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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商標侵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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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之保護論商標搭便車之行為

實習律師 賴奕霖

一、何謂著名商標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著名商標是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國際上著名商標包含Google」、「LV」、「Channel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著名商標之判定提供了八個判斷標準[1],另外,經濟部對於我國近五年來著名商標的案件也彙整了一份參考表[2],參考該表可稍微了解我國法院對於著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依該彙整表,我國著名商標包括「富邦」、「八方雲集」、「保力達」等。

二、著名商標之搭便車行為

我國商標權的保護原則上是採申請保護原則,然而,由於著名商標廣為國內消費者所知悉,部分業者會利用著名商標的知名度與商譽吸引顧客,將該商標使用於不同的商品或服務種類上,也就是商標「搭便車」的行為。舉例來說,某甲將「LV」商標使用在洗車行業;將「迪士尼」用於小吃業;將「BMW」用於清潔產業等,這樣的行為會導致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商譽減損,對於投入大量成本建立的品牌將有嚴重不良影響,甚至導致消費者降低對於該商標所代表的品質與其信賴感,導致著名商標權人遭受損失,因此許多國家均立法禁止著名商標的搭便車行為,以提升著名商標的保護。

三、我國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

1.   其他商標不得註冊
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換句話說,若其他商標申請人之商標近似於著名商標,又向經濟部智財局提出申請,可能會遭到智慧財產局以該法條為由駁回。

2.  著名商標之商標權人得禁止他人繼續使用該商標,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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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商標侵權

實習律師 賴奕霖

  • 何謂商標與商標權

商標指的是個人或企業為了使消費者辨識其產品或服務來源,並與其他產品或服務做出區別的一種標示,可以是文字、圖畫、顏色等。而商標權指的是企業經營者或個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後並經公告後,對於該商標所取得之專用權。

  • 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行為可區分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兩種樣態,分別規定於商標法第68條與第70條,以下將分別介紹:

1. 直接侵權

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詳言之,直接侵權指的是侵權人沒有經過商標權人同意,為了行銷目的而使用商標之行,主要態樣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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