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王先生欲出售房屋,分別委託甲、乙兩家仲介公司代為出售。張小姐通過甲公司看中該房屋,但覺得房價太高。雙方在看房前所簽協議中約定了防「跳單」條款規定:張小姐對甲公司的房源資訊負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其資訊撇開甲公司直接與房主簽約,否則需支付違約金。事後張小姐又在乙公司發現同一房源,而房價比甲公司低很多。張小姐通過乙公司買得該房,甲公司得知後提出異議。
二、分析:
(一)本案中的防「跳單」條款是否合法?若合法,該條款是否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首先,在中國「防跳單」條款是房屋買賣雙方為了避免服仲介費用,私自通過其他收費較低的房屋仲介或者雙方私下直接簽訂房屋買賣契約達成交易的惡意跳單行為。法律上並沒有直接針對居間協議中防「跳單」的格式條款作出明確規定,實務上對於此類格式條款處理的方式是,只要不存在契約無效事由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力的,該條款都屬於有效。因此,對於居間協議中防「跳單」的格式條款應屬有效。再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的規定,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指:「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而本案中的「防跳單」條款只是限制消費者利用甲公司的資訊撇開甲公司直接與房主簽約,並未限制消費者選擇其他中介人,故這種約定應屬於甲公司保護自己居間人權益的合理要求,並且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自願,未構成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限制。
(二)甲公司抬高房價是否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的規定,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本案中甲公司既不具有市場壟斷地位,也沒有強迫消費者必須交易,故其提高房價行為不構成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三)乙公司的行為屬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次,本題中王先生將其住房分別委託甲、乙兩家中介公司出售,乙公司通過降低價格以獲取交易機會,但並未採取低於成本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因此,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張小姐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