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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范國華、吳尊傑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務助理

  金管會於2016512日公布《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並期待以2020年為期,提出「創新數位科技,打造智慧金融」的願景。且定調以應用、管理、資源、基礎等四大面向為目標,再漸次落實涵蓋電子支付、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虛實整合金融服務、法規調適、風險管理、人才培育、創新創業、區塊鏈以及身分驗證的11項重要施政目標。惟本文綜觀各國立法例,當中澳洲首創「消費者數據(賦)權」並應用在金融服務行業,以下將會從澳洲「資料(數據)賦權」之立法例,來探索疫後台灣金融科技之永續發展方向。

建立金融之「信賴」體系

    首先,要建立數位時代下永續的金融體系,明確存在於金融體系的「數據」、「資料」的控制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之權益歸屬,尤其突出其在數位化時代下的重要性。換言之,「消費者」與「金融科技業者」何時得利用存在於金融體系中之數據?這應屬大哉問!

    唯澳洲於20171126日首創「消費者數據權」的概念;且自2019年起即陸續開放四大銀行的帳戶、房貸和所有金融產品之相關資料;並提出「2019年消費者數據權修正法案」,其意即在修正〈2010年競爭暨消費者法〉、〈1988年隱私法〉以及〈2010年澳洲資訊專員法〉的相關條文,為引入消費者數據權暨發展開放銀行鋪平了道路;該法案並於同年的81日被參議院通過,20202月開始生效。本次修法明確引入了消費者數據權、數據控制者、被認證數據接收者、參與者與指定入口、付費數據、付款環境以及免費數據等概念。由此可見,澳洲對「數據權」的開放廣度、監管密度以及對消費者的保護,皆值得台灣作為相關立法的借鏡。

    總而言之,互聯網意味著讓交易從實體走向虛擬,當中的多國化、便捷化等勢將重塑各國金融體系;惟其產生的問題,即讓金融交易逐漸走向「去中心化」或「少中心化」的後金融世界,將如何支撐起金融市場的「信賴」體系?本文以為,在後「金融+科技」時代,「信賴」依然有其用武之地,僅需注意涉及「數據隱私權」及「數據權歸屬」等問題。基此,法規調適或法律革新就意味重中之重,也就是透過對數據權的規範來進一步調和數據之「所有者」、「控制者」及「使用者」三方的利益,讓數據得以在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情況下在金融市場上自由流通,進而使用、收益和處分。因此,參考澳洲立法例顯然有其必要。

冀期疫後台灣金融科技之發展

    金融市場作為在投資者和市場參與者間之中介角色,惟此「中介角色」多指強而有力之「金融機構」,故謂投資者或市場參與者對金融市場的「信賴」,即緣於對其相關違約風險之判斷。尤其是進入金融+科技時代,往往就意味著消費者需犧牲個人在資訊上的自主權來換取普惠、便捷之金融服務,產生彼此間權益如何調和的問題。

不過,若讓金融機構取得個人數據的使用權,而消費者則取得所有權,至於控制權則由主管機關設立之運用區塊鏈技術構築的去中心化交易平台,以此來統一調配相關數據。凡此種種,皆有賴立法者的智慧,特別是現今全球正值新冠疫情,實體金融服務轉虛擬的情況日益普遍,在各國皆於疫情期間迅速累積龐大金融消費者數據的情況下,台灣若不能承著這波疫情而有所立法作為,唯恐在後疫情時代下之金融科技發展勢頭,會漸漸落後於鄰近之國家和地區。因此,對台灣而言,今年或許就是「見真章」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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