住戶人士除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外,不得使用本大樓公共設施。
2. 積欠管理費超過二個月以上之住戶不得使用所有公共設施。
3. 使用者於使用公共設施時,請勿大聲喧嘩,以避免影響本大樓住戶之安寧或其他使用者之權益;若經制止而不從者,管理人員有權制止其繼續使用。
4. 幼童於使用各項公共設施時,應有成人陪同使用,並負責其安全。
5. 室內公共設施及地下停車場,一律不得攜帶寵物或具有強烈氣味之物品入內,並且不得隨地吐痰、吐檳榔汁、亂丟廢棄物、追逐、嬉戲、喧嘩、吸煙、吃檳榔、喝酒或賭博,亦不得任意搬動任何傢俱或設備。
6. 使用公共設施時應保持自身服裝儀容之整潔。如身體或隨身衣物具有強烈異味、或穿著過於暴露有傷風化時,管理人員有權制止其繼續使用。
7. 請共同保護各項設施之完善與清潔,若有惡意破壞或製造髒亂情事者,將公布其門牌及姓名並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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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範本 范國華律師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本大樓地下停車場之使用與管理,確保人、車出入之安全,及停車場清潔與設備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XX大樓住戶規約』之規定,訂定本辦法規範之。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本大樓地下停車場之車位使用人。
第三條、本管理辦理細則,計分『共同管理』、『汽車管理』、『機車管理』等三項分別律定。
第貳章、地下停車場共同管理規則
第四條、本大樓地下停車場為大樓住戶專用,所有車位使用人應共同維護地下停車場之安全及清潔事宜,違者依住戶規約及相關法令處理。
第五條、地下室汽車停車格除放置交通工具,不得堆放其他雜物。非屬汽、機車已劃格位之其它公共空間禁止移作他用〈如堆積雜物〉,緊急避難不在此限,違者經勸導不聽者依本大樓住戶規約及相關法令處理。
第六條、除各車油箱隨車儲用油料外,停車場內禁止儲存任何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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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違規停車–淺談強制罪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小陳住在A大樓社區,某日未將汽車停置在社區所劃之停車格內,
遭社區主委鎖車,小陳認為主委鎖車之行為,構成刑法上之強制罪,而提出刑事告訴。
本文將以上開案例,討論本案中社區主委依社區規約鎖違規車輛之行為,
是否構成強制罪。
二、法律規定與相關實務見解
(一)刑法第3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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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禁止區分所有權人在約定專用的汽車停車位停放自行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邱冠文
生活小故事
近年來房價高漲,寸土寸金的市中心,如何節省住宅空間,更有效率的收納規畫,成為國人關切話題。
大樓住戶小陳上班素來以車代步,近年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兼樂活之流行風潮,而改以頂級環法公路車「BH-G5」代步。為了減省家中空間,因此將腳踏車停放於大樓停車場當中約定專用的車位白色停車格線中;數日後收到大樓管委會的警告,說明大樓停車管理辦法禁止停車位停放機踏車,違者將處以每日千元的罰金…
又另一住戶小王喜愛重車奔馳在風景區的樂趣,素有「機車王」的美稱,在約定專用的車位格線範圍中,停放一台1200cc哈雷重型機車,也遭到管委會警告。兩人認為只要不妨礙臨近車輛停放,則車位的空間範圍內,應該可以自由運用才是,因此連袂前往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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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頂樓改建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808
壹、案例
甲住A大樓頂樓,其見頂樓平臺尚有空間,欲加蓋改建其住屋空間並將原本之門口換方向,經提案於A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因違反A之公寓大廈住戶規約而遭否決,甲仍決意進行改建。(A之公寓大廈住戶規約規定住戶不得佔用非專有部分或任意改建)
貳、甲不得于頂樓平臺將住屋擴增改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甲擴增改建位於頂樓之住屋,且欲改變原本之大門方向,此屬變更樓頂平臺之構造,應受規約或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而A之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並不允許住屋的改建變動到大樓原本的設計,且甲若擴建,系佔有樓頂平臺共用部分,亦違反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就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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