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堪稱藝文界的爆炸性新聞,即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向文化部(及其前身文建會)名義,分別於民國一百年假「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系列電子書建置計畫」,以及一○四和一○五年假出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名義,向知名水墨畫家劉國松等百位藝術家取得簽署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文件。[1]
此新聞一出造成藝文界譁然,舉辦記者會的立委甚至以藝術界的「世紀大災難」形容,並且發起連署行動,籲請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正視並解決國家百年的文化藝術災難問題[2]。
簽署文件內容有如「賣身契」
依新聞及連署書所述,該公司請藝術家簽署之內容為「…同意授權予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代理銷售受本人已完成及未來所創作之作品…本人將作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上述製作權、衍生著作權歸屬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所有…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的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
又接獲陳情的立委指出,該公司藉計畫名義,向多名資深、學生或新銳藝術家簽署契約,但簽署同意書僅華藝網單方持有,內容卻將藝術家一生創作著作財產權全收歸所有,且永久有效、無地域限制,藝術家販售作品還須給予四成所得,形同賣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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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新聞內容[1]:為宣導路邊停車車輛應「轉頭看後方」及「反手兩段式」開車門,避免後方機慢車追撞,警政署《NPA署長室》臉書粉絲專頁日前上傳一部短片,短片中漫威英雄蜘蛛人為追緝搶銀行的匪徒,換上蜘蛛人裝扮,在大街上追逐,眼見就快追上歹徒車輛,卻因為路邊臨停車的一位大媽突開車門,讓蜘蛛人當場被擊倒,片末還加註警語:「別讓你的不注意,讓他一秒變粉筆」,創意梗讓許多網友會心一笑。
- 貳.問題:
本案中的警察扮演漫威漫畫中的超級英雄蜘蛛人[2],是否侵害了漫威漫畫對於蜘蛛人的著作權,及侵害的種類為何?
- 參.相關實務見解[3]:
一. 若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的獨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鋼鐵人、蝙蝠俠、蜘蛛人、美國隊長等電影人物,如其人物的圖樣設計、配色、線條等具上述「原創性」、「創作性」,自該等圖樣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
二. 又「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請參考本法第22條及第28條之規定)因此,若以上述電影人物為啟發,所設計出來之衣服圖案,已涉及「重製」或「改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 參考上述電影人物所為之圖樣設計,如具有「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情形,就您所設計出來之圖樣本身,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衍生著作」之著作權。換句話說,若您的利用情形除了表現原美術著作的著作內容外,並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您即屬該「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人。反之,如您的「改作」行為,僅係就原美術著作為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仍屬於單純「重製」他人著作的範圍,並未有「衍生著作」之產生。
四. 小結:
警政署拍攝的短片中,所出現的角色蜘蛛人,可能侵害到漫威漫畫對於該角色的著作權,且該侵害的種類可能為重製權或是改作權、公開傳輸權,但此短片中又加入了拍攝人新的創意,將原本的英雄人物變為交通道路事件的受害人,具有原創性,為衍生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警政署未經授權仍侵害到原創作之著作權,不過筆者認為,警政署可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基於公益目的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1] 蘋果即時新聞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604/1132826/
[2] 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9C%98%E8%9B%9B%E4%B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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