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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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來台創業? 眾律團隊教您相關套路!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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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為整理自台灣經濟部投審會相關創業簽證的法規而來

首先需填寫「創業定簽證申請團隊成員合作意向書」

申請來台創業的團隊,包括主申請人和合作人至少兩人;此外,將兩方或三方擬合作經營項目以條列式或摘例方式說明(例如:運動休閒產業)。

再來,需填寫「外國人或港澳居民申請創業家簽證(或居留證)基本資料表」

當申請者是個人的情況,則依以下範例填寫表格:

申請團隊原則以3人為限,且團隊成員應共同符合同一申請資格代碼,如各成員適用不同之申請資格代碼,請另檢具合作意向書。其他應備文件請參閱「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之附表。

以「個人申請者」為例,參閱申請資格代碼1.2:申請人已獲同意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育成機構。

當申請者是團隊的情況,則依下述範例填寫表格:

並請參閱申請資格代碼2.2 申請團隊尚未在臺設立事業,已獲同意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育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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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全球各地創業?眾律帶你從成本的角度切入!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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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表格參自世界銀行(World Bank)的《Doing business 2020》報告。後期則經「Visual Capitalist」加工成視覺化圖表。圖表使用前述報告中的數據來檢查世界上190個經濟體最大城市的中小企業創業成本。

 

一、眾律國際法律團隊帶你一覽亞洲各經濟體新創事業的創業成本:

排名

國家

所處大洲

創業成本(202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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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管不管?如何管?釐清近日迷思並予建議

 

邱懷祖

 

 

一、案件事實

 

據報載及訪談資料[1]Uber在台招攬車輛從事汽車運輸服務,其初期營運模式是與汽車租賃公司合作,由於高級出租車並非隨時出勤,與其停放在車庫中閒置,不如加入Uber的共乘網路,更能隨時利用、發揮車輛價值;後期則因為汽車租賃公司車輛數目不足,且不能與Uber完整緊密配合,為了擴大營業規模,Uber改於官方網站上招攬白牌車,由一般民眾駕駛自用車從事載客服務,Uber配發駕駛專用的智慧型手機,並利用系統抽取傭金。

 

Uber目前的爭議在於,交通部用監理計程車與租賃車的方式看待Uber,認定Uber實際從事汽車運輸服務,應登記為汽車運輸業而未登記,故依公路法規定,對Uber及加入Uber的自用車駕駛人開罰;其隱藏的風險則在於,Uber若內部控制風險的機制不良,未來若發生消費糾紛,甚至是司機具犯罪前科而Uber不察,乘客的財產與人身安全都有受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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