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此次修改的核心要點,以凸顯對人格權的重視與保障。
一、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本次《民法典》的編攥過程中,全程體現著以人為本的精神,強化了對個人尊嚴的維護,也特別強調對生命、健康和身體的優先保護。立法機關明確用三個獨立條文規定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在生命權部分新增加了“生命尊嚴”的規定,針對實踐中發生在無錫的胚胎冷凍案(當時對胚胎保護並無明確法律依據),近一步完善胚胎保護的問題。此外,《民法典》確認人體器官不能受到處分的法律原則,規定禁止賣血、賣腎、賣遺體等其他相關交易。對於涉及生尊嚴的遺體、墓碑亦不能當作一般的物來處理。此外,為了有效保護和鼓勵幫助某些有身體生理功能缺陷的成年人, 促進社會醫學技術研究和事業發展,《民法典》明確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權”獨立”和”無償”分別捐獻身體救助部位或他人身體。但遺體捐贈決定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原則是在受贈自然人的生命前以共同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捐贈意願; 另一種原則是以決定拒絕接受捐贈的人為法定前提, 在受贈自然人遺體死亡後, 其直系配偶、成年人的子女和贍養父母三方可以共同書面形式作出贈予捐贈人的決定。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條: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條:為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經其書面同意。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二、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隨著網路和大數據的發展,個人資料信息洩漏、騷擾電話等現象嚴重擾亂人們生活,公眾的隱私權面臨嚴重的挑戰。此次《民法典》對此問題做出了回應,借鑑了國際經驗並總結中國國內學者理論研究成果,明確了隱私權的含義,引入了“私人生活安寧”一概念,並且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私人生活安寧指的是自然人私人生活安定與寧靜,免受他人不當侵擾和妨害的狀態,包括日常生活安寧、住宅安寧、通信安寧等。《民法典》規定如果遇到對私人生活安寧權構成侵害情形的,可以視情節依法要求相應的損失賠償。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定義意味著傳統的隱私原則的突破,即便在公共場所也存在受法律保護的隱私,例如個人使用公共廁所禁止他人窺探。換句話說,自然人的隱私是與公共利益相對的一種私權,與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無關,也是自然人不願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
而面對網絡人肉搜索、垃圾手機簡訊、電話詐騙等問題, 《民法典》增修並首次確認立法保護了與公民個人信息緊密相關的權益, 並明確規定了各類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基本管理規則, 並且處理有關自然人的個人信息, 應當必須遵循合法、適當、必要的處理原則, 不得採用過度信息處理。因此,使各類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有法可依, 這將有助於遏制過度非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違法亂象。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 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 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 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 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 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