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到底要不要去開庭/鄭雨昇律師
民事案件當事人聘請了律師之後,常常會問律師說:「律師,我需要去開庭嗎?」這個問句很短,但是裡面藏了一些學問,這不只是法律上的問題,而且還有訴訟策略上的問題。就法律層面而言,到底有無強制義務到法庭開庭?就事實層面而言,區分為去了法庭要做什麼?以及會不會對這個訴訟有所助益?
不論是原告與被告,當事人已經聘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情形下,只須由律師出庭即可,當事人並無強制到庭之義務。如果當事人沒有聘請律師,當事人一造未到庭,會有一造辯論判決的問題;當事人兩造都未到庭,則有擬制合意停止訴訟的效果,甚至有可能會視為撤回訴訟。所以只要有律師到庭的話,當事人沒有去開庭也是沒有關係的。
原告、被告聘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後,原告、被告其實在法庭上已經沒有什麼可做的事情,因為幾乎所有的事情,律師都可以幫當事人處理。如果法院法官或書記官沒有特別交代律師一定要帶當事人開庭的話,訴訟策略上建議當事人最好不要到法院開庭。
律師的職責是了解當事人的狀況與案件發生事實經過後,以法律知識為當事人判斷最佳的事實陳述方式與法律決策。當事人到法院開庭時,有時會情緒激動,一股腦就將所有的事情全盤托出,甚至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也說得一清二楚,會打亂整個訴訟策略的布局。當事人如果本人在法庭出現的話,法官也傾向於關於事實的疑問就直接詢問當事人,在沒有與律師充分討論下,被法官這麼突襲一問,當事人很容易被逼入敗訴的地步。有時候,法庭上的氣氛一急,再加上法官的態度比較強硬時,當事人也會不顧律師的意見,開始自行和解,甚至是撤告。關於訴訟的勝敗,有經驗的律師都能瞭然於胸,所以和解不一定能夠拿到比較好的條件,讓案件進入判決甚至能夠拿到更高的賠償金額。
如果法院法官或書記官特別交代律師一定要帶當事人開庭的話,這個時候通常都是要談和解或是詢問事實上的問題,當事人請務必要配合律師做好準備。法官的問題通常都是經過設計過的,而且會不斷地追問,有時候當事人無心的一句話,就決定了訴訟的成敗。
總結來說,有聘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原告、被告不必到法院開庭。當事人到法院開庭的結果,通常是弊大於利,當事人一時衝動的判斷,往往會打亂整個訴訟布局。但是法院要求當事人務必到庭的時候,請當事人不要掉以輕心,此時常常是決定案件成敗的關鍵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