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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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新修法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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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 20191228 日通過修改並予公布,202031 日正式實施。台資企業若欲在中國市場上市,需關注幾個新修的要點:

首先,新《證券法》全面實行註冊制。原《證券法》為核准, 現改為注冊制,即公開发行證券, 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其次,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的新修要求。在中國,首次公開行新股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幾點: 第一,公司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再者,公司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此為新修的規定,對比過往不再要求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 換之以持續經營能力”, 即使公司存在虧損亦可。該條件放寬後, 將使更多具有市場價值但目前盈利能力尚欠缺的企業可以登陸資本市場,比如之前很多前期需大量投入的高科技企業、特殊行業以及醫藥行業往往因不具備盈利能力被排除在外。此外,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需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由原《證券法》規定的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改為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書),此修改一方面強化發行人、中介機構等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 另一方面在發行條件中刪除財務實質判斷因素(核準制), 調整為形式要件(注冊制), 進一步體現審核機構對於發行人的財務真實狀況不做實質判斷, 對發行人責任不予背書的立場)。最後,新《證券法》新增無刑事犯罪要求, 擴大了核查範圍, 核查主體不僅包括擬上市企業, 還包括擬上市企業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具體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新《證券法》新增使用首次字樣, 僅明確規定了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若是後續的公開及非公開發行新股的具體條件應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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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修《外商投資法》在202011日起新上路,一方面繼續致力於進一步開放市場、積極吸引外商投資,另一方面為解決了美國與中國的貿易談判中提出的一些「要求」。目前中國法律對於台商投資企業在實踐過程中適用《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相關實施細則規定,臺灣同胞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對台商投資企業原則上是參照外商投資進行管理。所以,臺灣投資者欲在中國大陸設立外資企業,也須依照《外商投資法》的規定來進行。《外商投資法》作為一部統一適用於外商投資的法律,取代了此前三部適用於中國境內外商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進一步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並提高監管透明度。具體的幾點關鍵變化如下:

一、外商投資促進:

新修中國《外商投資法》規定旨在鼓勵更多外商投資進入中國,強調在國家鼓勵和引導,地方政府必須對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一視同仁。外商投資企業亦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並且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禁止與限制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國民待遇原則實施管理。

二、外商投資保護:

《外商投資法》為提供外商投資更完善合法權利的保護,規定一般不允許徵收,除非是因公共利益的必要,徵收須經過法定程式且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此外,區別於以往外國公司只有在與中國本土公司組建合資企業,且在必須在轉讓技術的條件下,才能獲得中國市場準入權,此次修改中國制定了一部禁止強制轉讓外國技術的新法,強調行政機關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等有形資產,可以自由匯入以及匯出;強調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對於外國投資者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漏。政府也不得不得減損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干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此外,政府機關也必須依法給予外商投資保障,包括政府依法履約義務、補償損失、投訴工作機制。而當外商投資企業外權益受損時,如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外資得申請協調解決或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新修《外商投資法》看似放寬了許多限制條件,更近一步保護外資企業,某些地方如網路服務業(網際網路和相關服務)仍維持禁止外商投資的負面清單中,像過去一樣存在大量限制。總的來說,雖不盡完美但仍可被視為是有助於中國改善、營造便利外商營商環境的一個重要步驟。    

 

參考來源:

中國《外商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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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於合同編新修的幾個要點:

一、禁止吸血不眨眼的高利貸

在現實生活中,高利貸在民間借貸中相較普遍,而這種債權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對債務人的一種盤剝取利行為,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必須予以禁止。因此,《民法典》合同編此次一重點便針對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中廣泛存在的高利貸吸血現象作出明確規定。而條文中「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一般來說,實務中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4%36%兩條利率標準去判定,即超過36%以上即被視為高利貸,應被禁止。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二、確立無紙化電子合同效力

為了更好適應中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趨勢, 以及民眾網路線上購物服務需求不斷增加,《民法典》中的條文規定了大數據電子合同應被視為書面形式,與傳統書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時規定買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即成立,禁止商家任意反悔。更進一步保障網路購物消費,這也就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漸退出移動網際網路經濟時代。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三、完善情勢變更造成合同難以履行的規則

《民法典》在相關司法解釋的法律基礎上更新完善了特殊情勢合同變更執行規則,同時也因應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對社會而言屬於不可抗力且其風險程度遠遠超出可以防範和控制的範圍,導致大量合同的履行出現困難的情形。《民法典》該條要求,在情勢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負有進行協商前置義務,只有在協商不成或無法繼續協商時,才能夠依當事人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此規定背後的法理在於通過立法明確再交涉義務,可有利於促使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亦可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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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此次修改的核心要點,以凸顯對人格權的重視與保障。

一、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本次《民法典》的編攥過程中,全程體現著以人為本的精神,強化了對個人尊嚴的維護,也特別強調對生命、健康和身體的優先保護。立法機關明確用三個獨立條文規定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在生命權部分新增加了“生命尊嚴”的規定,針對實踐中發生在無錫的胚胎冷凍案(當時對胚胎保護並無明確法律依據),近一步完善胚胎保護的問題。此外,《民法典》確認人體器官不能受到處分的法律原則,規定禁止賣血、賣腎、賣遺體等其他相關交易。對於涉及生尊嚴的遺體、墓碑亦不能當作一般的物來處理。此外,為了有效保護和鼓勵幫助某些有身體生理功能缺陷的成年人, 促進社會醫學技術研究和事業發展,《民法典》明確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權”獨立”和”無償”分別捐獻身體救助部位或他人身體。但遺體捐贈決定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原則是在受贈自然人的生命前以共同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捐贈意願; 另一種原則是以決定拒絕接受捐贈的人為法定前提, 在受贈自然人遺體死亡後, 其直系配偶、成年人的子女和贍養父母三方可以共同書面形式作出贈予捐贈人的決定。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條: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條:為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經其書面同意。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二、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隨著網路和大數據的發展,個人資料信息洩漏、騷擾電話等現象嚴重擾亂人們生活,公眾的隱私權面臨嚴重的挑戰。此次《民法典》對此問題做出了回應,借鑑了國際經驗並總結中國國內學者理論研究成果,明確了隱私權的含義,引入了“私人生活安寧”一概念,並且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私人生活安寧指的是自然人私人生活安定與寧靜,免受他人不當侵擾和妨害的狀態,包括日常生活安寧、住宅安寧、通信安寧等。《民法典》規定如果遇到對私人生活安寧權構成侵害情形的,可以視情節依法要求相應的損失賠償。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定義意味著傳統的隱私原則的突破,即便在公共場所也存在受法律保護的隱私,例如個人使用公共廁所禁止他人窺探。換句話說,自然人的隱私是與公共利益相對的一種私權,與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無關,也是自然人不願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

而面對網絡人肉搜索、垃圾手機簡訊、電話詐騙等問題, 《民法典》增修並首次確認立法保護了與公民個人信息緊密相關的權益, 並明確規定了各類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基本管理規則, 並且處理有關自然人的個人信息, 應當必須遵循合法、適當、必要的處理原則, 不得採用過度信息處理。因此,使各類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有法可依, 這將有助於遏制過度非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違法亂象。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 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 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 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 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 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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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於離婚的兩個新修要點:

一、離婚冷靜期

此次《民法典》新設離婚冷靜期制度,在中國離婚率節節上升的社會背景下,輕率離婚(尤其是針對年輕夫妻)現象增多,考慮到夫妻在婚姻中的成長時間和過程,特別增設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以促進夫妻修復關係裂痕、幫助夫妻在婚姻成長、維護家庭穩定。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從草案立法初就一直備受社會關注,引起了全國和社會的廣泛熱議。無論是中國法律界專業人士們或普通中國民眾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反對者普遍認為,該規定為離婚自由附加了限制條件,並且離婚的一段冷靜期不能如期有效輓救婚姻, 反而可能會大大增加雙方的時間精力成本。另一方面,支持者的觀點則認為冷靜期可以有效減少衝動離婚者的現象, 有利於維護婚姻家庭穩定,而且30天冷靜期時間較短,仍在可接受範圍內。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經濟補償

根據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民法典》刪除了原本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前提。換句話說,無論在法定財產制或是約定財產制下,一方因負擔較多家務勞動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強化了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具體規定的順序設置為先雙方協議,協商不成的再由法院判決的順序,體現了《民法典》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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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修改並近一步完善了侵權責任編的自甘風險、自助行為、高空拋物墜物之制度:

 

一、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原先《侵權責任法》針對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如騎馬、打籃球等)所發生的損害問題,存在著同案不同判、同人不同責的處理方式。類似情況中,有些適用自甘風險不需承擔責任,有些則判決給予適當補償,而有的卻適用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免責條款。對此情況,《民法典》明確規定:除非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需承擔侵權責任外,參加者自願參與這些活動應當充分認識到其危險性,由此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加者自己承擔。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二、明確「自助行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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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民法典》繼承編關於遺產制度新修的兩個要點:

 

一、新增加影印遺囑、錄像遺囑兩種法定形式

 

此次《民法典》對現實中十分常見卻也經常引發糾紛的非傳統類型的遺囑效力形式(比如影印的遺囑)作出界定,進一步明確了影印遺囑以及錄像遺囑之效力與必須具備的形式條件,填補了原先立法的不足,也因應了時代發展的需要。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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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在原先《物權法》的基礎上做了以下幾個重點修改:

一、新增居住權保障住房制度

物權編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規定居住權,是新增的一大重點。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佔有、使用的權利。例如在雙方在离婚糾紛中約定了一方對房屋擁有居住權,即便離婚後房屋產權歸屬另一方,享有居住權的一方還是能夠在約定的期間內合法地在該房屋內居住。其設立目的是為了多方保障弱勢群體制度的住房要求,以滿足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 住宅的位置;(三) 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 居住權期限;(五) 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

原先《物權法》規定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七十年到期後必須再簽訂續約。而此次《民法典》新修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時自動續期,有益於維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三、小區共有場所收益歸業主

此規定主要是因應原先《物權法》對於相關規定的缺乏而引發的一些糾紛,針對現實生活中因小區電梯裡播放影音廣告的收益歸屬、小區外牆上懸掛的廣告看板收益等引起的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糾紛進行調整。因此,《民法典》明確了共有部份收益歸小區業主共有,發揮了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四、修改了動產擔保物權實現順序

區別於過去規定登記的效力優先於交付(佔有轉移),《民法典》規定對於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情形,按照時間先後順序,動產登記與交付具有同等效力。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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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的出台, 將原本民事單行法律整合為邏輯性、體系性更強且更有效發揮其權利保障效用的一部法典,共七編(一千兩百六十條)依次分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

《民法典》在總則編部分未有較大改動,只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以下列出總則編新修的幾個要點:

一、胎兒享有繼承權

原先《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都沒有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只是在《繼承法》中對遺產分割中應保留的胎兒繼承份額作了特別規定。因此,民法典此次修改納入胎兒利益特殊保護規定,使得民法典在對人的保護上擴展到出生前的胎兒時期。胎兒利益特別保護條款列舉了對於胎兒 "繼承 "和 "接受贈與"的兩種情形下的權利,而沒有涉及義務的部分。這樣一來,既符合保護胎兒利益的立法本意,又填補了原本中國民法在胎兒利益立法保護上的不足。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無重大過失的好心救助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因好心救人卻反被告的案例並不少見。到底救人與不救人一問題讓公眾在道德困境和害怕挨告之間糾結,而不敢輕易伸出援手。此次《民法典》修改針對好心沒好報救人反挨告一事,進一步規定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確立了見義勇為的救助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樣一來,不但有助於杜絕「好心被雷親、好心反被告」的現象,並且鼓勵在危難時刻相互幫扶捨己為人的行為,提倡助人為樂的良好社會風氣。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個人信息處理原則的確立

《民法典》完整承接了中國《網絡安全法》關於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原則的基本要求,在第一百一十一條針對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四、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債權人必須在兩年訴訟時效內起訴追索債務,超過兩年,人民法院便不再予以保護。這一條規定讓很多賴皮的債務人想盡辦法使用拖延戰術,等到債權人在訴訟時效過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被法院無情地駁回,導致債權人要債無門。因此,考慮到實踐中許多債務人鑽法律漏洞,使債權人無法實現自己的債權,《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將延長至三年。這一修改,無疑地大幅提升對債權人之保護。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繼承法》
中國《民法通則》
中國《網絡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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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我國法院確定判決得否在以色列執行? 以色列法院確定判決得否在我國執行?

結論:我國法院確定判決得在以色列執行,以色列法院確定判決得在我國執行。

說明:

一、我國對於外國法院之判決係採「原則承認,例外拒絕」之原則

40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四、無相互之承認者。」其立法體例係採相互承認主義,且基於國際間司法權相互尊重及禮讓之原則,客觀上可期待其將來承認我國法院之判決,即可認有相互之承認。又所謂相互之承認,非指該國與我國互為國際法上的國家承認或政府承認,而係指法院間相互承認判決的互惠而言。如該外國未明示拒絕承認我國判決之效力,應儘量從寬及主動立於互惠觀點,承認該國判決之效力。外國法院承認我國法院判決之要件,祗須與民事訴訟法承認外國判決效力之重要原則不太懸殊即可,非以與我國規定內容完全相同為必要,倘外國並無積極否認我國法院確定判決效力之事實,且外國法院判決復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不妨承認其判決為有效,以符合目前我國外交現況之需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字第1367號判決參照)。

二、以色列對於外國法院之判決係採「原則承認,例外拒絕」之原則

(一)2008年, Jiangsu Overseas Group Co. Ltd.(下稱該中國公司)對於其以色列籍職員(下稱該職員)在中國提起民事訴訟並請求賠償,最終法院判決該職員須賠償該中國公司美金551,400,惟該職員已返回以色列,故該確定判決始終無法執行。

(二)隨後,該中國公司向以色列Tel Aviv地方法院請求依據Israeli Foreign Judgements’Enforcement Act執行該中國確定判決,Tel Aviv地方法院依據以色列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列三個理由判決該中國法院判決得在以色列執行

  1.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80條及第281條規定外國法院裁判得在中國執行。
  2. 該中國判決已經確定。
  3. 無不能執行之情事。

(三)該以色列職員不符,持續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持地方法院的見解,認定該中國法院判決得在以色列執行。最高法院認為,為避免兩國法院互相不承認他國判決,導致判決無法於外國執行之惡性循環,若中國未禁止以色列法院判決在中國執行,以色列自不應限制中國法院之判決在以色列執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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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最後的修法—2019年日本專利相關法規修法概況

實習律師 賴奕霖

一、日本的專利法規簡介

日本專利可以區分為「特許(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新型專利)」、與「意匠(設計專利)」三種,簡介如下:

 

特許

實用新案

意匠

對應我國專利

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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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大法庭」的第一個裁定詐欺犯之強制工作處分

實習律師 賴奕霖

2019年司法院推出大法庭制度[1]後,在2020年的213日做出了第一個裁定,認定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組織犯罪而成立想像競合犯之人,仍須適用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2項強制工作3年。

這次開庭主要的爭議在於「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組織犯罪而成立想像競合犯之人是否仍適用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一併宣告強制工作3年」。大法庭在這個案件中邀請了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副教授薛智仁教授、政大法律系楊雲驊教授、許恒達教授等四人提供法律鑑定意見。對於這個爭議學者們意見不一致,採取肯定說的學者認為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分」之規定不及於保安處分,因此應直接宣告強制工作;否定說的學者則認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由於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加重詐財罪吸收,不得再依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一併宣告強制工作3年。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最終採取修正肯定之見解,理由在於,司法院釋字528認為強制工作並無違憲,且刑法第55條規定在「數罪併罰」章,各罪的刑罰和其他法律效果應該一併適用,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沒有被較重之罪吸收,因此在符合矯治目的與比例原則的範圍內,可以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強制工作[2]

爭議: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組織犯罪而成立想像競合犯之人是否仍適用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一併宣告強制工作3

 

肯定說

否定說

學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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