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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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亞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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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丹智慧局品牌局工作協助當地品牌發展

1月19日,不丹由智慧財產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oIP)成員組成之品牌局(Branding Bureau, BB)與鄉村與小型產業局(Cottage and Small Industry, DCSI),同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WIPO)專家Giulio Zanetti舉行會議,討論自助品牌工具(Self-Help Branding Tool, SHTB)草案內容[1]

SHTB目前含有八個完善之模組,覆蓋品牌之不同面向。從品牌化的初步、智慧財產要件、包裝、直到市場行銷。待SHTB準備完成,將在DoIP網站上向有興趣之企業家與公眾公開,不收取費用。

接著於1月20日,BB成員也與WIPO外部專家Christelle Harb舉行會議,討論再現有疫情影響下,透過品牌與設計(EIE-BD)計畫強化創新環境並競爭力之實務作法。會議聚焦在彙整疫情影響產生的各種考量與觀點,了解相關性、促成或阻礙計畫的可能因素等。

藉由會議,BB也探討可行之替代方案,以確保有效實施。修正2021年與WIPO執行EIE-BD計劃策略技術合作活動的計畫目標。DoIP已經與WIPO於9月簽訂EIE-BD之五年合作計畫。 BB於2020年4月在WIPO協助下成立。

BB做為EIE-BD計畫的其中一個工作項目[2],並由BB根據EIE-BD計畫,協助提供在地企業品與服務有關品牌(商標、工業設計、地理標識)之諮詢建議、提供非智慧財產之行銷、廣告、包裝建議服務、提供國內、國際智慧財產申請的技術服務、以及提升國內智慧財產意識、協助爭議處理機制等方向。

目前,BB正在進行的工作包含:舉辦國內研討會與工作坊、BB成員與教育訓練、與發展品牌策略(一鄉鎮一產品)、與SHTB計畫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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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智慧局公布2020年抄襲與仿冒品報告

2020年,菲律賓智慧財產局(IP Office of the Philippines, IPOPHL)接獲疑似仿冒與抄襲案件數量上升至121件,據載Covid-19疫情影響為非法貿易提供了獲利機會。根據IPOPHL權利執行辦公室(Right Enforcement Office, IEO)資料,其中有67件有關仿冒行為,其餘54件有關侵害著作權物銷售[1]

在這之中,有4件是由智慧財產權人確認之爭議,也是尋求救濟的第一步,其餘117件則是經由消費者或相關民眾提報。另一方面,有116件已經經由IPOPHL與權利人進行處理完成,其餘尚有5件待確定執行計畫。

仿冒品(Counterfeiting)當中,最多的是仿冒服飾(佔77%),其餘為裝置產品(10%)、以及化妝品(6%)。此外,電影與展演是抄襲(Piracy)案件中被舉發最主要類型共22案,佔抄襲案件中的40%。電子書(E-book)則有14案(佔25%),其次為軟體產品9件(16%)。大多數(90%)的案件是經由線上平台銷售,Facebook佔61%、Shopee12%、Lazada7%、Youtube2%。

智慧局長Teodoro C. Pascua指出,由於疫情為線上活動指數型成長,為抄襲與仿冒者帶來絕佳進入機會。這些人是透過合法(如:電子商務平台、社交媒體)以及非法入口(如:暗網)取得便宜。此外,供應鏈不順暢也給予仿冒者機會填補標準產品空缺。

面對打擊假貨與抄襲,菲律賓國家智慧財產權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NCIPR)提出五大關鍵策略:

  1. 加強NCIPR成員在IP執行,從監控網路空間到建立調查證明侵權與犯罪起訴之戰術。
  2. 強化長期政府間夥伴合作,以提升意識與確保政府規則不阻礙並進一步優化執行行動。
  3. 協助智慧財產權人發展並有效執行智慧財產權執行策略,能夠在時間內做出回應,包括維持獲知不斷演化的仿冒與抄襲作業。
  4. 與中介者,例如電子商務平台、支付閘道、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其他業者,發展合作式、主動式機制。
  5. 協助改善邊境管制。

 

IPOPHL指出,今年度報告調整統計定義,排除抄襲與仿冒以外的智慧財產侵權案件,如:高度相似產品。不過,儘管統計有所更改,局長Teodoro C. Pascua仍能看出數字明顯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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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跨國網絡仿冒品監控小組成功防止4,200億韓圜仿冒品損害

在跨國網路仿冒品監控小組(Overseas Online Counterfeit Monitoring Group)帶領下,韓國成功防止超過韓圜4,200億元仿冒韓國公司產品造成損害。該小組於2020年組成,以強化防止東南亞國協與台灣之仿冒品[1]

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KIPO)局長金鎬元(Yong-Rae Kim)表示,該小組在去年五個月(八月至十二月)行動執行期間內,總計去除了超過144,000條販售仿冒產品之線上入口。

KIPO稱監控小組針對的國家包括:馬來西亞、越南、新加坡、印尼、泰國和菲律賓,以及台灣。該小組包含200位成員,有再度就業婦女、跨文化家庭等。進一步,小組採一種零接觸數位就業模式,此方案由就業與勞動部協助規劃。

據文稿,仿冒品消息最主要來源自兩大東南亞店商平台:Lazada和蝦皮(Shopee)。從網站上移除的仿冒產品清單中,總計有高達70%屬於K-pop周邊產品與時尚配件。而考量受影響的韓國公司數量與智慧財產侵權總量計算,則來源以菲律賓案件為主、印度尼西亞與新加坡次之。

KIPO表示有辦法確保該小組於2021年的部分核心預算,因此監控小組將能夠持續運作。小組的主要焦點將在減少韓國出口商因為仿冒產品造成的損害。一位來自化妝品產業的商人表示,海外消費者在其地區反應所面對的困難處境時,特別對於中小企業在面對海外層出不窮的侵權行為,中小企業的處理能力有限。

另外一位來自印尼的監控小組成員則提到,對於可以照顧孩子、以及能夠使用母語而言,遠端工作均具有優勢。KIPO智慧財產與國際合作組組長表示,儘管去年執行計畫期間有限,業已經移除十分大量網路侵權資訊。組長也強調,新年的目標在強化小組成員的教育訓練與提升證據資料檔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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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商標法立法後新舊規定差異摘要

緬甸新商標法已經通過立法,預期於去年10月底實施軟開放(Soft Opening),並且於4月初正式開放(Grand Opening)。從2016年開始,緬甸展開商標法討論與立法工作,並於2017年通過立法[1]。2018年10月,由下議院法案委員會研議,並於2019年1月30日生效。

商標新法預期將使緬甸商標規定與國際標準一致。過去[2],緬甸並沒有正式的商標立法,舊有的緬甸商標是依行政公告管理。而新法下,已經註冊或使用中的緬甸商標,可以從去年10月1日緬甸智慧財產局成立(Department of IP, DIP)同時軟開放開始提出重新申請。而在4月1日後,則可正式提出新商標申請[3]

有別於舊制商標根據先使用原則(First-to-Use),新法實施後商標將以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正式向DIP提出申請的申請日,作為商標審查的判斷基準日。無論是在軟開放或正式開放中提出申請或在申請的案件,均會經過審查以合於新商標法中的規定。經申請若未發現不予商標事由,DIP將公告並有60日供公眾提出異議(Opposition)。

新法下商標的權利有效期限也有所改變,與國際上商標保護相同新的緬甸商標經註冊將有10年有效期限,並得於期滿前延展每次10年。雖然新法下並沒有向法院提交使用證明的要求,但是如果註冊3年後權利人沒有依照註冊商品或服務類別使用商標,任何人可以請求撤銷商標。

新法不僅要求註冊商標必須在DIP註冊並公告,也提供異議以及無效請求之程序。緬甸舊制又稱作所有權聲明(Declaration of Ownership)制度,儘管可以向主管機關主張商標所有權,但無法因此確定商標權有效。相對地,新法下審查通過的商標即具有商標權。

整體而言,新法給予權利更大的穩定性。此外,新緬甸商標法也將承認國際優先權。由於緬甸國內情勢變化,且有關新商標法之相關規定、行政細則仍待官方公告,若您有興趣了解緬甸商標與企業布局之進一步可能性,歡迎直接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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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羅斯通過歐亞經濟聯盟商標、服務標章、商品來源法

2021年1月4日,白俄羅斯(Belarus)總理正式簽署白俄羅斯「歐亞經濟聯盟商標、服務標章與商品來源條約」法(下稱:本法)。本法目標在完整白俄羅斯加入歐亞經際聯盟並區域內相關商標、服務標章與商品來源之必要程序[1]。俄羅斯(Russia)已於2020年11月由總統普亭簽署通過,其他國家亦在立法程序中[2]

歐亞經濟聯盟商標、服務標章與商品來源條約(EAEU Agreement on 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and appellations of origin of the Eurasian Economic Union),旨在建立區域性商標系統,透過統一窗口申請並指定EAEU會員國保護。目前,EAEU會員國包括:亞美尼亞、白羅斯、哈薩克、吉爾吉斯、俄羅斯。另有觀察會員國,古巴、摩爾多瓦、烏茲別克。

此條約於去年2月3日,在莫斯科簽訂。條約主要內容包含:

  • 僅需要遞交一份EAEU商標,至任何一個會員國的國家局或商品來源標識。
  • 依照一站式服務原則(Principle of “One-Stop Service”),申請人僅需要向一個遞件申請的國家局接洽。
  • 獲得單一保護名稱(Title),即EAEU商標證書、或EAEU商品來源保護證書,且對所有會員國生效。
  • 統一維護EAEU註冊商標、服務標章,以及EAEU商品來源標識。

簡言之,條約正式實施後將簡化並加速EAEU內商標以及商品來源法規保護的獲得程序,並且將減少申請人以及權利人的成本支出。在白俄羅斯,國家智慧財產中心(National Cent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已受指定為白俄羅斯實施該條約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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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智慧財產局公告文件簽署的新規則 

越南智慧財產局(簡稱:越南智慧局)公告編號13822/SHTT,嚴格要求智慧財產申請人之代理人文件簽署。越南政府希望,藉此可以確保慧財產申請案之品質與有效性提升,並有助於該國當前正全面發展中的智慧財產制度。該規則將同時影響本國與外國智慧財產申請人[1]

利用智慧財產做為強化經濟發展與國家競爭力的工具。根據官方公告,只能透過簽章之委託書(Power of Attorney, POA)承認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必須由申請人簽名,且代理人需遵守公告No. 01/2007/TT-BKHCN3及第4條有關代理人以及代理從事申請業務的規定。若委託人為組織或機構,則簽名層級需達於董事長、或執行長方為足夠[2]

公告No. 01/2007/TT-BKHCN3條部分規定。申請權人得自行提出,或委託代理人在越南提出申請智慧財產註冊程序。而在申請程序中,越南智慧局僅能與申請權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其中一者接洽。且未依公告規定代理之人,即視為不合法之代理人。此要求也視為越南智慧局強化國家智慧財產系統之努力之一。

2019年越南政府發布2030智慧財產策略,是該國的第一個相關領域策略。該策略目標在提升發展全面的智慧財產體系。策略中含有五大主軸:

  • 讓越南成為東協(ASEAN)中創作慧財產權的領先者。
  • 訂立工業財產法與植物多樣性保護法,未申請人提供更佳的透明度。
  • 改進智慧財產法制,減少智慧財產侵權案件的數量。
  • 增加越南個人與機構的慧財產保護數量、品質。
  • 強化智慧財產利用的有效性,例如增加專利商業利用的數量,以及企業在製造中利用智慧財產工具。

此外,公告規定中說明若申請人本身為智慧財產代理人,則同樣地,該申請人亦需要與其委託代理人間以書面授權書說明其關係。委託專業律師,讓您的商標獲得全方位的保障。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1] Vietnam’s IP office issues Notice 13822 https://www.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vietnams-ip-office-issues-notice-13822 (Latest viewed: 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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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智慧局公告修正商標核駁事由與知名名稱審查守則

2020年12月底,新加坡智慧局(SIPO)公告修正部分商標註冊審查守則(Work Manual),公告文告Circular No. 12/2020[1]。修正內容主要分為兩部份:一、核駁商標註冊的相對事由審查基準 二、知名人物、虛構角色、故事與建築物之審查。

  1. 修正核駁商標註冊的相對事由(Relative Ground)審查
    此版本更新針對核駁商標註冊之相對事由,依據新加坡商標法第8(1)與8(2)條,說明採用逐步審查之方法(Step-by-Step Approach)[2]。分階段說明,逐步審查方法含有三個步驟:
  • 商標相似性(Similarity of marks):評估在整體觀察下是否相關標識相同或近似。
  • 商品或服務相似性(Similarity of goods or services):將評估是否與標識所申請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屬相同或近似。
  • 造成混淆之虞(Likelihood of Confusion):從公眾的角度考量,是否因為近似部分之關係,而導致有混淆的可能性。

適用上,必須每一步驟均確立後,才可以接續評估下一步驟。這表示,只有在相關標識確實相似時,才會再判斷是否商品或服務也相似。同理,若只有第一或第二步驟其中之一存在,將無須進行第三步之混淆判斷。

2.知名人物、虛構角色、故事與建築物之名稱(Name)或表示(Representation)審查
此部分更新,為在與知名人物、虛構角色、故事或建築名稱或表示有關之審查實務上,提升更高的明確性(Clarity)[3]

根據新加坡商標法第7(1)條第(c)款,單獨為表示種類、品質、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生產時間或其他特性的標識,是不予商標註冊的絕對事由。又第7(6)條規定,惡意註冊(Bad faith)之商標同屬不予註冊之標的。

依此,根據新加坡商標實行細則(Trade Marks Rules)第14條規定,若任何人名或表示,出現在申請註冊的商標上,智慧局得要求(may require)該當事人限期表示同意。根據以上規定,SIPO修正審查守則以提升實務操作之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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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商標申請官方費用調整說明摘要

根據哈薩克共和國法務部,智慧財產局(Kaszpatent)局長公告於20201223日核定之規則№254 нқ,自今年(2021年)11日起,開始實施有關商標申請的部分官方費用調整[1]

  1. 202111日起,透過電子申請送件(e-filing)將不再有優惠。
     
  2. 202111日起,除中小企業外,有關商標、團體標章、著名商標、服務標章註冊之延長與延長資訊之公開,將調整為97,144.32堅戈(Tenge,兌新台幣約6,489.55元)。
    • 202111日至1231  50%優惠設定價格之
    • 202211日至1231  25% 優惠設定價格之
    • 202311日起,優惠將取消。
       
  3. 超過3項尼斯分類號(Nice Classification)者,除中小企業外,每額外1項分類號的商標、團體標章、著名商標、服務標章註冊之延長與延長資訊之公開,設為16,993.76堅弋。
    • ​​​​​​​​​​​​​​202150%)、202225%)的優惠,並優惠自2023年起取消。
       

主要調整部分為權利延長之收費。Kazpatent指出,此費用之設定係考量外國實務及國際經驗,包括:OCED以及歐亞國家。本文摘譯自Kazpatent僅供參考,不能作為正式官方公告。若您對商標海外布局有進一步興趣,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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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簽訂後 越南內外持續準備強化智財制度 

越南自2009年修訂智慧財產法(IP Law)後,將準備再次進行修法[1]。此次,將為因應世界最大的區域貿易協定RCEP做準備。越南智財法(IP Law 2005)訂定於2005年,由於歐越自由貿易協定(EVFTA)、全面進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CPTPP),分別在20092019年曾經經過修正。

同時,為加入RCEP做準備,2020年底越南政府也公告智財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將涉及一般性智慧財產條款、專利、商標、著作權與鄰接權、植物品種,以及權利實施等議題。事實上,自2019年修法後,越南智慧局(IP Viet Nam)便著手啟動新一階段的修法草案起草工作。

今年年初[2]IP Viet Nam與東南亞國家協定(ASEAN、簡稱:東協)、東南亞區域合作協定(SAARC)、蒙古以及伊朗,共同在智慧局資源管理方面舉行遠端首長(e-HIPOC)會議。會中並有亞太專利審查合作(ASPEC)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代表參與。會中,ASPEC代表點出亞太地區智慧局的挑戰。

ASPEC點出包括時效性、品質與有效性等,當前該區域智慧局在處理業務商面臨的問題。藉由與WIPO專家的協助,將對i)審視任務功能、以及智慧局的法規和組織架構、 ii)定義必要資源,確保任務與職能適當實施、 iii)執行現有智慧局資源診斷、 iv)提出建議克服現有資源短缺問題、 v)討論落實建議的可行性與執行期間。

此計畫是由ASPEC2016年發起,稱為智慧局資源及管理診斷計畫(Project on IP Offices diagnostic),目前已有泰國、寮國加入。ASPEC是東協架構下的區域合作專利審查機制,目的在分享各國智慧局審查經驗與結果,以提升專利審查效率[3]

越南同時為CPTPPRCEP會員,無論在東協的角度、亞太貿易的中,越南均有參與。2019年,越南發布國家第一部國家智慧財產策略(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NIPS),是該國第一部相關領域戰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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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韓智慧局長共同為ASEAN合作努力

在中、日、韓三國舉行的第20屆三局首長會議(20th TRIPO Head Meeting)上,中國知識產權署(CNIPA)、韓國智慧局(KIPO)、以及日本特許廳(JPO0)達成對於ASEAN之三方合作(Trilateral Cooperation)[1]

12月1日,第20屆三局首長會議由韓國主辦,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三局自2001年起便已開始,在智慧財產審查資訊分享以及智慧財產系統調和之方向上進行合作。自此,三局首長會議並逐年度舉辦,今年來到第20屆。

過去20年,三國智慧局在六項不同合作領域(例如:專利以及資訊化),已經主持過相關的專家會議,提升智慧財產保護程度,確保有效取得良好的智慧財產權。整體而言,三國之專利申請案件量自2001年佔全球40%至2020年已成長佔全球60%。同時期,三國商標申請佔全球比例,也從10%成長至60%。

三國已經成長為全球最主要的智慧財產經濟區域。回顧過往20年合作,三局同意在未來10年合作願景聚焦數項之後行動計畫:

 

  1. 三智慧局合作回應數位轉型以及Covid-19疫情的趨勢,改善智慧財產審查系統及實務,協助創造並保護創新科技。
  2. 三智慧局藉改善各國維護之專利相關資訊可及性與應用性,促進三國技術發展和創新成長。
  3. 三智慧局以促進智慧財產合作,在智慧財產領域對三國與ASEAN之間的差距做為銜接橋梁。

 

據韓國智慧局報導,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於11月15日通過後,在此背景下討論ASEAN合作關係將具有不同的意義。為讓ASEAN國家落實ASEAN相關智慧財產條文規定,ASEAN將花費相當時間與努力修法,以備妥所需的智慧財產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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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智慧局11月公告專利規則修正摘要

11月,印度智慧財產局公告專利之規則修正,根據專利法1970修正專利規則(Patent Rules 2003)。公告G.S.R. 689(E)、以及公告G.S.R. 652(E)分別修正有關官方費用收費、與優先權申請作業事項。規則解釋了申請程序規則,修已經公告後生效。以下分別摘要說明主要修正部分[1]

一、公告 G.S.R. 689(E) 有關官方費用之收費:

對於自然人、新創、或小實體,將專利申請權移轉給另一位非自然人、新創或小實體之申請人時,若因為規模差異在收取費用上有對於自然人、新創或小實體應收取的官方費用與對其他非自然人、新創或小實體應收取的費用有所差異,應在請求移轉申請權的同時由新的申請人補齊官方規費。

另外,並加新增規定。若一間已經提出申請的新創或小實體,在由主觀機關審查時因為時間到期、或因為營運規模超過原有主管機關認定的財務門檻限制時,不須補繳上述官方規費之差額。

二、公告 G.S.R. 652(E) 有關優先權申請作業:

若申請人提出以印度為指定國的國際申請案,未滿足專利合作條約第17.1(a)(b)(b-bis)之規定要求,根據該條約第17.1條之(d),申請人應依規定在印度智慧局規則第20條之(4)法定期限屆滿前,提交優先權文件。

若專利合作條約第51bis 1(e)項第(i)(ii)款適用,申請人應依期限提交其或其委託代理人確認過合於規定之英文翻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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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羅斯批准歐亞經濟聯盟商標協議

12月10日,白俄羅斯國會眾議院(Belarusian’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批准了歐亞經際聯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 EAEU)之商標、服務標章以及產品來源標識保護協議[1]。根據該協議,商標權人僅須向區域內任一國家智慧局註冊,將可同時在EAEU區域內獲得商標權利保護。

此舉,將簡化申請程序並有助申請人更快速、以更低的成本取得商標保護。申請人只需要繳交一次申請費用,並選擇一收件局(Receiving Office);核准的商標將在歐亞經濟委員會(Eurasian Economic Comission, EEC)機構統一註冊。同時,將有助EAEU區域內的商品與服務自由流通。收件局可以作出之審定情形包含以下:

  • 核准,若所有國家局相信該標識可以註冊;
  • 對於部分商品或服務的核准,若至少有一國家局拒絕該標識於特定商品或服務作註冊;
  • 核駁,若至少一國家局拒絕該商標於所有主張的商品與服務註冊。

 

該協議,會在所有會員國將商標註冊程序、官方費用規定與協議規定一致,且向EEC送存批准的協議之後實施。EAEU共有五個會員國,包含:亞美尼亞、哈薩克、白俄羅斯、塔吉克,以及俄羅斯。除了在商標規定建立一體化的機制外,EAEU並期望建立區域的智慧財產系統。在智慧財產方面,EAEU列舉了以下目標[2]

  • 建立跨國家智慧財產保護、以及權利執行系統
  • 建立司法系機構並引入法庭外智慧財產爭端處理程序
  • 設立高品質產品製造與創新的刺激動機

 

EAEU的智慧財產組織,將併行於國家智慧局負責整合工作。2018年,EEC通過並實施了EAEU邊境註冊局(Customs Register)設立實行計畫以及運作規則[3]。實行計畫說明了EEC、EAEU會員國海關主管機關以及權利人應遵守的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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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修法綜合議案智慧財產法相關部分報導

11月2日,印尼政府通過綜合議案(Omnibus Bill),涉及76個法規,其中包括對智慧財產相關法規的修正。另外,此綜合議案還涉及有,就業增加法(Job Creation Law, No.11/ 2020)、環境、稅法、採礦、外國投資等。綜合外媒報導,摘要此次修正與智慧財產有關部分[1]

 

1. 專利:因應就業增加法第107條規定,修正了專利法(No.13/2016)。

對於專利法第20條規定要求專利權人在專利核准後3年內須實施該專利權,由於不僅不合乎新訂定的就業增加法,該條文也不合國際條約,如:TRIPs之規範。

此外,對於實施的定義,也從原本的製造,擴大到進口、授權等利用專利的行為。專利法第82條之強制授權規定,也因為對實施的定義放寬,有對應的修正。

2. 實用新型:修正目的在加速實用新型審查,增加程序要求。

實質審查申請必須在提交實用新型申請案時,同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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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智慧財產局強化邊境管制措施

菲律賓智慧財產局(IP Office of the Philippines, IPOPHL)向國際商標協會(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INTA)的2020年領導力會議分享未來至2025年的智慧財產權執法策略[1]

稍早,於10月底,IPOOHL先與菲律賓相關局處,簽訂了強化邊境保護的合作備忘錄(MOU)。該MOU係依據共合法No. 10863號授權(2016海關現代化以及關稅法案, CMTA)。備忘錄旨在建立系統化資訊分享機制,以強化邊境管制能力、消除或預防走私行為。31個政府局處中,共有29間機構簽署了MOU[2]

IPOPHL局長Rowel S. Barba指出,該局正與海關局(Bureau of Customs, BOC)進行局處整合。對於此局處合作,預期將促進BOC取得進入菲律賓邊境的貨物資訊,並允許快速參照BOC資料,包含IEO至其執法活動的細節。當天活動,聚集了東南亞聯盟(ASEAN)各國智慧財產局首長。

Barba另外強調,IPOPHL作為ASEAN智慧財產執法專家網絡(ANIEE)主席。將計畫推動更多ASEAN規模的執法行動,特別菲律賓過去在ANIEE已經完成計畫下的執法成果。將持續在成果上繼續推動執法。回到菲律賓國內,IPOPHL預期在近期內,將發布修改後的執法規則。

菲律賓2016年通過CMTA法案,訂定海關相關局處職責、防制商品走私之邊境管制、預防並阻止走私與海關詐欺、以及有關暴力之刑事案件機構,等規定。Barba也表示,期待在其任內IPOPHL能透過修正已有22年歷史的菲律賓智慧財產法,改善菲律賓執法環境。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慧財產保護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國際布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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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2 (20201116) 沙烏地阿拉伯 眾律協助客戶布局商標 僅20日通過實質審查

沙烏地阿拉伯 眾律協助客戶布局商標 僅20日通過官方審查

本所接受客戶委託布局沙烏地阿拉伯商標,自提出申請文件後,於短短20天通過官方審查進入公告階段,為客戶在國際布局節省寶貴的時間。

沙烏地阿拉伯是「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又名:海合會,GCC)」會員國之一。沙烏地阿拉伯自2014[1]開始採用《海灣合作委員會商標法》及其《執行規則》[2]。根據海合會商標法,沙國商標局對於商標申請案,應於受理後90日內完成審查[3]。而因本所妥善的準備申請文件,只花了1/5的時間即通過官方審查。

儘管,依規定商標局應在申請後90日完成審查,若未通過會再經過商標委員會複審、行政訴訟上訴等程序[4],以致於申請期間延長。一般向沙烏地阿拉伯申請商標,申請到註冊花費時間短至5個月[5],長至12個月左右[6]

獲得通知審查核准後,還需要經過60日的公告。在公告期間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提出對本案之不服[7]。若經過公告無人異議,則可依法註冊獲得商標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商務、智財布局、權利維護案件,為您的國際布局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若您有任何與沙烏地阿拉伯商標相關的需求,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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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灣地區智財法規修正報導

一、沙烏地阿拉伯接受家族姓氏(Surname)作為商標申請標的

沙烏地智慧財產局(Saudi Authorit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AIP)接受以家族姓氏為商標申請,並設定核准註冊申請的特定條件,以確保達到對家族姓名申請商標有意之權利人權益之平衡。

SAIP強調家族姓氏應足有作為商標而非僅為品牌,且必須符合官方註冊一般商標的條件與要求。家族姓氏應被商業上使用達到最少10年期間。官方解釋,家族姓氏應顯示出識別性,且應被註冊對應其所被知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此規定排除了一般在特定商品或服務領域中常見會被註冊之家族名稱,也排除部落或宗族家族名稱之註冊。

二、沙烏地阿拉伯進入新的國際慧財產協定

繼加入三項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P Organization, WIPO)之條約:布達佩斯條約、羅卡諾公約、維也納協定,後,沙烏地阿拉伯王國(Kingdom of Saudi Arabia)接受制定國際專利分類號的史特拉斯堡協定(Strasburg Agreement)

該協定與工業設計、商標以及專利有關。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正進行智慧財產法規以及智慧局實務的現代化工作,並已由SAIP開始實施國家智慧財產策略(National IP Strategy),以確保智慧財產系統現代、可靠且支援在地(Local)、區域(Regional)且國際(International)層級之創新。

三、沙烏地阿拉伯加入化妝美容品管制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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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اسلامی جمہوریہ پاکستان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巴基斯坦於18世紀中隨印度成為英國殖民地,於1947年宣布獨立,成為大英國協之自治領,1956年改自治領為共和國,定名為「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巴基斯坦獨立後,與印度因領土糾紛導致了三次印巴戰爭。第三次印巴戰爭(1971年)直接造成東巴基斯坦獨立成為孟加拉國。1951年,巴基斯坦與中華民國斷絕外交關係而與中國大陸建交,是世界上最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之一,也是首個和北京政府建立外交關係的伊斯蘭國家[1]

中國大陸與巴基斯坦兩國關係友好,雙方官方稱雙方關係為「是長期、全天候和多方面發展的友好關係」,並且視巴基斯坦為關係最良好的國家之一。巴方官員也多次強調中巴之間是「特殊的關係[2]。中國群眾多以「巴鐵」來稱呼巴基斯坦,即「鐵杆子朋友」之義。

兩國自2013年起開始著手「中巴經濟走廊」計畫(China-Pakistan Economic Corridor, CPEC),連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與「瓜達爾港Gwadar Port)的高速公路、鐵路運輸,以及石油和天然氣的管道,為中國西部內陸地區打開一條新的貿易線路,縮短路程,免去繞道馬六甲海峽,而直抵資源豐富的中東地區。「瓜達爾港」由中資興建運營,並已於201611月正式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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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共和國

Türkiye Cumhuriyeti

Republic of Turkey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土耳其商標制度採先使用主義,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亦可透過在先使用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0個月。

土耳其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土耳其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符號須以土耳其文標示,可採用SM®符號,土耳其法律上不承認®符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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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土耳其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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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美尼亞共和國

Հայաստանի Հանրապետություն

Republic of Armenia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亞美尼亞位於高加索地區西南部的歐亞交界區域,既可說屬於西亞、也可視其屬於東歐。亞美尼亞與喬治亞、亞塞拜然、伊朗及土耳其等接壤。亞美尼亞境內多山,礦產資源豐富,包括鐵、銅、鉬、鉛、鋅、金、銀、銻、鋁及其他稀有金屬。此外,某些城鎮因泉水具療癒效用而聞名。

亞美尼亞曾是古絲綢之路的中途站,現正進行多個大規模基建項目,以恢復作為歐亞之間商貿紐帶的重要地位,其中包括興建新鐵路連接伊朗,以及由北至南的新高速公路。為了發展及擴大貿易,亞美尼亞於201512日加入以俄羅斯為首的「歐亞經濟聯盟」(EAEU),成為第四個成員國,亞美尼亞產品可自由進入人口超過1.7億的歐亞經濟聯盟單一市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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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جمهوری اسلامی ایران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伊朗自2002年因祕密發展核武計劃曝光,受到聯合國、歐盟及個別國家長達十餘年之嚴厲經濟制裁,致使石油收入銳減,貨幣貶值近2/3

2016年經「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確認伊朗已履行核子協議後,美國及歐盟宣佈在2016116日解除對伊朗之經濟與金融制裁,所有對伊朗之國際及單邊制裁基本上全部解除,各國均開始積極規劃拓銷伊朗市場,伊國枯竭之經濟將重獲新生!

惟因受長期經濟制裁,與外界金融往來困難,伊朗與國際銀行的通匯管道仍有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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