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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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商業機密|競業禁止保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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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島營業秘密新法生效

2020年底,冰島通過營業秘密法Law 131/2020 修正,該法納入歐盟營業秘密指令(Directive (EU) 2016/943)規定,依新法將防止非法取得、使用以及揭露營業秘密[1]。據冰島智慧財產局(Iceland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ISIPO)說明,修正案將使冰島法規環境趨於與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一致。

根據Law 131/2020規定[2],營業秘密可以是任何形式對公司有價值的資訊,但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這些資訊可以包含:策略、專業技術或程序、或演算法、軟體程式等。營業秘密也包含可以被合理保密的製造生產程序與技術。秘密主要包含以下種類:

  • 在相關領域人士並不知道或非可取得之秘密。
  • 因為其秘密性而具有商業價值。
  • 經由合理的步驟,由合法之資訊管制具秘密性者。

 

值得注意的是,冰島並非為歐盟會員國,但是為歐洲自由貿易協定成員(Europe Free Trade Agreement, EFTA)。EFTA是未加入歐盟成員國的歐洲地區國家解釋法規與建立歐盟關係之架構。Directive (EU) 2016/943經由EEA共同委員會決議(Joint Committee Decision, JCD)納入EFTA規範,並訂最遲於今年1月1日由會員國完成修法[3]

目前,EFTA會員國有瑞士、挪威、冰島,以及列支敦士登。對於歐盟立法,EFTA會經過可能之EEA相關性提案、EEA EFTA審查、JCD評估、JCD決議生效、納入EEA協議並生效等程序,進而使歐盟立法成為EFTA之規定。雖然EFTA與歐盟架構不同,原則上均可視為EEA之一部分,但仍有例外,如:瑞士。

經由Directive (EU) 2016/943歐盟與ETFA進一步標準化之間各國的內國法[4]。Directive (EU) 2016/943並未提供刑事罰則,可以防止或去除事項包括:同指非法使用或揭露、以非法取得之秘密進行實施、為非法揭露或使用之損害主張賠償,等。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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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目前各大公司在進行研發作業時,除了申請專利權之保護外,另外還有營業秘密法之保護可以利用,然而兩者在保護的方式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究竟要選擇專利權之保護抑或是營業秘密法之保護,可以就該技術特性以及公司未來發展走向作為參考依據,綜合加以判斷。

二、專利權與營業秘密之差異

(一)專利法:

1.目的

依據專利法第1條之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依此可知專利法當初制定之目的,希望能夠透過給予發明人一定之獨佔地位,作為換取發明人將其技術公諸於世的對價,同時能夠促進產業之發展,提高大家發明之意願。

2.專利權之要件

而專利權所保護之專利有可以分成三種,分別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三者之要件不一,但主要要件則大略相同,包含必須是創作,具有新穎性,具有進步性,以及具有產業上可利用性。並且愈取得專利權之保護,仍然要透過申請,於通過審查授予專利才算是真正取得專利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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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的侵害及救濟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一般民法的侵權行為,只要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並造成損失,且侵害與損失有因果關係,行為人就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但是由於智慧財產權中的營業秘密,一旦失去秘密,企業的價值性便可能喪失。台灣的營業秘密法參照各國相關的立法例,在營業秘密法第10條明文規定了五種侵害的態樣,主要分為兩大類 :

 一、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明文規定,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絡、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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