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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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大洋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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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智慧局公告商標審查進度延滯 

根據澳大利亞智慧局(IP Australia)今年1月11日公告,IP Australia目前於商標審查正經歷延遲[1]。儘管如此,IP Australia強調延遲並不會影響核准並權利生效的日期,因為權利和准予生效是以申請日而非審查日為基準。持續的更新將會公告在澳洲智慧局網頁:Trade marks response times

根據公告,IP Australia會在收到申請案文件後4周內做出回覆,並且會在舉行聽證程序後3個月內發出審定(Issue Decision)。

 

一般審查:

一般類型案件

處理中案件之申請日

國內案 Domes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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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智慧局2020業務統計報告摘要

此報告反應2019年澳洲智慧局(IP Australia)的業務統計資訊。今年,澳洲智慧局主題著重在數位經濟已因應2020年以來的環境危機。IP Australia表示,智慧財產權支撐著包括:品牌、設計,等無形資產的投資,也是21世紀創造就業與成長的關鍵[1]

整體而言,2018-19年間,澳洲在智慧財產部分投資共396億澳元,反應出澳洲投資每十元就有一元投入無形資產。此報告的目標,便在持續提升對智慧財產權及其價值對各行各業的意識。2019年資料呈現出申請量下滑,反應2018年的國際情勢。

2019年,標準專利申請案總申請件數29,758件,相較2018年資料有0.7%的微幅下滑。此下滑,可以解釋為分案申請的減少。對於直接申請,分案申請於2019年減少了2.9%,相較於一般申請案下滑1.2%。過去十年間,澳洲標準專利申請量則保持有年均2.5%的成長幅度。

如同2018,2019年澳洲專利申請中外國申請數量佔91%,澳洲居民申請量則有微幅下滑,然而多數的澳洲居民申請數量下滑歸因於分案申請的減少。同時,專利核准數量也維持由外國申請人取得佔95%。來源國部分,最主要的申請案來源分別為美國、澳洲、中國、日本、以及德國。

澳洲2019年商標申請案總數達到75,622件。相比於2018年達到的高峰申請量下滑了5%。商標註冊數量則達到58,641件,相對2018的高峰下滑2%。2019年,澳洲居民申請商標共44,176件,佔總申請量的58%。不過,由澳洲居民申請之案件數量,相比2018年下滑4%,外國申請則下滑6%。

以來源國而言,外國申請案依申請案量排序主要來自美國、中國、英國、德國以及日本。美國是2019年最大的外國申請案來源。外國申請人部分,則以中國的華微、瑞士諾華、美國蘋果、韓國三星,以及美國強生,有最多的商標申請。

回到數位經濟,IP Australia發現在ICT相關領域,澳洲居民表現並不突出。經過比較IP Australia的業務數據以及OECD資料,IP Australia認為或許在特定市場區位,澳洲能能展現優勢,然而對於澳洲經濟而言ICT相關領域並非主要布局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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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智慧局修正撤銷申請之程序基準

1221日,紐西蘭智慧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New Zealand, IPONZ)更新其與商標申請撤銷相關之聽審程序基準[1]。此修正係依據近期紐西蘭最高法院之判決 International Consolidated Business Proprietary Ltd. v SC Johnson & Son Incorporated。該最高法院判決中,審理提出撤銷之時間點問題。

International Consolidated Business Proprietary[2] 200668日「ZIPLOC」商標獲證,法定註冊日為20011122日。SC Johnson & Son另外於2013422日以未使用(non-use)之理由申請撤銷,商標並在2014626日經撤銷,自2013422日生效。然而三天前,2013419日,SC Johnson & Son才另外提出「ZIPLOC」商標申請。

根據最高院判決,IPONZ提供程序中可以提出撤銷請求  (Plead) 的「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之進一步資訊。簡言之,基準修正說明:為撤銷申請的生效日期,應早於後申請商標案的申請日。另外,智慧局也提供進一步的基準,說明如何審理未請求生效日期之撤銷申請,或可能有多個有效日期可供請求的情形。

依據IPONZ基準[3],以未使用(non-use)之基礎申請撤銷商標時,申請人應註明請求撤銷的時間點,以及商標未使用的期間。撤銷日期通常為申請撤銷之申請日,不過若申請撤銷商標之人自己引用撤銷申請中的商標申請案,所請求之生效日期應早於自己申請中的商標申請案申請日。

同時,也依據2002年商標法(Trade Marks Act 2002)66(1)條,修正了可以為撤銷的法律基礎。該修正案以撤銷商標註冊之基礎如下(grounds for revoking the registration of a trade mark are as follows),替代商標註冊可被以下任何基礎撤銷(registration of a trade mark may be revoked on any of the following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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