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也討不回錢–淺談民法時效消滅制度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更是法律明文規定,但當債欠久了,真的可以不還,
而且還是法律明文規定
「債」是屬於私人間的民事糾紛,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院通常不會主動介入,
除非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法院始介入當事人間之紛爭。
且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民事上之紛爭,訴訟制度上採所謂的辯論主義,
即兩造間之訴訟上攻防,必須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調查,
為此民事訴訟之被告,須自行提出抗辯事由,法院始得採為裁判基礎。
有理也討不回錢–淺談民法時效消滅制度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更是法律明文規定,但當債欠久了,真的可以不還,
而且還是法律明文規定
「債」是屬於私人間的民事糾紛,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院通常不會主動介入,
除非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法院始介入當事人間之紛爭。
且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民事上之紛爭,訴訟制度上採所謂的辯論主義,
即兩造間之訴訟上攻防,必須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調查,
為此民事訴訟之被告,須自行提出抗辯事由,法院始得採為裁判基礎。
簽名不如蓋章?淺談簽名在法律上之效力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日常生活中,以印章取代簽名,是社會上慣常的方法,例如與銀行往來交易時,
銀行皆要求蓋印章,不得簽名。
大多數民眾皆有上述經驗,因此許多民眾誤以為,蓋章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
僅簽名不具有法律上效力。
又或有時要求「簽名蓋章」,許多民眾亦誤以為,必須「同時簽名及蓋章」兼具備,
始生法律上效力。
支付命令淪為詐騙工具–簡評支付命令修法方向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實在太恐怖,一紙法院「支付命令」就讓人天外飛來5千萬元債務!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簡易、迅速核發,
不需要證明文件的特性作為詐騙手法,在被害人沒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及時於20日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
支付命令依法確定,成為詐騙集團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黃姓婦人財產的工具。[1]
現今因詐騙集團猖厥、手法充斥於日常生活中,民眾於接獲真正法院的文書後,
以為是詐騙文書,未於20日的法定期間內異議,反而受害。
有鑑於此,針對支付命令的核發程序及效力,立法院有意修正,使核發程序更嚴謹、效力更限縮。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林煜翔
2012-11-05
訴訟真正的意義,不全然在於勝負,而在於能否有效的藉由法院的強制執行,儘速滿足自身的債權。而支付命令就是一個快又有效的法律工具,得以滿足債權人急切求償的目的。一個未於法定期間內遭債務人異議而確定的支付命令,與確定的勝算判決,是有著同一的效力,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項第二款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然而支付命令的聲請,依法有獨立的聲請要件及程序(亦即督促程序),有心使用者應多加了解,簡述如下。
一、請求需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就一定數量的金額或有價證券應該不難理解,然而可代替物指的是得以同種類之他物代替者,例如白米、哈利波特小說、糖、油等,反之,不可代替物因為具有物的獨特性,不可能有同等種類之物存在,可供替換,例如:土地、J.K 羅琳親筆簽名全球唯一的哈利波特的小說。
二、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督促程序在於使有權利的債權人,儘速滿足請求,倘若自身的給付義務尚未滿足,自然沒有權利請求對造支付標的物。而且基於程序正義,支付命令必需讓債務人得以收受,賦與其程序上陳述的地位,不可剝奪其表示意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