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買賣行為之效力?

實習律師 陳宇瑩

案例

甲於行經地方道路,因闖紅燈將機車騎士乙撞至半身不遂,甲為了避免負擔大量的賠償額度,因此欲脫產,於是甲就名下之豪宅一棟和表弟丙之間假裝進行買賣,而在事過境遷之後甲欲請求丙將豪宅回復登記於自己之名下,但表弟丙拒絕之,此時甲該如何進行救濟?

 

二、依類型區別

(一)假買賣

如果甲丙之間的豪宅買賣交易為假買賣,也就是雙方皆明知而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時,該買賣契約無效,也就是甲丙兩人之間之房屋移轉登記行為均屬無效,依據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依據法律之規定,必須表意人甲與相對人丙均明知且故意為不符真意之表示,是甲、丙有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買賣契約為無效。

此時甲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塗銷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訴,將豪宅之登記改至甲之名下。

(二)假買賣真贈與

而若是甲與丙之間買賣豪宅契約當中,若甲和丙之間雖然沒有買賣之意思,但當中甲因為與表弟交情要好,因此欲將豪宅贈與丙,此時雖然買賣契約無效,隱藏在其中之意思並不會因此無效,依據民法第87條第2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也就是雖然甲丙之間買賣為假,贈與為真,其中贈與契約仍屬有效,不會因為買賣契約無效受到影響,然而需注意的地方是,此時當中隱含之贈與契約規定既然有效,其需遵循贈與相關規定,換言之,若需繳納稅捐,甲丙仍要負擔繳納稅捐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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