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申請專利在國與國之間遵守「國民待遇」原則,即外國人與當地居民有同等的待遇,簡單的說,其是一種近似「互相承認」以及具有「相同待遇」的行為,在兩個國家共同參與保護專利的同一個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團體或機構之下,兩國國人就可以在對方國家申請專利。
舉例而言,在台灣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WTO中的所有會員國之國民都有權在台灣申請專利,同樣地,台灣人也可以在所有WTO會員國完成專利申請。
那麼,萬一台灣人在某個國家欲申請專利卻碰壁呢?政府的消極處理方式為該國人在台灣申請專利將不被受理!然而,如果實際遇到此狀況,國人可向智慧局請求協助,智慧局將會努力向該國進行說明與解釋,使該國同意與承認本國人於該國申請專利的權利,例如,智慧局於民國100年,請駐印度代表處經濟組協助洽詢孟加拉相關當局,解決不受理我國人申請案的問題。
圖為印度智慧財產局,透過我國智慧局的努力,印度現已承認本國人於印度申請專利的權利。
文章編修:黃富源專利師(台大電信所博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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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說明書揭露技術內容的程度來檢視誰為先發明人-李宜靜資深專利工程師
當有兩方發明人的專利內容相似時,可由說明書內容推論雙方在何時發明了什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Quake v.s. Lo的判決中,由Quake所申請的專利方法-利用random MPS (massively parallel sequencing,大量平行定序)來比對母體與胎兒DNA,但Quake於整個說明書的三十幾個段落中僅用了兩個段落來敘述random MPS (其他段落則敘述另一個專利方法-targeted MPS),且這兩個段落的敘述沒有清楚的指向random MPS的作法,而判定Quake的專利不符合35 U.S.C. § 112說明書揭露的規定。因此,CAFC也認定Quake非random MPS作法的先發明人。
因此,當用同一個專利說明書的內容來申請不同專利範圍的方法項(A,B)時,要確認方法項內的所有步驟是以一個整體(as a whole)的方式揭露於說明書中,否則拆散開的步驟敘述在沒有用文字清楚明顯將其結合時,可能會被認為主要是為了支持另一個專利範圍的方法項(B),因而導致說明書沒有揭露方法項(A)的疑慮。
本文由黃富源專利師編修與繪製技術內容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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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第47條:
"Article 47.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cases, the patent right shall cease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its duration:
(1) Where an annual fee is not paid as prescribed;
(2) Where the patentee abandons his or its patent right by a written declaration.
Any cessation of the patent right shall be registered and announced by the Patent Office."
法律狀態的C17 Code表示專利失效沒錯,其發生的原因可能是上面的情況,未繳年費或專利權人放棄權利。
不過,如果是沒有繳費,還有六個月期間可以補繳,所以"cessation of patent right"指的是權利的停止,
申請人可能會復權(透過補繳年費+額外規費)。一旦超過了補繳期限(六個月後),在權利無法復權時,
才是"termination of patent right"。
希望以上的解釋,能夠讓您充分了解整個用語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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