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專利師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32條、第32條之1、第37條之1及第37條之2,臚列如下:
第32條
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除依法律執行業務者外,
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或僱用專利師辦理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專利師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專利師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32條、第32條之1、第37條之1及第37條之2,臚列如下:
第32條
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除依法律執行業務者外,
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或僱用專利師辦理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商標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商標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95條、第96條、第97條、第98條及第99條,臚列如下:
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著作權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著作權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第93條、第95條、第96條、第96條之1、第96條之2、第98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2條及第103條,臚列如下: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